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业改革司子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通知》(商改字[2005]21号)下发以来,国内外相关企业、机构和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餐博会得到了全社会和餐饮行业的积极响应。为切实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组织工作,现将组团工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餐博会举办时间和场址
由于展览地点的变更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本届餐博会举办时间比原计划提前一天,调整为2005年10月20-22日,20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展览会和论坛地点确定在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258号)。
二、有关组团工作要求
(一)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餐饮业相关行业协会、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餐饮企业等单位参加餐博会的组团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荐、组织10-30家重点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行政总厨(厨师长)、采购经理等参加餐博会的学习、交流活动。要明确本省市参加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代表团团长和联络员人选,并于2005年7月底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表)报我部商业改革司。
(二)组织参加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
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布展,主要通过文字、图表、图片、模型、多媒体等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餐饮业发展成就和精神风貌,不搞纯技术性的菜点与宴会摆台展示。参展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之一:《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届餐博会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中国饭店协会具体承办的餐饮业采购洽谈会、教育培训展和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针对供货商的招商招展和技能大赛等的组织工作,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有关实施方案。
(四)收集餐饮企业需求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餐饮企业的参会需求、用人需求以及适合集中批量采购、用品机械采购等信息收集整理后,报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汇总,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参会企业的需求情况和采购信息在展览会上有针对性地安排信息发布和采购洽谈。
三、其它
(一)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参展参会代表的组织报名工作。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参展参会单位需按照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的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参会参展准备工作和报名工作,具体事务可分别与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落实。
(二)餐博会组委会将颁发“最佳组织奖”和“最佳展台奖”。
四、联系方式
(一)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餐博会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邓廷富 赵 涛
电 话:010-85226545,85226546 传 真:010-65135992
(二)各项目承办单位
1、成就展区、采购洽谈展区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市分会
联系人:孙明辉 王菁川
电 话:010-84121433,84120989 传 真:010-84121433
2、教育培训展区、技能大赛活动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饭店协会
联系人:张乐然 金 勇 张宪红
电 话:010-68391410,68391479 传 真:010-68391479
3、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会务接待组
项目承办单位: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
联系人:李 进 李传宝
电 话:028-87640551/87792554/87645779 传真:028-87649997
(三)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网站 http://www.catering.org.cn
附表:表一、各省市重点餐饮企业参加餐博会名额分配表
表二、各省市代表团团长、联络员报名回执表
表三、餐饮企业需求信息填报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
商标专用权。
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促进
外贸出口,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联合采取行动,组织一次为期半年(自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的专项打击假冒UL标志的活动,以制止假冒行为的泛滥。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UL打假执法活动。
二、由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假冒UL标志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严厉打击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UL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UL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其他给UL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打假工作。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打假的组织协调工作,专利管理机关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案件查处的技术工作,并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冒用“UL”认证标志、侵犯“
UL”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上述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外贸法及其它外贸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假冒UL标志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
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对有重大嫌疑的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打假工作。执法检查中的有关情况,特别是涉及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七、对各地UL专项打假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将在下半年联合组织检查小组赴各地检查打假执法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批评。
八、在此次专项打假行动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对假冒UL证明商标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专项打假活动联系地址:(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010)62093612;传真:(010)62093091
特此通知。
20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