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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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05]7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个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项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与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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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9日,国务院

为了增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的活力,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现作如下规定:

一、任 务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有权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学技术任务,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不要限制。研究所可以与其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术为社会服务订立合同,获得合法收入。

二、行政领导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所长可以任免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所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包括所长在内的各级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人事管理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员配备的合理结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对于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研究所应当进行考察和试用,对于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或在试用期满前退回原分配单位另行安排。
在研究所内应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选配课题组成员。

四、经费和税收
研究所对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用以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实行差额拨款,其纯收入分别用于冲抵事业费拨款,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福利、奖励部分一般应当低于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完成国家或上级规定的任务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对内部各类科研人员的奖金分配,应当统筹兼顾,以利于各类研究工作的稳定。
为了扶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研究所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产品和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五、资产处理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应当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应当视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对研究所内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六、科技外事和外汇
对科技改革工作搞得比较好,并有一定对外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所需外汇由上级部门核拨或补助。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创汇收入,可以以研究所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七、其 他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其他类型的研究所可以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


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局、市统计局、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副市长何萍高,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其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袁柏华、市财政局局长欧阳嵩,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顺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李福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科长肖永东为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的科长为办公室成员。
(三)联系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
三、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市委宣传部:加大再就业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中央和盛市促进就业的政策和部署、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措施,树立再就业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三)市计委: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研究制定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四)市经贸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五)市教育局: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在县(区)政府的统筹下,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文化素质。将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高、初中等完成学历或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的整体规划,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全市社会就业市场互相贯通。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七)市民政局:妥善解决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低保”待遇。引导和促进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从事公益性劳动及社区服务活动,实现保障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
(八)市财政局: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九)市国资局:协助经贸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十)市建设局:提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安排;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十一)市统计局:适应社会经济组织多样化和就业形成多样化的新情况,建立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完善有关评价指标。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十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十四)市工商局: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五)市编办:协调并督促各地尽快建立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解决编制配备问题。
(十六)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积极推动商品流通、餐饮等服务业的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十七)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四、工作安排
(一)联席会议内容。总结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以联席会议名义下发,必要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再就业工作指标季度通报制度,由相关成员单位在每季度末的30日前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予以通报。分析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部门意见,整理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协商通气制度。联络员要及时沟通工作中的情况、问题,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协商解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联络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协商通气会。
(四)信息反馈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保持与成员单位的联系,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每月编辑一期《工作简报》,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每月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