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罗亚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1:19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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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

罗亚海


摘要:货币乘数作用使得金融法成为经济的发展中的重要杠杆,因而金融法的发展只有具有了生态化的理念后才能更好的发挥法的利益表达的功能。并在洞悉金融生态化的经由之后,才能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涅磐。  
关键词:银行法 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法生态化 生态化金融法

  金融服务能够有效的引导资源的流动方向,金融的“生态化”理念要求金融的服务要对具有良好环境表现的企业或项目倾斜,这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端由。金融生态化的发展通过对贷款人施加影响的方式,让其考虑其金融决策的环境影响,重视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绿色金融的必然趋势。当金融生态化理念成为金融立法表达利益的基本原则之后,“生态化”金融法态势的实现就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的基本涵盖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是一个过程与结果的关系,生态化的金融法要求金融的立法过程中要有生态利益的表达,通过这种表达来达到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金融法立法理念组成因素以后,就会促进金融法生态化的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生态化”金融法目标的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实现要充分的遵循以下理念:
(一) 金融法要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
经济发展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这个量的因素,同时注重量的程度。“经济发展”的丰富涵义应该囊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环境危机日益频发的今天,经济发展要充分关注环境建设,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的发展。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被“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新增长模式取代的过程就是金融法实现经济增长需要,逐渐生态化的过程。金融法的生态化理念,就是要实现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发展。
(二) “生态化”的金融法要着眼投资者整体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都是金融立法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由于金融业的投资者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每个社众公众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法基本原则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是着眼保护投资者的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投资者的融出资金应用来增进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福利,用来增进和改善投资者的环境权益。英国通过不断进行公司法律评议,引进董事会主要董事“环境责任”的做法就很值得金融立法借鉴。金融法“道德的环境的”责任就是投资者整体利益的尊重使然。
(三) 金融法“生态化”要充分借鉴国际立法的宝贵经验
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金融业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就是最好的例证。175个金融机构在《声明》上签了字 的事实也足以说明金融法生态化的共识程度。随着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以下简称《举措》)的出台。到1999年3月,代表26个国家的85家公司在该《举措》上签了字 。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法生态化过程要充分的借鉴既有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金融法“生态化”的障碍 
(一)金融法制环境不完善,金融债权缺乏保护
  在影响金融生态建设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因素。而我国法制建设环境中就存在诸多的仍问题,“法律行政化”的问题,守法主体法律认知程度低的问题,金融生态化理念的淡薄等等,都会带来金融债权的漠视,原因就是“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支持。”[ 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1页。]充满全新理念的《合作金融法》建设将成为金融法态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够健全
  诚信环境的缺失是阻碍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社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 不仅是“贷款就是纯利润”的观念仍然流行,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不还的现象也仍然存在。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对自然人真实借贷情况难以掌握,金融机构缺乏正常获取和检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道德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的有力影响,对金融法生态生态化造成很大的冲击。有效的信用激励制度缺乏,企业和个人缺乏守信的动力,信贷政策上的优惠量化难、条件不明确,标准难以操作等都大大的影响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
  (三)信息披露的失真造成银企关系异化
  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在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金融机构为谋求资金使用出路,竞相降低贷款门槛甚至违规操作的后果,给金融行业自律和合规经营带来挑战。如斯风险的规避仰仗“生态化”金融法的建设进程。银行业在争抢存款份额,加剧金融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不规范存在,而且造成信贷投放与发展资金需求不相称,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生态化金融法科学理念的缺失最终将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在某些行业、产业、项目上的沉淀和损失,实现“法律的内部力量推动”[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69页。]。反过来又对金融生态建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行政公权的不正当行使将直接破坏金融业务的“生态化”倾向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金融的现象,影响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有的是间接的,采取提供政府担保等不正规方式,有的是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使得原本有限的资金创造出现断层,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如何抵制不论是“滥用”还是“不作为”公权影响,实现金融法的生态自由,将是法制生态化的今天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三、“生态化”金融法的经由  
  (一)强化法制环境建设,构建生态金融法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最有力的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经济金融建设,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在处理和协调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积极加强区域内信贷、保险等金融市场的建设。
  (二)加快社会生态诚信制度建设,改善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促进银企融资“生态化”的良性循环。通过金融生态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在信贷支持上根据信用等级而疏远有别。通过媒体监督,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建立,保障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信贷信息系统,并通过行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帮张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周转快,有效益的良好循环。银行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避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民事权益侵害,从借与贷的方面保障信用制度的功能发挥,和谐的借贷关系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最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构筑生态化的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生态良性交换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深化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的“脱钩”,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形成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同时坚决防止虚假破产行为。
  (四)实现经济金融同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杜绝行政干预、促进金融立法发展
  地方政府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资源、人才、地理、区位、文化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区的比较优势。经常性地对经济运行环节进行梳理,对各类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金融部门要注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前瞻性研究和运用,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结合本地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创新信贷业务工具,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依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利用金融生态建设成果,适时调整内部评级。对失信客户在信贷、开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客户加大授权授信,利用资金统筹运用优势,集中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更好地引导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地区加快向良性生态转化。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行贷款发放量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优秀信贷员”评比表彰、信贷风险经济补偿,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切实解决惜贷、惧贷问题。
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主动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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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门普来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企业选择以侵权对其员工提起诉讼时,需明确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并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难易,或经济补偿的多少等问题。

