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0:27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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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研)第133号《关于指定青岛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关于收案范围中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和法(经)发〔1987〕2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三种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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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文物学会 中国博物馆协会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2012年7月4日修订)


  为加强文物、博物馆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特制定本准则。
  一、忠诚文物事业。以保护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文化为己任;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二、严格依法履责。坚决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追求科学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规律,求真务实,改革创新。
  四、恪尽职业操守。不收藏文物,不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
  五、树立文明新风。自觉遵纪守法,践行社会公德,艰苦奋斗,甘于奉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推荐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推荐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7〕187号


各省、直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全国建设10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着力形成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决定成立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组,启动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实际需要而组建,主要承担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及相关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1名中医药专家作为专家组候选人员,并确保所推荐的专家能按要求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工作。专家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条件:中医药临床研究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专科(专病)带头人、中医药管理专家、中医药科技人员等。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好后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局办公室。
四、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武东、刘群峰;
联系电话:010—65930716、65955972;
传 真:010—65930728;
电子邮件:liuqunfeng@satcm.gov.cn。

附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推荐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
编制专家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专家姓名 性 别 职务/职称
年 龄 工作单位 专业特长
工作经历
参加国家级学会/承担国家级课题及有关任务情 况
备注
说明:1、此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填报,每省区市限推荐1名中医药专家;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填好后的表格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