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18:40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进一步规范地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不同城市互联互通,确保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整体性,商务部制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传输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处理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等8个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文件:1.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5295657.doc
   2.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5370123.doc
   3.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885337.doc
   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599103.doc
   5.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607963.doc
   6.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传输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872773.doc
   7.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处理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589229.doc
   8.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标准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577851.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北京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纲要》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的要求,1991年交通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审定批准印发了《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一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和规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现将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部和国家计委。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9〕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在东海区联合开展了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使用电脉冲渔具捕捞作业的渔船大幅减少。为巩固整治行动成果,防止电脉冲渔具向其他地区转移和蔓延,杜绝电脉冲捕捞作业行为,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整治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决定从2009至2010年继续开展整治工作。鉴于电脉冲捕捞作业在黄渤海区、南海区的部分市、县也有发现,因此将整治行动的范围由东海区扩大到全国沿海地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并负责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整治工作的重点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海区渔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分工协作

  (一)各级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定期总结交流整治工作情况。要建立联络员、信息通报制度。在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的同时,同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互通报、及时沟通,使市场、港口、海上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选择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依照《渔业法》、《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为主,渔政执法机构配合;对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渔政执法机构查处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取缔电脉冲捕捞作业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效,防止死灰复燃。
  四、深入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和发放宣传品的方式,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黄渤海、南海区作为首次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各地要向渔民宣传电脉冲捕捞作业的危害性,教育引导渔民自觉放弃电脉冲作业方式,做到守法生产,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一)查堵电脉冲渔具的源头,加强港口海上监管检查。积极查找制造、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线索,查处制造、销售、隐藏电脉冲渔具的窝点;对从事过电脉冲捕捞作业但未上缴电脉冲渔具的,要查清电脉冲渔具的去向;在渔港要加强对拖虾作业渔船、辅助船出海前的检查,严禁任何渔船、辅助船携带电脉冲渔具离港出海;在海上要以拖虾作业渔船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获的电脉冲捕捞作业渔船,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

  (二)加大处罚力度。即日起凡被查获使用电脉冲渔具非法作业的渔船,除按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渔用柴油补贴。对安装有电脉冲渔具但未查实有使用证据的,也应没收其电脉冲渔具。

  (三)各地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恶性事件。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重视并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各地要对每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2009年和2010年的整治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以后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