三、基本案情
1999年5月,原告门普来公司完成ls-1涂料的研制,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001年2月,门普来公司的“高科牌ls-1涂料”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997年6月起,被告金某进入原告门普来公司从事新型涂料研发工作。在生产中,金某具体负责开投料单工作,投料单上配料名称都用代号而不用实际的原料名称,投料单使用后收回,统一由总工程师保管。故在此过程中,金某掌握了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艺。在2000年3月1日,门普来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附件《员工保密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 的具体内容,其中“技术性的”、“制作方法、配方”包括在内。
2001年5至6月,张某(邦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介绍约请了金某,邀请金某到其即将厂里的邦捷公司工作,并许诺给金某以更好的待遇。同年6至7月间,金某向门普来公司请病假,开始为邦捷公司生产涂料做准备。6月15日,金某与利时装潢公司(由张某担任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该公司工作,而是为邦捷公司成立后生产涂料做筹备工作。7月2日,金某以需要学习和调养身体为由向原告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7月5日,邦捷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7月16日起,由金某投料并负责技术指导的邦捷公司产品gwz-1涂料开始投向市场。
8月16日,金某在交给门普来公司的承诺书上签名,其中约定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金某不到生产与门普来公司类似产品的公司工作,亦不从事与在门普来公司在职期间的相关工作,遵公司的《保密规定》等,并约定若损害公司利益,将被追究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随后金某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移交了技术资料,但其却将记载有部分试验数据的笔记本及“ls-1试验情况汇总”带到了邦捷公司。后金某在邦捷公司任总工程师和科研开发部经理。
2002年4月,原告门普来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报案称,金某、邦捷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浦东新区公安局开展了案前调查,将获取的邦捷公司产品与原告产品委托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后又将检测结果及原告的技术资料交上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门普来公司研制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包含模数控制等三方面;邦捷公司生产的建科牌gwz-1涂料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与门普来公司研制、生产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基本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2002年7月23日,浦东新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7月25日、26日分别对金某、张某刑事拘留,8月31日对金某、张某取保候审。
2003年5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邦捷公司、张某、金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刑事判决,以邦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金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3年12月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张某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故改判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均维持原判。
后门普来公司以金某、邦捷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门普来公司经多年研制成功的ls-1涂料的技术及配方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该技术能提高涂料的使用性能,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且原告对该技术通过制定保密规定、与关键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等方法,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法院确认原告ls-1涂料的技术、配方中与专家鉴定确认的三方面密点有关的内容,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金某直接参与了原告ls-1涂料技术的研发,掌握了该涂料的技术及配方,在明知该技术属原告所有且其本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仍接受邦捷公司邀请,在未正式离开原告之前就使用原告的技术为邦捷公司生产含有相同技术内容的产品,并在之后的一年内,使用该技术为邦捷公司生产了10万余公斤的侵权产品。其直接将原告的技术秘密使用于邦捷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邦捷公司明知金某来自原告处,在自己的公司未作技术投资的情况下,公司一成立就依靠金某生产出了gwz-1涂料。由此,可以认定邦捷公司主观上有使用原告技术的故意,客观上实际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邦捷公司与金某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最后判决:被告金某、邦捷公司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门普来公司的涉案商业技术秘密;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7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启事。
判决后,邦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海市科委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相关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有误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门普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金某辩称:其与门普来公司未签有保密协议;门普来公司的技术是公开可以查询到的;邦捷公司的产品是其在邦捷公司利用自己的技能开发出来的,和门普来公司的产品完全不一致,故应重新鉴定;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有误等,故被上诉人金某认为原审判决不公正,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门普来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确认被上诉人门普来公司研制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和配方中有关技术为其商业秘密;被上诉人金某的行为侵犯了门普来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邦捷公司在明知金某披露、使用了门普来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依靠金某所掌握的门普来公司的技术生产与门普来公司相同的产品,上诉人的行为亦构成对被上诉人门普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且与金某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上诉人金某认为其与门普来公司未签过保密协议,门普来公司的技术是公开的等辩称,以及上诉人邦捷公司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应重新鉴定、法院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一审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有误等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且无足够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或三种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时候就存在着责任的竞合,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由于二者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均不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允许受害人就上述两种请求权做出选择。本案中,门普来公司选择以侵权行为来对金某、邦捷公司提起诉讼。故我们也借此主要来谈一下当企业选择以侵权对其员工提起诉讼时的法律保护问题。
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一致。包括:(1)侵权行为的存在。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员工不正当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做出任何侵害、破坏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侵害了企业的民事权利;(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给企业造成了现实利益的损失,或使企业丧失了潜在的竞争优势;(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与企业所受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员工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由于员工与企业间的商业秘密纠纷主要是基于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合同而产生的,在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即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审理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由于法院通常适用《民法通则》来对侵权案件进行审理,而《民法通则》针对民事侵权所作的是较为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未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确立具体的行为、执行标准,故很难以此来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侵权程度等。同时,由于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民法上“谁请求谁举证”及“过错责任”原则,故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被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及无法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其主张很难被法院所支持。故在实务操作中,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获胜者极少,大部分案件多以诉讼调解结案。
因此,在企业选择以侵权、违约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对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告诉时,企业需对案件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的难易、可获经济补偿的多少等诸多方面作综合考虑后,选择一个最佳的诉由。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
证监会



