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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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27
国税函[2001]99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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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滁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为8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
  二、调整慢性病病种,提高慢性病报销比例
  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执行,今后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同步调整。慢性病居民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每年限额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至3000元。
  三、提高门诊特大病报销比例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的报销比例,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诊治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60%支付调整为按70%支付。
  四、其他事项
  未涉及的政策部分仍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滁政〔2008〕54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滁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讲话精神,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199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186号令颁布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 坚持以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为重点、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原则;

(五) 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 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 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 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 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 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 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 县(市)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审、评审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 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 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 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 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奖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黄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