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分析/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7:08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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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界定、处置有所不同,因此,在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犯而无法维权,网络隐私权保护应着重做到: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设;开展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网络上频频发生的所谓“艳照门”、“兽兽门”、明星的照片、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在网上曝光等事件说明网络生活中个人隐私被泄露已是不争的事实。关注网络隐私被非法侵害的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即指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在侵权形式、客体、范围及救济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侵犯隐私权行为有很大区别。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发生在互联网络空间这种特殊场合下的侵权行为,场合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具体而言,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隐秘性等一系列特点,这是现实环境中所不具备的,而这种特征是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因素,这也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与传统社会条件下侵犯隐私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场所的特殊性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的,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上显示的识别侵权人身份的资料通常情况下都是虚假的,侵权人在网上很容易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网络进行一系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等隐私性质的信息。另外,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为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搜集、加工、存储、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网络的技术性使一般网络用户与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或企业存在技术差距,而这种技术差距使一般网络用户在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个人数据资料已被非法泄露、传播或利用。
  第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多元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直接的一般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区别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以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为前提。
  第三,侵犯网络隐私权更为复杂多样。网络的技术性为个人隐私的侵权提供了方便,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隐私范围和隐私侵权形式方面相比现实环境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更为复杂多样,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IP地址等网络环境中特有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也即个人隐私的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又如对于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播通道、传播空间、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的浏览、搜索、缓存、超文本链接搜索引擎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等问题,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更为复杂多样。对于界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来讲根据现行的法律尚无法判断。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征使得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像传播的范围、经济损失等难以界定。比如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认定加害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十分困难。
  第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存在较大难度。
  主要是指被害人收集证据证明加害行为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网络用户通常都是以非真实姓名出现在网络中,这种匿名性特征使受害人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
  同时网页总是处于不断更新之中,即使是被害人通过截屏、网页备份等手段取得了证据,只要侵权行为人不予承认也难以取得证据的效力。
  第五,跨地域性和国际性。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隐私权的主客体、发生地等因素都具有国际性,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使得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可以扩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突破了地域和国界限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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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者社会公用的;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有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市属单位工作的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在我市实施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并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从市长基金中拨给。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所涉及专业的情况,提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市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申报、初审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业组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
第十条 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成果,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消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如发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十五条 已经申报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18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语委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日)

信部联办[2001]242号


  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的通信与信息服务业、信息产品制造与软件业,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担负着推进信息网络化的重要职责。在信息产业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信息产品的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作 为重要“窗口”行业的电信通信服务业,做好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自身向社会发展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和满意服务的需要,又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为在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产业系统历来重视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发展的新要求。为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就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在信息产业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

二、内容要求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一般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标准,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 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选简体字和 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
三、措施步骤

为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信息产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
2001年内,信息产业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 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所有的公务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并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2001年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
从2002年起,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列入评选表彰创建国家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 单位要在宣传周内,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活动。平时也可在业务场所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等,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环境做出贡献。
四、领导和管理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在培训、测试、检查和编写教材、提供宣传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单位均应确定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工作制度,或在现有工作制度中补充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同业务管理和提高职工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略)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