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杨安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5:18:32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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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杨安进律师

印刷电路板(英文名称为Printed Circuit Board,简称PCB)是伴随着电子电路工业应用、设计和制造的发展,尤其是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自其诞生以来便以其众多优势而被广泛采用,至今更是成为人们进行电路设计和联线的绝对主流的方式和制造工艺。电子技术领域信息化、标准化的提高,使得电路板的设计、制造更加规范,被重复使用、进行工业化大生产的可能性和规模日益扩大。在全球工业化已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电路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印刷电路板正以各种形式普遍应用于各种电气、电子产品中,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印刷电路板这种工业产品在其日益广泛的应用中,其设计和制造也经历了从简单、粗糙到复杂、精密的发展过程,并日益朝着多层、高密度、原理复杂的方向发展。因此,人们在电路板的设计、制造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更复杂,投入的财力更加巨大。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在许多行业甚至成为企业的命脉。

本文试图就与印刷电路板设计、制造中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阐述个人意见。



印刷电路板简介
从现有的技术设计和制作工艺看,印刷电路板是在一片由金属片(一般是铜)和绝缘体压合而成的板子上,完全按照事先设计的电路布线图,利用特定的工艺将金属片艺刻蚀成所需要的电路布线。在刻蚀后的电路板上往往还要印上事先设计好的电子元器件排列图,以标注各个部位所焊接的元器件。焊接上相应的元器件后,电路板就完成了设计者所需要的电路连接,才可能具有所设计的功能。

在设计、制造电路板之前,先要进行电路原理图设计。原理图的设计现一般采取计算机辅助设计的方式,复杂的原理图往往由各模块组成。这些模块有的是公知的、具有特定电功能的通用模块,大部分是设计者根据电路功能需要而独特设计和划分的。

整体完成后的原理图,有的能独立实现某种具有实用价值的功能,有的只属于电路或整个设备中的一部分,独立使用时不具有实用功能,只具有某些纯理论上的电功能,需配合其他电路、设备才能实现实用功能。

原理图被确认后要进行电路板布线设计,同时要根据所具体选用的元器件进行元器件具体位置的排列布局设计。这时候要综合考虑电路板尺寸、具体元器件尺寸、布线层数、接口、电磁兼容等因素,最终完成电路板这种工业品的具体联线方案。

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进行电路板的布线和元器件排列。这些工作现都可以进行计算机辅助设计,甚至可以根据原理图进行一定程度的自动布线。但是,这种自动布线对于比较复杂的电路,尤其是元器件数量多、耗电、电磁兼容问题复杂、某些接口和元器件位置具有固定性的情况下,其实用性较差。自动布线只在一些简单电路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现在大部分电路都是利用计算机进行人工布线。这是非常复杂的脑力劳动,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布线工作完成后,也就意味着元器件排列等相关工作均已完成,可以将相应的设计图交由专门的印刷电路板制造厂商进行制造。制造的过程一般是纯机械的过程,只存在工艺的问题,与具体设计无关。电路板制作完成后,便可接插选用的元器件并进行焊接,最终得到具有设计功能的工业制成品。

但是,一个复杂电路板的设计一般不可能按照上述程序一次性完成,都需要一些试验、修改的过程使之优化,才能最终批量生产。

由于电路板的这些特征,使得两个独立的设计的电路板应该在原理图及布线上存在巨大差异,即使按照同一个原理图分别进行布线,则绝大部分电路布线都应是存在巨大不同的、个性化的。电路板的高密度性使得对电路板任何一个元器件位置的变更,任何一个重要元器件的增删都会导致全盘性的变化,其多层性和高密度性还导致对电路板实物进行复制抄袭或进行反向工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电路板的抄袭必然是源头上对图纸的抄袭。两个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电路板如果存在布线上和元器件排列上的大部分实质相似,可以判断两者之间存在源头上的复制关系。



二、图纸的著作权

从上述介绍可见,电路板的设计制造中必然会产生以下重要图纸:

电路原理图;
各层PCB布线图;
元器件排列图。
这三种图集中体现了电路板的智力劳动成果,是这种产品设计制造中必不可少的产品设计图纸,也是企业对这类产品所拥有的最核心的知识产权所在。