说明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3 编码方法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5 实施办法
6 分类结构与代码
7 分类说明
说明
我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影响了相关信息的规范使用。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制定并于1994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是按照产品的统一性对产业进行分类的,不能满足对从事多种产业活动的上市公司进
行分类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沪深两交易所对各自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初步分类。但是,随着新上市公司家数的迅速增加,老上市公司业务活动发生较大变化,两种分类方法已不能满足需要。主要表现在:
1.两种分类方法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因而划分结果存在着较大差异。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改制前所属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意见将上市公司分为五类: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商业、综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分为六类: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商
业、金融、综合。
2.两种分类方法过于粗泛,与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存在较大差异。如:工业类包括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计算机及电子
产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但在两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中仅笼统地表现为一类。
3.综合类企业过多,主营业务不清,透明度差,亦有相当一些公司借此来掩盖其主业不主的现状。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共有综合类企业138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6%。
对上市公司的分类不规范,导致证券市场基础信息的分类和使用不规范,给政府决策与监管、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产生误导。为了提高证券市场规范化水平,中国证监会在总结沪深两个交易所分类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为主要依据,借鉴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美国标准行业分类(SIC)及北美行业分类体系(NAICS)的有关内容,制订了《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召开了“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讨论会”,对《指引》的内容及实施办法进行了充分讨论。1998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当时沪深两市场的120家综合类公司(上海76家,深圳44家)进行了预分类,检验《指引》的可操
作性,研讨分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邀请了12家有代表性的综合类上市公司进行座谈,根据各公司提出的意见,对《指引》进行改进。为了确保《指引》的科学性和实验性,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再次就《指引》向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及全国主
要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征求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 《指引》以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在国内外一个或几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基本单位、原则、编码方法、框架、辅助说明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分类原则是将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中营业收入比重最高的业务所属产业作为该上市公司的类属。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营业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
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各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核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的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 实施办法
5.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5.2 在试行期内,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下发《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会同交易所根据《指引》进行分类;
5.2.2 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上报《调查表》。证券交易所根据《指引》对其进行分类,将《调查表》复印件及分类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已向证券交易所上报上市申请材料但还未上市的公司,应向交易所补报《调查表》。由证券
交易所根据《指引》对其进行分类,将《调查表》复印件及分类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2.3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提申请进行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2.4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在统计报表编制及各种对外信息公告中,应遵照《指引》执行。
5.2.5 证券交易所应遵照《指引》编制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与上市公司类属有关的对外信息。
5.2.6 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研究以及资料汇总时,原则上应依照《指引》进行。若使用其它分类方法,应予以注明。
6 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C11 纺织业
C1101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C1105 棉纺织业
C1110 毛纺织业
C1115 麻纺织业
C1120 丝绢纺织业
C1125 针织品业
C1199 其他纺织品业
C13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301 服装制造业
C1320 制帽业
C1340 制鞋业
C1399 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4 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
C1401 制革业
C1405 皮革制品制造业
C1410 毛皮鞣制及制品业
C1415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业

