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文 号】庆财发〖1996〗28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10-28
【实施日期】1996-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周转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有偿投放、定期回收、周转
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周转金的投放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拾遗补缺,充分发挥投入
资金的经济效益;
(三)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权、责相结合;
(四)择优扶持,重点投放,专款专用,全额回收。
第三条 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
(一)当年周转金(不含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幅要低于本级预
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
(二)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
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要进行压缩。可将压缩的周转金转入预
算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
(三)当年发工资和财政有赤字的市县,除国家和省有专门政策规定外,原
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规模。
第二章 周转金的来源
第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
的财政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分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存款利息转入周转金基金的资金;
(四)回收的已核销呆帐资金。
第三章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和回收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件、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产品的开发;
(五)支持乡镇企业和县级经济的发展;
(六)适合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
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放形式:
(一)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投放
和回收,并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所属基层单位的周转金,由借用单位的主
管部门负责统借统还;
(三)其他形式。
第八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入程序:
(一)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和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借款申请须包括申请扶持项目简介、借用周转金数额、还款期限等基本
内容。同时按投资规模和审批程序提供县或县以上部门主持通过的可行性论证报
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完整、真实、准确,重大项目应按行业规定提供有关专业
权威部门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借用财政周转金的审批。按基金所有权划分,属于哪一级的周转金,
由哪一级财政业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在项目可行的基础上,报主管
领导批准。重大项目由集体研究决定,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的论证,加强事
前、集中、事后的全面监督。
(三)建立合同制。经批准借用的周转金,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按规定签
定借款合同。合同应明确借、贷、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进行法律公正
。
(四)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周转金拨款时,要将放(借)款合同及拨款通知单
交预算部门的周转金会计作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做到收支有
据,责任清楚。
第九条 建立双方责任制度,即负责放款的负责跟踪问效、督促回收,负责
借款的负责定期反馈,及时还款。
第四章 占用费
第十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
确定。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财政周转金必须按规定收取占
用费。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加罚占用费。
期内占用费的年费率规定如下:
一年以内的年费率2%;
二年以内的年费率4%;
三年以内的年费率6%。
属于委托银行放款的周转金,先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用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出的利息,扣除财政周转金统一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和银行手续费、奖励费之
后,由财政返还给贷款单位。
逾期周转金加罚占用费率分三种情况,逾期一年以内的在原费率以外加罚1
0%;逾期二年以内一年以上的在原费率以外加罚12%;逾期二年以上在原费
率以外加罚14%。
第十一条 周转金占用费计算方法:
1、期内占用费计算分式:期内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金额*使用年*年占用
费率;
2、逾期占用费计算公式:逾期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逾期金额*逾期年限
*逾期占用费率。
第十二条 下级财政部门转借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
周转金,其占用费、逾期占用费一律按借出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层层加码
。
第十三条 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年终转作周转
金本金。业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本级周转金占用费的5%,业务支
出未达5%时不得提留结转使用。履行业务所需的占用费由预算部门转到单位财
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
如购买、印刷管理周转金必需的凭证、帐簿、报表和宣传材料,组织周转金项目
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资金、补
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
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五章 周转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
、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财政周转金扶持项
目的确定、资金投放、回收和效益考核,按周转金的管理权限和性质由财政业务
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周转金的投放,并建立各项
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科应加强对周转金的核算,对周转金应有专人
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坚持定期对帐。做
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十九条 务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冲减周转金本金,对呆死滞的周转金要根据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本级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六章 周转金使用效益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周转金效益的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包
括以下几方面:
财政周转金回收率指标
当年实际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当年实际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当年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
额*100%
累计周转金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累计回收周转金总额/累计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100%
周转金项目效益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借用周转金增加利税额=(借用周转金实现的利税总额-借用前实现的利税
总额)*周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调动借款单位按合同还款的积极性
,各业务科室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信用考核。考核的依据是周转金偿还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庆财发〖1996〗2号《
大庆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忻州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
第二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组织管理。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土地实行管理,必须执行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忻府区区长为副组长的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忻府区政府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具体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的组织协调管理。
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规划勘测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的详细规划。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忻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忻州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并使计划得到落实。
第六条 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达。忻府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组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严格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征地告知。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附着物(构筑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天前告知申请人。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八条 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征地标准。将市规划区分为4个补偿安置类别区,一类区28万元/亩,二类区22万元/亩,三类区16万元/亩,四类区9万元/亩(具体分类及标准见《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区域类别表》)。其它区域和国家、省大型公益性工程项目征地,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安置。
征地标准提高后,土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20倍计算,其余部分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8分配。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补助基金。对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10%,由市财政拨付区财政。可由区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133平方米),且人均经营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为市政基础设施征地做出重大贡献的村居委会,可以一次性留地安置。安置用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展生产。安置用地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准转让,不准搞房地产开发。安置用地使用不当的,由市政府收回。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5倍由市财政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
地上青苗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国有农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数额拨付忻府区财政,由区政府依法分配落实,并负责监管到位。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市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二级市场管理。
要加大公开拍卖土地的力度。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拍卖,特殊情况需采取其它公开出让方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忻州市市区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具体承办。主要做好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乡镇企业的用地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市区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分区域按比例分成。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规划区内光明街以南土地出让纯收益按2:8分成;规划区内其它区域按8:2分成;规划区外其它土地出让收益归忻府区财政。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清算,分别入库。
留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应按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忻府区政府可以从留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提取一定份额作为征地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土地出让业务费仍按原规定的百分之八、百分之二提取。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土地收储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第五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和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办。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调处;国有土地同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忻府区人民政府对忻州市市区耕地保护负责。要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做到图、表、册、地块相符,保护标志齐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第十六条 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由忻府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耕地补充,忻府区政府负责区本级项目的耕地补充,开发耕地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开发耕地的积极性,多渠道、多途径补充耕地。
第十七条 统一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占用一般耕地按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8倍收缴;占用水浇地按10倍收缴;占用基本农田按12倍收缴;市政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按8倍收缴。划拨供地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上述标准交入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其它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从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中分解交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截留,或用耕地开垦费平衡预算。
第七章 土地监察
第十九条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忻州市市区土地执法监察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担。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大要案的查处。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市局和忻府分局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队伍;要装备必要的办案设施,保证土地执法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供应的唯一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土地征收供应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或农户私定征地协议;所有私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无效。不得违背农用土地流转本意,以土地转包名义收购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征地时再向政府索要高额补偿。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村委或农户支付征地补偿款等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取消申请用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直接收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不得私订协议,非法买卖土地,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生的征地行为不再溯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