杨涛:关于企业公民的对话/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3:32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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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民”缘何得不到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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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h.com . ...中国商报网站

(新闻周报2005年6月14日报道)“壳牌”石油公司的原则值得借鉴,它的原则就是:在强劲的收益率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价值、保护环境、尊重和保护员工、服务社区与相关利益方合作——企业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还应该像公民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胡星斗:著名中国问题学专家
杨 涛:社会学者
盛大林:时评家
杨宏生:本报记者
效益“最佳化”而不是效益“最大化”
记者:提到“污染”、“矿难”、“毒奶粉”、“苏丹红”之类的字眼,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盛大林:我首先想到的是,人类太不尊重生命了,对自己的同类怎么能这样不负责任呢?
胡星斗:我首先想到的是“利益”、“道德”与“社会责任”。
杨涛:我首先想到的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企业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存在,但一个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不能用危害社会的方式来进行,追求利润与造福社会,保持一种“双赢”的状态,企业才能有前进的动力。当然,“双赢”状态的形成,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记者:在讨论“企业公民”这个话题之前,我们是否应该首先澄清一下“企业公民”的涵义?
盛大林:有很多人对这个提法比较陌生,应该先解释一下。依我的理解,所谓“企业公民”就是指企业也应该像公民一样承担起各种责任和义务。
胡星斗:所谓“企业公民”是从“公民”一词演绎而来的。“公民”指能够了解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民。由此,可以界定“企业公民”指能够了解和履行自己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企业。
记者:就“企业公民”这个概念来说,其侧重点是“企业”还是“公民”?
杨涛:在我看来,“企业公民”的概念,其核心在于“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是宪法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公民”的提出,是要将企业视为法律主体,强调一个企业要有主体的意识,也要像公民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记者:“企业公民”行为属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
胡星斗:其行为既有道德范畴的事项,如捐赠、公益精神,也有法律范畴的事项,如破坏资源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使用童工、虐待工人等,还有道德与法律兼具的事项,如是否讲信用、尊重生命等。
杨涛:“企业公民”行为首先应当是法律范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强化对员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对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等等的“企业公民”行为,事实也是法律所规范的。当然也有许多“企业公民”行为,诸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并没有为法律所规定,这些可以说是属于道德范畴。
记者:“企业公民”的核心是“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企业“最大化赢利”和“承担社会责任”二者本身是否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杨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时间来看,可能存在因为承担社会责任影响企业赢利,然而,从长远来看,企业如果只关注利润,不顾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样的企业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
胡星斗:所以,我不赞成使用“企业公民”一词,应当使用“公民企业”一词。片面地强调“最大化赢利”必然与承担社会责任发生冲突。“公民企业”的核心不是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利益最佳化。注意,我使用的是利益最佳化一词,而不是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社会责任、利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利益最佳化本身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为国家增加了税收、创造了就业、生产了优良商品、提升了人民的生活水准。
某些企业的公民意识严重缺失
记者:您认为现阶段我国本土的“企业公民”是什么状况?是很普遍,还是极少?
杨涛:我国本土的“企业公民”是极少的,不过,这种状况也开始在改变,一些企业特别是合资企业正在起着榜样的作用。
盛大林:绝大多数企业意识不到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胡星斗:我国目前极少有“公民企业”,这与中国的公民意识尚未完全觉醒、公共精神不发达、公共道德沉沦是一脉相承的。
记者: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说,一个企业大致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纯粹挣钱、追求规模与“企业公民”时期。今天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仍停留在第一阶段,一部分企业进入第二阶段。基于此观点,您认为,就目前而言,呼吁我国普及“企业公民”意识,是否超前?
胡星斗:他的三阶段说基本上是准确的。第二阶段应为追求控制力阶段,包括追求规模、权利和控制力的扩大。中国的企业目前绝大部分处于前两阶段。但并不能说呼吁建立公民企业就超前了,因为社会发展需要目标指引,健康的发展更需要优秀的企业。
杨涛:的确,现阶段中国企业的发展的不充分,给我们普及“企业公民”意识带来阻碍,但是,在一个全球化的市场中,面临更激烈的竞争的环境下,在资源紧张、环境恶化以及贫富分化等等背景下,我们不能等到企业发展充分了再去提“企业公民”意识。
记者:我国为什么缺失本土“企业公民”?
胡星斗:我国缺少“公民企业”,一是企业发展还没有进入高的境界和阶段,二是社会公民意识不发达,公共精神缺乏,道德沉沦。
杨涛:一方面的确跟我们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不长、企业经济实力普遍不够强有关;另一方面,跟企业家本身的人文关怀素质不够以及非政府组织数量不多,且参与公众事务决策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并不足以形成制衡力量有相当关系。强调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对企业的制约非常重要,这有助于企业在多方博弈中自觉履行“企业公民”行为。在西方,人权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等组织对企业形成制衡,对“企业公民”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
记者:今年5月10日,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九大环境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说:“受《环境法》制约,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也高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守法吃亏”使一些企业形成“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的行为习惯。正如一家企业负责人所说:“我们宁可继续生产也不愿治污,大不了继续受罚,反正环保罚款的钱远远不如停业整顿的损失和环保设备的购置维护费多。”您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胡星斗:是呀,法制、制度不完善,也是“公民企业”缺少的原因之一。必须完善制度和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才行。
记者:一些地方政府考核企业的标准往往是企业经济规模,是经济增长点,是税收。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惜牺牲环境,招商引资时降低门槛,新建项目时擅开“绿灯”。对于企业的问题(比如矿难、污染等),地方政府往往是压着、捂着,生怕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您如何评价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
胡星斗:某些不正确的政绩制度确实成为企业“不公民”的原因和保护伞。所以说,完善制度,确立法治,建立能够代表矿工、农民工和广大工人利益的工会以制约老板、地方政府的错误行为,也是关键。
杨涛:企业本应尽的社会责任被政府所掩饰,企业就没有动力从事“企业公民”行为,这样可能带来一时经济增长,企业却无法做强做大,而且带来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后果。
企业需要“人文意识”
记者:企业的“公民”意识不强,会产生什么后果?
杨涛:企业如果只顾追求赢利最大化,而没有“公民”意识,长此以往,环境污染严重,企业内部劳资对立,企业与弱势群体对立,企业外部生存环境恶化,企业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社会也将因此受到极大损害。企业没有“企业公民”意识,企业的经营行为发展下去可能是与社会环境的“零和博弈”。
盛大林:企业缺乏“公民”意识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后果。从企业自身来讲,它会降低企业的美誉度,削弱企业长期发展的社会基础;从社会的角度看,它也会危害自身的安全。“公民”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是为了别人,也是为了自己,如果别人都没有“公民”意识,那么每个人都不会有安全感。总之,企业的“企业公民”意识不强会危害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记者: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公民”得不到普及,责任在谁?谁应该承担普及“企业公民”意识的责任?
胡星斗:责任一方面在政府,一方面在企业家的素质和企业本身,另外,还有社会、文化的因素。没有公民社会,哪会有公民企业?没有公民文化,国民普遍自私、狭隘、惟利是图,那么企业家的素质也就高不到哪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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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部第60号部长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 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四) 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侯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 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 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三) 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
(四)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
(二)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
(三) 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
(二) 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 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集体脱逃的;
(四) 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五) 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本法规由《新法规速递》网站
( http://www.law-lib.com/law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8月)


最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了赵学凤、莫振汉(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赵学凤、莫振汉(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