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6:06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以包代管、管而不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的要求,细化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做好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梳理,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
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
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虑。县市和乡镇要加大结构优化的步伐,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在
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要结合加强基层政权机关建设,有计划地考试录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要积极做好政法系统等需要加强的部门录用毕业生的工作,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增编增人指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尽量从军转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三、继续大力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保证重点单位的接收计划。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加大对新生科技力量的培养和使用,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要尽量满足国有企事
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要求,优先保证教育、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的用人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重点单位能够接收到所需要的毕业生,重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办法与措施,积极引进、妥善安排急需的毕业生。
四、积极疏通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毕业生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政策,疏通渠道,帮助非国有单位顺利接收需要的毕业生,保证毕业生能够顺利到非国有单位就业。要努力
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同时要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注意研究解决毕业生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考试等各种实际问题,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五、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工作,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和农业第一线就业。农业和农村吸收毕业生的潜力很大,要改变当前政策滞后、渠道不畅、引导不力致使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较少的状况,完善和落实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鼓励政策,在职称、培训、奖励、农转非
等方面给予倾斜。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他们的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并继续实行工资适当高定的政策。要选拨一批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充实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开发、利用和推广,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
技术咨询服务。要教育和鼓励毕业生到广大的农村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县级人事部门要结合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结合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把农村和农业接收毕业生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六、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切实做好毕业生接收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传送手段先进、信息更新及时迅速的优势,及时准确地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强调服务,讲究
实效,通过各种方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牵线搭桥。要制定毕业生待业期间管理办法,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根据社会需要,组织待业毕业生再学习,增强他们在择业中的竞争力。
七、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维护接收协议的严肃性,形成良好的接收工作秩序。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委培、定向毕业生到委培单位、定向地区就业。对本
地接收有困难以及非本地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要允许跨地区接收。对当年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要允许跨年度接收。坚决纠正毕业生接收中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保证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健康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促进毕业生接收工作的规范化。
八、切实加强对接收毕业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帮
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统一,自觉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要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将毕业生接收工作基本情况及出台的相关政策报我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9年1月29日

印发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33号


印发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缴费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做到被征地农民能缴得起费,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收支平衡。

(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的人员,以及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政府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参保对象

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职能技能培训,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尚未就业的,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35周岁(含35周岁)—59周岁(含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村“两委”成员养老保险的除外)。

(二)发放老年生活津贴对象。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畴,实行“老年生活津贴”补助政策,按月发放,直至终老。“老年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以后是否调整由当地政府确定。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不足支付的,由各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模式与资金来源

以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即政府扶持部分、集体经济补助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存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名下)为基本模式。政府扶持部分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参保人若中途停止缴费,政府的定额补助和集体补助也同时停止。

政府扶持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集体补助部分从征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经营收益或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自行解决。

个人缴纳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抵缴,也可以用其他合法收入缴纳。

四、帐户规模与待遇水平

(一)帐户规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的规模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和方式如下:

1、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元8个档次确定。

2、缴费方式。可按一次性、半年、季度或年度等时段选择缴费,由村代扣代缴。农保缴费年度从1月至12月为一个年度。

(二)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累计达15年的,待遇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缴费总额和利息)除以180个月(15年)后的金额按月发放。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其待遇在“风险准备金”中按原标准支付。具体领取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5年或10年至满15年以上,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本人和集体应缴纳的5年或10年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也可由个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因户籍外迁或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前死亡或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帐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挪用。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

六、管理模式与政府责任

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增设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和具体经办业务,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七、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由各地政府负责投入,并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当年征收总额的2%比例确定,主要用于解决待遇调整支出和承担参保人长寿风险。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和衔接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养老保险”分别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该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选择保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继续缴费达到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只按个人账户总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九、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