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8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2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立忱(回族)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培俭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伍 禅
伍精华(彝族) 任建新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刘复之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 鹏 李慎之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张树德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光毅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传治 胡启立 胡耀邦 侯宝林(满族)
侯宗宾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秦基伟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唐达成 浦洁修(女) 陶 力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尉健行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解 峰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监督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监督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司〔2011〕129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各监狱劳教单位:
现将《福建省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监督和检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监狱局、厅劳教局可以根据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监督和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和检查的范围、方式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监狱劳教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对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司法厅对全省监狱劳教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厅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分别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司法厅成立监狱劳教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厅监狱劳教工作处的领导任副组长,分管监狱、劳教、法制、纪检监察、审计、警务督察等工作的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省司法厅监狱劳教执法监督工作由厅监狱劳教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由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负责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审计、警务督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和检查的范围、方式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的范围:
(一)监狱劳教(戒毒)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监狱劳教(戒毒)重大执法活动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刑罚执行的执法工作;
(五)劳动教养执行的执法工作;
(六)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执法工作;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八)国家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九)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的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和检查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 省司法厅对下列执法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省监狱管理局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调遣(调动)和重大立功的审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提请等执法行为;
(二)厅劳动教养管理局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决定;
(三)监狱单位实施的罪犯考核奖惩、减刑、假释、离监探亲等执法行为;
(四)劳教单位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决定;
(五)罪犯、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六)重大执法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和检查的执法事项。
第八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重大执法工作请示报告;
(三)重点问题调查和督办;
(四)执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五)其他执法监督方式。
第九条 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执法案卷评查;
(二)执法质量评议考核;
(三)专项检查;
(四)重点检查;
(五)其他执法检查方法。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核,并按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实行执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监狱劳教机关向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执法事项须经省司法厅同意后上报或由省司法厅转报。
监狱劳教机关按规定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省委政法委业务部门上报的执法事项应当同时报送省司法厅。
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应按要求层报省司法厅监狱劳教工作处。
对省司法厅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执法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执法问题调查和督办制度。
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上级机关对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对有关重大执法问题开展调查和督办。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组织省监狱管理局、厅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狱劳教执法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开展案卷评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监狱劳教机关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层报省司法厅。
第十五条 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调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或暂扣;
(三)现场检查;
(四)要求有关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省司法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二)监狱劳教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对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司法厅可以直接下达书面处理决定或责成有关机关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限期整改。
监狱劳教机关在收到监督和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应当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给相关的纪检、行政监察等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
(二)拒不配合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第十九条 对监督和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认真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监督和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监狱劳教单位包括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新医院、各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监狱劳教机关包括省监狱管理局、厅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和监狱劳教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