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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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国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已进入整改验收阶段,整改验收工作正按计划顺利进行,大多数部门、单位已按部基综字〔1996〕264号文的要求于1月底前上报了整改措施,但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时上报。凡没有上报整改措施的部门与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措施上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按工作计划,今年三季度将对开展执法监察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为搞好验收工作,现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于7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部组织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日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把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执法监察的预定目标。

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2号文件、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建监〔1996〕312号文件、交通部交基发〔1996〕589号文件的要求,及国家与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重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
1、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动员工作到位。
2、调查摸底工作不漏项,自查自纠认真、细致,抽查工作得力、不走过场。
3、整章建制工作深入、有针对性,标本兼治,重视对自查自纠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
4、认真总结执法监察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发展执法监察工作成果,使这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通过执法监察,摸清了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和交通建设市场的基本情况,且建设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使交通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的工程数量、投资总额底数清。
2、立项、报建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开工前审计应达到100%。
3、招投标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以来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4、监理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交通建设市场中工程监理覆盖率逐年提高。
5、质量监督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6、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率达到100%。
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能严肃认真查处,杜绝不合格工程,且工程优良率逐年提高。
8、工程合同符合有关要求,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

三、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法规建设。
1、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要求,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交通建设市场方面的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文本齐全。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如:
(1)招投标管理方面;
(2)工程管理与监理方面;
(3)工程资金管理方面;
(4)工程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方面;
(5)有关基建管理的其它方面。
2、能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本单位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四、通过执法监察,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
1、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得力,打击力度大。
2、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制定相应对策,形成制度。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
3、在工作方法上发扬民主作风,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形成制度。

五、通过执法监察,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各种活动均应有工作记录,及时归档,便于查阅。
2、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队伍建设,重视对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和稳定基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3、重视发挥社会上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把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关。
4、重视施工现场的管理。
5、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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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王海宏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邯郸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不可斥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人救济手段。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洗劫一空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在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表现如下:
  第一,发生的事同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不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保证本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的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大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大型活动组委会应设立财务部,抽调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负责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大型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一切财务收支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四、组委会应在市财政指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所有资金均通过财政专户运行。组委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组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财政监管,组委会财务部按本办法具体实施。

五、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监督与检查等。

六、活动的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由组委会负担的各项经费支出计划。

七、预算编制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留有一定的预留机动资金。总预算编制工作应在组委会正式成立后30天内完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凡属组委会负担费用的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再报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九、经组委会批准核定的各部门预算,均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审批。

十、总预算如需追加财政拨款,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财务部部长或指定的专人审批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

十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集资收入、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均应全额纳入组委会财政专户核算,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组委会应按收入计划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十三、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组委会各部门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财务部按支出计划审核,由组委会负责人或组委会指定的专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各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开支的审核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要从严掌握,认真审核。各部门统一到组委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十四、一切经费应在组委会批准的预算指标内开支,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财务部对报销的原始单据和凭证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备,严防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十五、具体开支规定

(一) 食宿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在组委会核定人数、规定停留天数之内的食宿费,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2、组委会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市外参加组委会的在编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的食宿费按不同职别予以安排,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3、活动期间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组委会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确需安排食宿的,须经组委会同意。

(二) 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组办活动出差,其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如往返途中无故停留、绕道而行)而增加的开支,组委会不予报销。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三) 交通费

1、活动期间,凡属组委会安排的活动,由组委会统一派车并负担费用。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汽油费和司机食宿费,可由组委会负担;

2、凡与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交通费和参加活动的团体及个人临时租车所需费用均自理,组委会不予负担。

(四) 公杂费

1、组委会各有关部门所需的公杂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印刷和其他杂项费用,由组委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核定预算,包干使用;

2、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和个人所发生的邮电费用和办公用品等费用自理。

(五) 医药费

组委会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费用由患者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处理。

(六) 借聘人员费用

1、因筹办活动需要借聘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

2、借聘人员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聘请离、退休人员和雇用临时人员。

十六、组委会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 自费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一律自理;

(二)市直各单位自行邀请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由各邀请单位负担;

(三)活动期间承办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组委会一律不开支食宿费。少数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回家(单位)吃饭或夜间加班达到规定时间的,由单位发给误餐或夜餐补助费;

(四)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若超过组委会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超过部分费用自理;上述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除组委会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费用自理;

(五)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费用自理。

十七、财产物资管理

(一)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活动结束后由组委会收回,统一调配或变价处理。组委会财务部要指定专人参加各部门经管的物资的领用、回收工作;

(二)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部门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经组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预算中开支;

(三)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商品,原则上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四)活动结束后,账册凭证及结余资金由组委会指定的单位或机构接收管理。

十八、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活动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应编制财务收支决算,经审计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九、各县(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