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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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9号)、《九江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工作的通知》(九办发〔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市直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自2009年起两年内,各级党政机关水、电、油人均消耗量比上一年度降低5%,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各部门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5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50分。(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依据: 市级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1、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在申报单位能耗数据时,对照评分表自查,一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70分以下的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节能目标50分
10

人均消耗量比上年降低5%
人均节水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人均节电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人均节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节能灯具
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2.5分,最高加5分


10
节水器具
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2.5分,最高加5分


节能措施50分
6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制
1、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制,有组织、有机构,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落实(4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8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1、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4分)

2、组织节能知识方面的培训(4分)


5
落实节能工作政策
1、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节能工作意见(3分)

2、监督本单位或所属行业执行节能法律政策(2分)


13
建立完善节能工作制度
1、建立目标考核办法(3分)

2、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3分)

3、建立节能管理档案制度(3分)

4、建立能耗统计台帐制度、统计及时准确(4分)


6
履行节能职责、检查监督情况
1、职责履行积极负责(3分)

2、按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进节能工作,认真积极(3分)


12
能耗统计及信息
1、能源统计网络齐全,人员落实(2分)

2、按市公节办要求,能耗统计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善(6分)

3、及时报送节能动态信息(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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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

建党宣[2008]15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6月30日,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7周年之际,中央召开了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党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情况,精辟揭示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深刻总结了抗震救灾斗争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给我们提供的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对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抓好学习,落实到工作之中。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文献。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要在抓好领导班子学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并带动广大党员的学习。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深刻认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时代内涵,深刻认识抗震救灾斗争中表现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刻认识党的先进性在抗震救灾斗争中的生动体现。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理解把握在总结抗震救灾斗争中得到的五个方面重要启示,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使命和当前要重点抓好的三项任务。

  三、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相结合,为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奠定思想基础;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相结合,运用抗震救灾斗争中总结的经验,指导和改进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与加强作风建设相结合,把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作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生动教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继承优良传统,牢记根本宗旨,心系人民群众,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作风。要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坚决完成好所承担的抗震救灾任务,努力做好部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在完成抗震救灾工作、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

  各单位学习情况请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对刑诉法修改涉及自侦工作的内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对可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提出自侦工作如何适应此次刑诉法修改:首先应充分利用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时限,技术侦查等对办案有利的规定,同时提高讯问水平、完善侦查措施,贯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笔者认为,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律师参与案件进程极大前置。具体从法条上来讲,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从全国人大立法的层面正式确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具体从法条上来讲:修改之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反馈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一)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如何有效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无疑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也对自侦干警的侦查理念和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期望。
  (三)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一方面,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其心理防线往往比较脆弱,是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在这一阶段,有了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专业咨询,犯罪嫌疑人无疑吃了“定心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过早介入,可以极大增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能力,强化其侥幸心理,而且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轻,以逃避法律制裁。
  针对刑诉法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给自侦部门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带来的挑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笔者就自侦工作如何应对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全面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切实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培养自侦干警用证据说话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和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为自侦部门突破案件争取了宝贵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有效缓解,但要解决突破案件难问题,不能将希望都寄托于延长的十二小时,关键还是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要提高初审成功率,除了提高讯问技巧,关键是做好初查,侦查意识前置,建立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成案意识,侧重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以及口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
(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是自侦部门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之一,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没有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效果会大打折扣。要树立善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将其作为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四)转变侦查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可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巧用侦查谋略,针对当前“以人立案为主、以事立案为辅”的职务犯罪立案模式,自侦部门领导要敢于风险决策,善于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细致缜密的初查后,建议首先“以事立案”,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办案的同时,自侦部门应保障并尊重律师的相关权利,争取律师对自侦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妥善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作为自侦部门,首先应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关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既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用来证明自侦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办案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干警的角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都必须贯彻落实好。


作者:粘国魁 济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