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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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已于1998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审核
第七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集体合同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分别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集体协商的顾问。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时,双方应当及时替补,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正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密、失密。
第十五条 职工方与企业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职工方可以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中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市(地)、县(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工商注册登
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签订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职工方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其尽快建立。
在授予企业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是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要求协调处理的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区域性、产业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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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关于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1年7月4日 市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以优惠价格计收。


  第四条 对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约定成效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以下方面扩大投资和经营范围,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投资兴办服务性行业,投资经营房产开发业;
  (二)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凡符合成都市产业政策,60%以上产品出口并能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可允许外商投资。


  第五条 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下同)的,按下列办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因技术投入量大,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和促销费用高,缴纳所得税有困难,或税后留利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报请税务部门批准,还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筑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可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八条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一条 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也可以到市外招聘。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优先贷放。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酌情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投资于开发区特别鼓励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开发区内兴办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设立的非生产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防物防技防齐头并进 平安文明和谐百花齐放

赵德胜 林书设 叶正镗


  构建和谐社会,平安是基础,大力加强社区平安创建工作,努力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打、防、管、控结合支撑点,不仅是改善社会治安形势、确保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良方,也是应对和解决日益复杂的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大田县均溪镇镇东社区居委会面对维护社会稳定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以建设平安小区为重点,以镇东花园小区为先行先试区,在“防”字上下足工夫,全力整合小区资源,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促进小区社会治安进入良性循环。请看大田县均溪镇镇东花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主要做法----

  镇东花园是一个新开发、新成立、开放式的居民住宅小区,隶属镇东社区居委会,建于2006年,地处均溪镇凤山东路路段,管辖面积0.15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东至凤山东路102号,南至凤山东路,西至虹山路,北至均溪河。有住宅楼58栋,居民412户1270多人,租房户52户126间,企事业单位5个,娱乐休闲场所2个,商业街1条,商业门面35间,重点防范单位2个。

  2007年来,镇东社区居委会针对该小区住户间交往少、入室盗窃案件高发的特点,坚持以平安建设为核心,以平安家园理事会为载体,极探索综治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新路子,基本实现了网络立体化、防控一体化、效益最大化,全力打造出平安、文明、和谐小区。

  2006年发刑事案件14起,2007年发5起,2008年发3起,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得到逐步完善,文明和谐环境逐步形成,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形成了“路上有人看,大门有人守,院内有人转,生人有人问,犯罪有人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平安小区”创建目标。

强基固本

  镇东花园把夯实“三防”基础作为加强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着力点,密织了一张治安防控立体网络。

  一是组建人防。在社区建立了社区公安警务室,配备民警、文职人员各2名;在小区组建了由居民组成的“平安家园理事会”,内设了小区治保会、调委会、楼幢长、专职治安巡逻队等四支队伍共32人;在小区组建了一支16名由低保人员、退休人员、环卫人员、治安信息员等小区治安力量组成的义务巡逻队,形成了社区民警、专职治安巡逻队员、义务巡逻队员三级防控网。社区民警每天开展一次巡逻,专职巡逻队坚持在每天下半夜按照“四班三运转”巡逻8小时,义务巡逻队坚持在每天白天按照“八班六运转”巡逻16小时,开展看楼护院、小区治安巡逻守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改造物防。在小区内建设一间治安值班室,每天由义务巡逻队员轮流值班;在每个住户都安装防盗门的基础上,每个单元都安装了楼宇对讲门,每户装防盗窗、反攀爬钉;加强了车库、停车场、摩托车和自行车车棚、小区路灯、园林绿化带等改造与建设。目前,小区内已建32个车库,2个停车场,摩托车和自行车车棚3个,路灯42盏。

  三是强化技防。在小区内大力推广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共投入8万余元,在小区公路外侧安装2个360度旋转探头,接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在重点单位安装视频探头8个,接入警务室视频分控中心;在小区主要路口及停车场安装视频探头8个,接入小区门卫值班室。通过安防公司,在小区居民住户及沿街店铺推广安装智能报警系统,推行安防保险有偿服务,并将报警系统连接到派出所技术监控室。目前,有5家沿街店铺、11家住户安装智能报警系统。

联动运作

  宣传教育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先导。镇东花园始终把治安防范宣传工作作为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切入点,增强居民守法意识、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增进邻里联动联防意识,形成了“人人参与防范,共同维护治安”的良好氛围。主要开展了四项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以“警民携手创平安小区,警民同心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居民熟知平安创建的意义、内容、目标、措施。

  二是开展警示系列活动。针对居民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细节,在小区内推出温馨提示牌、安全警示牌、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在住户显要位置广泛张贴;社区民警收集小区居民住户手机号码,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系统向居民发送社区警情警讯、预警信息和安全防范温馨提示语,让居民提高防范意识,积极举报犯罪嫌疑人;针对各时期社区的发案特点,每月印制一期《民警提示》,分发到居民家中,随时向社区居民通报有关案情,多形式多渠道提醒居民注意居家防盗、外出防抢。

  三是开展警民相约活动。以每月一次警民相约警务室活动为载体,举办“法律进社区”、图片展览、“送法到户”、 文艺汇演、平安知识竞赛、禁毒知识讲座、“模拟法庭演示”以案说法、消防演练、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全防范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知识。

  四是开展“民心警务”工程。社区民警在完善警务室六项制度的基础上,推出“六进”家访活动(即,进信访人员家、进纠纷当事人家、进案件受害人家、进婚丧嫁娶等涉事群众家、进“两劳”释放人员及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外来流动人口家),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倾听群众的诉求,掌握群众的疾苦。如针对春节期间全国多个地方出现“HD90”编号的百元假币的情况,社区民警通过家访积极向居民宣传假币的识别方法,解答群众甄别真假货币的相关咨询。

延伸服务

  为确保发挥治安防范作用的最大化,社区干部和民警把“平安家园理事会”作为职能工作延伸的平台,把为民服务作为接合点,向基层下移便民、利民,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两个到位”。

  一是办实事到位。社区民警通过家访,深入了解到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失学儿童、失足青少年、帮教对象和服刑在教人员等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想方设法为他们提供支持、帮助和服务,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温暖。两年来,先后家访刑释解教人员、在押人员家属10余次,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价值累计1000多元;与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协调,为1名刑满释放人员办理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刑释解教人员子女就学提供500元的就学援助,为2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原单位重新找到了工作;倡议发起的爱心捐款活动1次,帮助因意外火灾事故急需重建家园的18号楼401室居民卢新顺募捐人民币4731元。

  二是解纠纷到位。社区民警通过家访主动发现各类矛盾纠纷,并有效依托小区调委会,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始发阶段。同时,密切关注信访对象等特殊人群,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缓和社会矛盾。如住户郑某下岗失业后生活极其困难,因对企业发放的安置补偿金不满,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准备借路费进省上访,社区民警了解情况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为其争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郑某感动之余表示坚决拼弃上访念头。通过家访排查,共解决信访2件,成功调解居民纠纷13起,调结率达100%,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上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