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45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不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和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808号)及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现公告如下: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目录》序号1)
解放牌 CA1140P1K2L2RA8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原目录型号:CA1140P1K2L2RA80)
解放牌 CA1140P1K2L6T1A7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2、东风汽车公司(《目录》序号3)
东风牌 EQ9160TCL1型车辆运输车
东风牌 EQ9161TCL型车辆运输车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青岛汽车厂(《目录》序号64)
解放牌CA9200L2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50TJZP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50TJZPL3A80)
解放牌CA9260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60L3A80)
解放牌CA9270L4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0L5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3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5A80型半挂车
4、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76)
十通牌STQ5030XXY1型厢式运输车
5、湖南重型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81)
湖南牌HN3152自卸车
6、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91)
乘龙牌LZ5291MTYA型运材车
7、北京市威腾挂车厂(《目录》序号(一)24)
威腾牌BWG9750型低平板半挂车
8、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二)13)
LOHR牌LR9150TCL1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5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0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600TD低平板半挂车
9、唐山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三)03)
天长达牌TZ9150BG型半挂车
10、内蒙古汽车修造厂(《目录》序号(五)02)
环风牌NQX9260型半挂车
11、沈阳新阳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23)
新阳牌XY9180TCL型车辆运输车
12、沈阳市万事达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34)
万事达牌WSD9151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13、营口东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营口东林软篷车厢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六)40)
东林牌YDP9200XXYRP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1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七)10)
雄风牌SP9140-1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140-2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21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6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5、东风四平改装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七)14)
吉平牌SPC9263型半挂平板车
16、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八)01)
农牧牌QNM9160JY型轿车运输车
17、大庆井田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八)21)
井田牌DQJ9130TYC型纵伸式运材车
18、淮阴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16)
永旋牌 HYG9223型半挂车
永旋牌 HYG9224JL型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目录》序号(十)18)
凤凰牌FXC9170型半挂车
凤凰牌FXC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0、江苏东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31)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东堡牌LY9730TDP型低平板半挂车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21、江苏通运集团江阳汽车厂(《目录》序号(十)40)
江阳牌JQ9260型半挂车
江阳牌JQ9330型半挂车
22、无锡市交通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56)
二泉牌XQX9220型半挂车
23、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原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车辆厂)(《目录》序号(十)57)
金鸽牌YZT9230TJZL型半挂车
24、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扬州通华半挂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十)65)
通华牌THT9152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通华牌THT9121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74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96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25、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一)04)
陆氏牌LSX915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陆氏牌LSX920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6、温州专用汽车总厂 (《目录》序号(十一)11)
宝鹿牌WZ917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宝鹿牌WZ917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7、扬子汽车总厂(《目录》序号(十二)12)
扬子牌YZK9280型半挂车
28、滁州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二)22)
扬天牌CXQ9220TJZG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220TJZP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0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94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8型半挂车
29、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14)
通亚达牌 STY9150TJZ型集装箱半挂车
通亚达牌STY9380型半挂车
30、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28)
圣岳牌 SDZ9270半挂车
31、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十五)33)
五岳牌TAZ5031XXY型厢式运输车
五岳牌TAZ9620型半挂车
五岳牌TAZ9740型半挂车
32、漯河车辆总厂 (《目录》序号(十六)23)
飞轮牌LHC9260TJZP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3、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七)19)
楚光牌 LTG9160型半挂车
34、湖北神鹰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28)
神鹰牌YG916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35、武汉江岸车辆厂(《目录》序号(十七)41)
神骏牌JA9272型半挂车
36、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56)
科联牌 KLC9270H型半挂车
科联牌 KLC9270TJZH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7、广东省顺德挂车厂(《目录》序号(十九)07)
银道牌 SDC9160P型半挂车
38、广州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目录》序号(十九)12)
广正牌GJC9940TD低平板半挂车
3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02)
柳特神力牌LZT9170TJS型驾驶室运输半挂车
40、重庆红岩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二十一)04)
红岩牌CQZ9170A半挂车(原CQZ9170A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B半挂车(原CQZ9170B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C半挂车(原CQZ9170C半挂车)
4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二)01)
远达牌SCZ915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远达牌SCZ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42、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四、01)
汉阳牌HY9620型半挂车(原:HY9620型50吨半挂车)
43、山东泰安交通车辆厂(《目录》序号四、10)
鲁峰牌ST9760型半挂车
44、承德陆上先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录》序号四、20)
太极牌CDG9640DC型半挂车
45、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21)
HYE牌HYE9640TDP低平板半挂车
46、青岛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四、32)
青特牌QDT9170XXY(原目录型号QDT917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71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8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230型半挂车
青特牌QDT9240XXY(原目录型号QDT924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47、威海开发区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44)
三威牌WQY917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70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半挂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改为《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三十亩以上,蔬菜地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蔬菜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有耕地、蔬菜地和其他土地的,省、市、县人民政府一次对各类土地的审批权限除执行前款规定外,合计亩数不得超过本级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
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农、林、牧、渔场(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所使用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居民建房,按乡(镇)村建设规划须使用耕地或者国有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五、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除依法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执行者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
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
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