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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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8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

1、财政预算内切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民知识化工程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果业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阳光工程配套资金等。

2、财政整合捆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果业发展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移民扶贫配套资金等。

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1、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或追减支农专项资金。

2、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规定用途办理和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化为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更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奖金,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环节上,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严格程序,统一标准。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4、均衡支出、确保进度。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应根据时间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支农专项资金,避免专项资金的突击支付,强化资金使用的时效性。

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一)配套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1、项目主管部门向中央、省申报需要市本级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先与市财政局沟通,增强配套资金安排的计划性;

2、中央、省支持的项目需要市本级配套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及时提供省以上财政部门独家或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作为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

3、中央、省支持项目确定并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之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或由市财政独家下达配套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1、在市本级切块的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资金应跟着项目走。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商量后,报市政府分管农口领导审查后报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2、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审批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和时间进度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要求;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按预算管理级次规定办理下达或拨付款项事宜。

(三)其他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在市本级切块的支农专项资金中,除上述配套资金、项目资金外的其他零散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会议费等)的审批程序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1、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其切块资金的限额内向市财政提出经费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拟办处理意见,呈报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示,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示办理拨款事宜。

2、相关部门和单位由于特殊情况直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经费拨付申请的,由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转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示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示,市财政局再根据市领导批示办理拨款事宜。

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

1、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2、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做到监督跟着资金走。

3、逐步推行市级农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农口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科学的考察、论证、评估,区分轻重缓急,建立农口专项资金项目库,切实做到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避免项目安排的盲目性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4、逐步建立农口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评价体系。项目实施完毕后,要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市财政局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报告市本级农口专项资金支出情况。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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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港兴市”发展战略,吸引广西区内外的集装箱货源从防城港出口和转运,促进防城港集装箱运输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快打造成为中国和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大平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降低费用、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一条 实行费用优惠,减免相关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装卸船包干费按交通部颁布标准优惠不低于20%执行,水路中转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船包干费用只按一个装卸过程计收装卸船费用,普通中转重箱堆存费免堆期按30天计算。
(二)集装箱船舶的引航费优惠计收,不征收节假日及夜班附加费。
(三)集装箱船舶进出港及离靠泊使用拖轮的费用按照包干方式优惠计收。
(四)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交通行政收费及免征市辖路桥的通行费。
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进出港的外地集装箱车辆一律免予征收路桥通行费,对本地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一律免予征收路桥通行年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五)预录入公司收取的集装箱报关预录入费,由每票50元降至每票30元。
(六)其他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收费,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并可从有利于促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角度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 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由市财政设立扶持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和每年的补贴方案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交通局、防城港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
(一)鼓励航运企业开辟集装箱班轮干线、内贸线、外贸内支线。
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国际知名班轮公司增开国际航线,进一步拓展东南亚直航航线,创造条件开通中东航线、欧州航线,提高航班密度。
1. 对在防城港开辟外贸航线(包括直航线、外贸支线和外贸内支线)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中转航线正常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按照集装箱装卸增量给予奖励,年度装卸增量超过0.5万标箱在1万标箱(不含1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2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1万标箱在2万标箱(不含2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2万标箱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5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2. 对在防城港开辟国内航线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中转航线正常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年度装卸增量超过1万标箱在2万标箱(不含2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2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2万标箱在5万标箱(不含5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5万标箱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5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鼓励各货代(物流)公司加大集装箱进出口揽货力度。
对在防城港注册登记的货代(物流)公司,在防城港年代理的外贸集装箱重箱出口量超1000标箱的,超出部分每标箱奖励30元;在防城港年代理的内贸集装箱重箱出口量超过5000标箱的,超出部分每标箱奖励20元。
(三)鼓励开通内陆城市到防城港的海铁联运“五定”班列。
根据班列运营的情况,由市财政对班列经营人按实际运输完成的吞吐箱量每标箱奖励200元。
(四)积极引进国际集装箱运营企业。
对进驻防城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地区总部,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五)鼓励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1.鼓励为防城港服务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到防城港市落户。
企业登记注册后,除享受应当享受的国家、广西和北部湾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含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25%的资金补助;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20%的资金补助;年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15%的资金补助。
2.实施重点集装箱运输企业培育政策。
为支持集装箱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市政府每年一次对在防城港市落户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对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当其不符合认定条件时,从次年起不再享受重点培育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条件:企业注册落户集装箱运输车辆80辆(含)以上,且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除享受有关集装箱运输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的集装箱运输企业,明确一名市领导为联系人,一个单位为联系单位,实行“一对一”联系制度。
(2)对重点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在认定次年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时,次年市政府给予80万元奖励资金。
(3)市政府创造条件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优惠的企业办公用房和物流发展用地。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第三条 完善整体功能,简化各项手续,搞好优质服务
(一)港务管理及码头方面:
1.防城港务集团要加快集装箱深水泊位建设,不断配套完善装拆箱等集装箱港口作业设施。积极建设口岸单位现场监管设施,为提高口岸效率创造条件。
2.实行24小时优先靠离泊集装箱班轮,拖轮、引航及时服务,力保航班准班运营。
(二)港口管理方面:
1.严格按照《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2.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3.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方面:
1.市政府协调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建设。
2.海关
(1)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建立和推广信誉审单,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联网报关、网上支付制度。
(2)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企业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范围。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对AA类企业实施担保验放、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
(3)在监管条件完善,经海关审批后,支持防城港开展国际集装箱中转运输业务和内外贸同船运输业务。
3.检验检疫
(1)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①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处罚记录;②年进出口总额150万美元以上的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③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④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上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2)对过境集装箱,除规定疫区外,所有地区的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一律放行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3)对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实行承运人和集装箱公司预检验管理制度,加快出境集装箱通关速度。
(4)集装箱检疫查验放行实行节假日预约制。采用风险评估机制,积极试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场站分类管理和集装箱箱源、检疫对象的分类管理,降低开箱查验率。对获得分类管理的企业及场站,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查验率实施检验检疫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
对入港的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装卸货物。对出港的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装船完毕后即可办理出境手续。
5.海事、海关和港口管理部门
对船舶进出口岸和船载危险货物进港逐步实施网上申报和审批。
集装箱船舶进出港手续于24小时内办理,具体包括:船舶签证、船舶进出查验。
对于辖区内在港停泊的非危险品集装箱船舶,还可享受如下便利:国际班轮和国内班轮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一次性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内班轮在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可一次性办理进出港签证,但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离港的,需重新办理出境签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优化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环境,建立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绿色快速通道,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进入港口城区的车辆尽量减少交通安全检查,对集装箱卡车的一般违章,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告教育后放行。努力在防城港营造大力扶持集装箱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实行公开办事,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和奖惩制度
(一)实行办事制度、检查检验制度和收费制度“三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市政府公布监督协调电话:市效能办0770-2881110,市口岸办0770-2201002,市交通局0770-2823632。
(二)加强协调,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的相关政府部门、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有关企业和协会等组成的集装箱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对在促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集装箱运输对我市实施“以港兴市”战略和建设国际枢纽大港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和保障港口的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阵地和桥头堡的作用,为我市率先发展成为广西沿海发展新高地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扶持政策和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市政府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规划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规划局,为负责规划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将规划外违规建筑的行政执法权、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将规划内的监督管理处罚职能由规划局授权交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二)负责组织编制九江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
 (三)负责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依法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及乡镇建设规划工作。
 (五)负责全市各县(市、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对全市规划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
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6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用地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市政管理规划科、乡镇规划科、规划技术管理科。
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他事项
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成建制从市建设局划归市规划局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