电路所采用的设计原理及所实现的功能虽然不受保护,但实现这些原理和功能的具体方式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当然,其中一些通用的独立功能设计可能不受保护,但是,一些计算机CPU厂商为计算机主板生产厂家提供的特定CPU主板具有指导性的粗略设计规范,有的称之为公板设计,是享有著作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规定,电路原理图、电路布线图和元器件排列图应当属于产品设计图纸。这些图纸的设计者,享有对该图纸的著作权。

除上述图纸之外,在电路板制造工艺中还会产生一些其他图纸,如电路板尺寸方位图,过孔、焊孔图等,也属于产品设计图纸中的一部分,但其主要从上述三种图纸衍生而得,主要用于制造工艺需要,单独体现的智力劳动不多。



三、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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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25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效,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三条 创新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校企合作等有效形式,探索构建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把创新基地建设成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基地,成为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成为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基地,成为我省研究生教育为湖南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示范基地,从而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提升高校、企业及科研院所的竞争力。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评审办法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一)立足湖南、贡献地方。高校要树立依托地方、支持地方的观念,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要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部门进行合作。

(二)联合培养、优势互补。在指导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部门在学术队伍、技术项目、信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生产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富有创意、成效显著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学运行机制。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通过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高知识群体尤其是研究生群体的社会贡献率,优化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促进合作单位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牵头学科应是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

(二)合作单位一般应是省内大型企业及科研院所,应具有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并有重大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合作双方已有较长产学研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并已经合作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社会反映较好。

(四)创新基地的遴选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侧重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评审方法

(一)单位申报

1、高等学校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合作双方共同填写《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

(二)专家评审

1、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2、专家组会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教育厅批准,公布创新基地名单。

第七条 创新基地建设

(一)创新基地的建设每三年为一周期,省教育厅适当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于列入创新基地建设的依托学科,将在教师队伍、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三)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竞争机制,建设周期内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建设周期期满开展评估验收,经检查和评估达到要求的可进入下一年度或下一个周期建设,未能通过检查或评估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创新基地称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学位办负责全省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对创新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合作双方应联合成立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创新基地合作双方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创新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督查。

(二)指导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评估检查创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四)协调处理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生在基地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能

(一)培养和培训符合现代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的研究生层次高级科技或管理人才。

(二)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需要,协助高校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生源组织、培养与过程管理等。

(三)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需要,学校选派一定数量已修满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全日制研究生进入基地参加科研项目攻关,并完成学位论文。

(四)定期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五)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开展科研合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经费筹措

(一)创新基地合作双方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达到或超过省教育厅给予的补助经费)。

(二)省教育厅适当给予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经费由基地管委会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审核支出,指定专人负责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厅补助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1、研究生在创新基地做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版面费。

2、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

3、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

4、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开支。

(二)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专家学术讲座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开支。

第十五条 自筹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二)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开支。

(三)完善创新基地研究生办公室基本设施的开支。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

第十七条 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导师由创新基地校外合作单位负责组织推荐,被推荐专家应符合高等学校有关导师聘任条件,由学校负责认定导师资格,并实施聘任。

第十八条 导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创新基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创新基地的导师职责。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把落实基地导师职责和检查其履行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负责制定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定期对创新基地导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合作双方)要加强对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制订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创新基地期间,应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需离开基地,应向基地导师与基地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按年度向省教育厅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创新基地一年中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产业化和基地建设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1994年组织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
7%,1995年组织收入53.7亿元,比上年增长24.7%。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逃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
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

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
多年实践证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
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改进和完善本地代扣代缴工作办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认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的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也要注意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责、权
、利,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认真解释税收规定内容,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把代扣代缴工作做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其挤占、挪用税款;对漏扣或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对及时足额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的代扣代缴单位,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拨付手续费,不得无故拖延。
二、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控和追踪管理
(一)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审定程序办事。经审定后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逐级下达到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若发现所确定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确定后再执行。
(二)建立审定和管理制度。对零税率项目的审定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零税率项目的审定制度,建立发放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设立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复审。并形成制度;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
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工作
(一)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项目的管理
目前,各地在征税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搞联合投资,对这些情况在征税时如何掌握和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
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注意了解和掌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等工作情况(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参与),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了解
情况,对被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税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其建设项目,补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全面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
(一)根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行政干扰多、征管难度大,偷逃欠税现象较普遍等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和规定,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还
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把关,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可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追踪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认真进行部署,形成制度,每年都要开展这项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全面动员,精心安排,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要选派精通业务的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对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税款要及时入库。
(四)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定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