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02:29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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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金融服务民生,保障银行卡应用安全,推动银行卡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金融IC卡应用,有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联网通用工作不断深化,应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银行卡成为社会大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军人保障卡、金融社保卡、公务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大规模推广,使银行卡有效承载了社会功能。
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对银行卡的应用安全、社会功能拓展、与国际支付体系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推进金融IC卡应用,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卡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降低风险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银行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能力,实现“一卡多用”,便民惠民;有利于促进城市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的结合,提升各类交易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有利于带动银行卡产业升级。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增强紧迫感,切实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完成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各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形成增量发行的银行卡以金融IC卡为主的应用局面。推动金融IC卡与公共服务应用的结合,促进金融IC卡应用与国际支付体系的融合,实现金融IC卡应用与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创新型应用的整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政府引导”是在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引导下,对金融IC卡全面推广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市场运作”是金融IC卡迁移各实施主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统一标准”是要严格执行银行卡国家标准与金融行业标准,推动跨行业支付应用的IC卡使用金融IC卡标准。“鼓励创新”是要鼓励金融IC卡应用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满足产业新业态、应用新模式带来的发展需要。
(三)主要任务。
1.优先改造受理环境。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境内所有受理银行卡的联网通用终端都能够受理金融IC卡。其中,2011年6月底前,直联销售点终端(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2011年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2012年12月底,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自动柜员机(ATM)能够受理金融IC卡。
在小额快速支付环境中布放的联网通用终端应同时具备受理接触式、非接触式金融IC卡的能力。
银行卡境外受理终端应参照境内终端改造时间安排、结合所在地银行卡风险状况进行迁移。
2.积极推进卡片发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金融IC卡。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其中,2011年6月底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始发行金融IC卡。
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发行金融IC卡。
3.切实保障联网通用。
金融IC卡跨行转接与清算系统应根据金融IC卡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则,扩充系统承载能力,保障转接与清算及时、安全和高效。
4.大力拓展行业合作。
金融IC卡发卡与受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重点加强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多应用,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与公共服务领域2-3个行业的合作。
三、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各项要求
(一)组织方式。
人民银行牵头成立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科技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成立金融IC卡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本单位金融IC卡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推动和保障金融IC卡推广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公共服务领域多应用的开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各参与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各项任务。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本单位金融IC卡的发行与受理,积极扩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中国银联负责保障金融IC卡跨行转接与清算,开展境外银联卡受理环境金融IC卡迁移,推进成员机构金融IC卡迁移进度。
各单位要按照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战略目标、业务创新及技术发展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将金融IC卡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三)整合资源。
各单位要合理利用现有人员、网络、系统和终端资源,妥善处理好金融IC卡与磁条卡的兼容受理,保障持卡人权益。
(四)密钥管理。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加强安全管控措施,建立金融IC卡的密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密钥安全要求做好密钥申请、生产、发放、使用、保管及收回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金融密钥不外泄,确保发卡过程的安全。
(五)外包安全。
采用外包方式建设金融IC卡系统的单位要全面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开发、维护、运营等环节的管理,明确与外包单位的合作与分工关系,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有效防止安全信息泄露。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并协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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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委


关于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湖开发委[2004]15号

根据湖政函(2003)49号及湖开发委(2000)10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对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范围内的乡、镇、村及个私企业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作如下规定:

一、补偿与安置

1、乡、镇、村及个私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人,一律给予拆迁货币安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拆除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评估价格的150%计算总补偿金额。其所占集体土地,按湖政发(2003)13号文件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对持有合法土地、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人,一律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对持有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并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被拆迁人,所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被拆迁人,所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按重置评估价格的30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不再给予另行补偿。

二、奖励、补贴与处罚

1、凡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拆除合法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奖励;搬迁损失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按拆除合法建设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补贴。

2、对多次工作无效,违反拆迁规定,拒绝签约不能按时或拒绝搬迁的,取消所有奖励与补贴。对经教育无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将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7号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实事求是地反映民营经济一年来的发展情况,为市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进一步调动各级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规模化发展进程,保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工业园区;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所有民营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当年民营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
(二)主要经济指标:增加值、税金、固定资产原值。
(三)劳动就业人数、安全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
四、考核方法
(一)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县(市)、区重点考核,每个单位抽查1-2个工业园区、3-4个乡(镇、办事处),被抽查乡(镇、办事处)中抽查3-5个企业。列入重点抽查的工业园区、乡(镇、办事处)、企业要填报考核表和有关资料。
(二)考核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对照"的方法进行。听,就是听取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民营经济发展运行的情况汇报。看,就是实地考察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及园区建设;查,就是查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企业国税、地税实缴税金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就是对照各级上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奖惩办法
(一)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3个,奖3万元,二等奖3个,奖1.5万元;对指标连续下降、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乡(镇、办事处)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20名,奖8000元,二等奖20名,奖5000元。
(三)对评出的全市民营企业前100名、出口企业前10名,挂牌表彰。
(四)对评出的工业园区前3名,挂牌表彰。
(五)奖金使用办法:上述奖金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主抓副职;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乡镇局(民营经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抽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县(市)、区,采取各责任单位自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抽调专人负责。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有关材料,便于全面了解各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评先资格 ,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另文下发。
(六)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