C2 木材、家具
C21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01 锯材、木片加工业
C2105 人造板制造业
C2110 木制品业
C2115 竹、藤、棕、草制品业
C25 家具制造业
C2501 木制家具制造业
C2505 竹、藤家具制造业
C2510 金属家具制造业
C2525 塑料家具制造业
C2599 其他家具制造业
C3 造纸、印刷
C31 造纸及纸制品业
C3101 纸浆制造业
C3105 造纸业
C3110 纸制品业
C35 印刷业
C37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C3701 文化用品制造业
C3710 体育用品制造业
C3799 其他文教用品制造业
C4 石油、化学
C41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C4101 人造原油生产业
C4105 原油加工业
C4110 石油制品业
C4115 炼焦业
C4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C4301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C4310 化学肥料制造业
C4320 化学农药制造业
C4330 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
C4350 合成材料制造业
C4360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
C4370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
C45 医药制造业
C4501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
C4505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C4510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C4515 动物药品制造业
C4520 生物制品业
C47 化学纤维制造业
C4701 纤维素纤维制造业
C4705 合成纤维制造业
C4710 渔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业

C5 橡胶、塑料
C51 橡胶制造业
C5101 轮胎制造业
C5105 力车胎制造业
C5110 橡胶板、管、带制造业
C5115 橡胶零件制造业
C5120 再生橡胶制造业
C5125 橡胶靴鞋制造业
C5130 日用橡胶制品业
C5135 橡胶制品翻修业
C5199 其他橡胶制品业
C55 塑料制造业
C5501 塑料薄膜制造业
C5505 塑料板、管、棒材制造业
C5510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业
C5515 泡沫塑料及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
C5520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
C5525 塑料鞋制造业
C5530 日用塑料杂品制造业
C5535 塑料零件制造业
C5599 其他塑料制造业
C6 金属、非金属
C6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6101 水泥制造业
C6105 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
C6115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
C6120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
C6125 陶瓷制品业
C6130 耐火材料制品业
C6150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
C6160 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
C61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6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6501 炼铁业
C6505 炼钢业
C6510 钢压延加工业
C6515 铁合金冶炼业
C67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6701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
C6715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
C6730 贵金属冶炼业
C6740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
C6750 有色金属合金业
C6760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C69 金属制品业
C6901 金属结构制造业
C6905 铸铁管制造业
C6910 工具制造业
C6920 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
C6925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
C6930 建筑用金属制品业
C6935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
C6999 其他金属制品业
C7 机械、设备、仪表
C71 普通机械制造业
C7101 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
C7105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
C71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C7115 轴承、阀门制造业
C7120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
C7125 铸件制造业
C73 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01 冶金、矿山、机电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10 石化及其他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20 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25 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业
C7340 医疗器械制造业
C7350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55 专用机械设备修理业
C7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750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
C7505 汽车制造业
C7510 摩托车制造业
C7515 自行车制造业
C7520 电车制造业
C7525 船舶制造业
C7530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
C7540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7545 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

C76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C7601 电机制造业
C761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
C7615 电工器械制造业
C7620 日用电器制造业
C7630 照明器具制造业
C7640 其他电器机械制造业
C7645 电器机械修理业
C7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C78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C7805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C7810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业
C7815 计算器具制造业
C7820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C7825 钟表制造业
C7835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C78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修理业
C8 通信、电子
C81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C8101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C8110 雷达制造业
C8115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
C8120 通信设备修理业
C85 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制造业
C8501 电子计算机制造业
C8510 电子器件制造业
C8515 电子元件制造业
C8520 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
C853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8535 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修理业
C99 其他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1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101 电力生产业
D0105 电力供应业
D0110 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3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D0301 煤气生产业
D0305 煤气供应业
D05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501 自来水生产业
D0505 自来水供应业

E 建筑业
E01 土木工程建筑业
E0101 房屋建筑业
E0105 矿山建筑业
E0110 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
E0115 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
E0103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E019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
E05 装修装饰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F01 铁路运输业
F03 公路运输业
F0301 汽车运输业
F0399 其他公路运输业
F05 管道运输业
F07 水上运输业
F0701 远洋运输业
F0705 沿海运输业
F0710 内河、内湖运输业
F0799 其他水上运输业
F09 航空运输业
F0901 航空客货运输业
F0910 通用航空业
F11 交通运输辅助业
F1101 公路管理及养护业
F1105 港口业
F1110 水运辅助业
F1115 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
F1120 装卸搬运业
F1199 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
F19 其他交通运输业
F21 仓储业

G 邮电通信业
G01 邮政业
G11 电讯业
G21 通信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H01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H0101 食品、饮料、烟草批发业
H0110 绵、麻、土畜产品批发业
H0120 纺织品、服装、鞋帽批发业
H0130 日用百货批发业
H0140 日用杂品批发业
H0150 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业
H0160 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业
H03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H0301 能源批发业
H0305 化工材料批发业
H0310 木材批发业
H0315 建筑材料批发业
H0320 矿产品批发业
H0325 金属材料批发业
H0330 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H0335 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业
H0340 再生物资回收批发业
H09 其他批发业
H11 零售业
H1101 食品、饮料、烟草零售业
H1120 纺织品、服装、鞋帽零售业
H1130 日用百货零售业
H1140 日用杂品零售业
H1150 五金、交电、化工零售业
H1160 药品及医疗器械零售业
H1170 图书报刊零售业
H1199 其他零售业

H21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I 金融、保险业
I01 银行业
I0101 政策性银行
I0105 合作银行
I0110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I0199 其他商业银行
I11 保险业
I1101 人寿保险业
I1110 财产保险业
I1115 再保险业
I1199 其他保险业
I21 证券业
I2101 证券经纪公司
I2111 综合类证券公司
I2199 其他证券业
I31 金融信托业
I41 基金公司
I99 其他金融业
J 房地产业
J01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J05 房地产管理业
J09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K0901 房地产经纪业
K0120 房地产评估业
K0130 房地产咨询业
K0199 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K 社会服务业
K01 公共设施服务业
K0101 市内公共交通业
K0199 其他公共设施服务业
K10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K1001 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咨询
K1005 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与咨询
K1010 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业
K1099 其他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K20 专业、科研服务业
K2001 法律服务业
K2005 广告业
K2010 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
K2015 建筑、工程咨询服务业
K2020 专业设计服务业
K2025 管理、科技咨询服务业
K2030 社会调查业
K2035 科研开发服务业
K2099 其他专业、科研服务业
K30 餐饮业
K32 旅馆业
K34 旅游业
K36 娱乐服务业
K38 租赁服务业
K99 其他社会服务业
L 信息与文化产业
L01 出版业
L0101 书、报、杂志、资料出版业
L0110 软件出版业
L0199 其他出版业
L05 声像业
L0501 声乐制品业
L0505 影像制品业
L10 广播电影电视业
L1001 广播
L1005 电影
L1010 电视
L15 艺术业
L20 信息服务业
L2001 信息收集服务业
L2001 数据处理业
L0199 其他信息服务
L99 其他信息、文化服务业
M 综合类
7 分类说明
7.1 本节没有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以下简称《分类与代码表》)相应类属的说明栏为准。本节进行说明的,以本节说明为准。
7.2 特别说明的类属如下:
7.2.1 林业(A03):包括《分类与代码表》中的“林业(02)”及“木材及竹材采运业(12)”。
7.2.2 采掘服务业(B50):包括为各种采掘活动而进行的勘探、监测、评价、实验、分析及其他相关的服务活动。不包括煤炭、矿物的运输,将其划入“交通运输、仓储业”(F)。
7.2.3 印刷业(C35):同《分类与代码表》中“印刷业(231)”。
7.2.4 通信设备制造业(C8101):同《分类与代码表》中“通信设备制造业(411)”。
7.2.5 电子计算机制造业(C8501):同《分类与代码表》中“电子计算机制造业(414)”。
7.2.6 电子器件制造业(C851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电子器件制造业(415)”。
7.2.7 电子元件制造业(C8515):同《分类与代码表》中“电子元件制造业(416)”。
7.2.8 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C852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417)”。
7.2.9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853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9)”
7.2.10 其他金融业(I99):包括各种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典当行、基金会等。
7.2.11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K10):包括与计算机应用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服务业,不包括“数据处理业”,在《指引》中“数据处理业”属于“信息与文化产业(L)”的“信息服务业(L20)”。
7.2.12 广告业(K2005):同《分类与代码表》中“广告业(821)”。
7.2.13 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K201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8223)”。
7.2.14 专业设计服务业(K2020):为建筑、工程项目、企业形象等进行的专业设计活动。
7.2.15 艺术业(L15):包括举行各种文艺、艺术演出、艺术展览、开办艺术学校、出租艺术活动场馆等活动。
7.2.16 信息收集服务业(L2001):包括各种数据、资料、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出售。



19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