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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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置富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通过劳动组合、竞争上岗后分离出来的人员。
第四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资源优势,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指导、帮助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拓宽社会安置渠道。
第六条 企业自行安置富余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该企业职工总数10%以内,按实际安置人数将被安置的富余职工一年所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企业,作为富余职工的培训或安置费用。
第七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按审批权限,经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给予适当扶持。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约定时间归还。
第八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应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低息有偿使用的形式予以扶持。
第九条 企业可组织富余职工进行业务学习和转岗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 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企业应发给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7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安置富余职工确有困难的,可将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的富余职工交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证富余职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富余职工自愿组织兴办集体或私营企业,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持其待业后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富余职工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批准辞职的职工,企业应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富余职工可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动时,应按规定向原企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及时掌握劳动力余缺信息,帮助企业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
被安置或调剂到其它单位的富余职工,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可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成批接受富余职工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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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合同诈骗罪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呢?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这是认清合同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欺诈手段”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刑法意义上探讨,合同欺诈罪中作为手段的合同,应是从实质上进行考虑,要有经济内容,不一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任何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都需要借助于合同这种形式,但是并非任何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
  我个人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是与经济活动有关。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 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 符合广义上经济合同的外形特征;
  第三,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与一定经济活动有关。
  要正确地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罪区别开来,还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涵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仅指经济合同,如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等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但含有经济内容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包括在内;从外延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外延不能太宽,一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不应包括在内,行政合同也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假借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但完全与经济活动无关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如行为人虚构父亲生病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而向他人借钱所写的借款合同。
  必须明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从合同法的意义上来探讨这一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经济活动中允许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活动的更快开展,为了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证据法的意义上来看,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限定为书面形式,有利于取证,也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不能为了形式而牺牲对实质问题的考证,口头合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确实无证据证明经济合同的存在,但又有诈骗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直接定普通诈骗罪。
  有效合同是否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人认为,有效合同不应包括在内,行为人敢于以真实的身份以履行合同的内心真意去签定合同,说明其并无诈骗的目的,自然构不成合同诈骗罪。我同意该观点,从刑法列举的几种欺诈行为看,要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都必须以骗取对方钱财为目的与对方签定合同,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可能是无效合同,也可能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绝不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当事人签定真实合同后又进行诈骗的情形,这存在着犯意转化的问题,可以认为当事人签定合同时,并无诈骗的故意,其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刑法上合同诈骗合同的效力应以签定合同时予以认定,合同主体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则可认定为有效合同,而不应在当事人产生犯罪故意时,回过头来对开始的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否则会产生所有的经济合同都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会使刑法处罚时间提前,也会使被认定的合同诈骗数额扩大,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利于行为人权益的保护。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行的法谚。合同诈骗罪的违法性的评价,应从行为的客观方面,比如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他人财产等方面,即从行为的外部,对行为进行评价。但人的外部行为与主观精神并非绝对分离,行为的违法性的评价还不能脱离主观因素。刑法上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是不同的概念,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可能具有同一性,也可能具有非同一性。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的,该主观目的包含在犯罪故意之内,与犯罪故意具有同一性,从而与客观行为具有了对应关系,在时间上、内容上具有同一性,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行为具有一定的同步性。
  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并不一定就在合同签定时,也可能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有视情况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就不履行的心理状态,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难题,本人认为,应当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作为一种主观心理因素,如其未实施客观行为,不能作出判断,这种司法推定是一种事实推定,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有人认为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就不履行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被告人对不能返还财产的后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根据司法推定的方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判断,有办法履行,没有办法就不履行只能表明行为人不愿意积极履行合同,但是否具有骗取对方财产的目的还不清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态度没有形成,自然不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而一旦客观表现为不能履行则表明了行为具有了骗取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
  司法实践中,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容易搞混淆了,导致出入人罪。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完全不同。民法上,占有是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部分权能,占有人对所有权人的物享有的事实上的支配权,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包括价值判断,一般地除了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外,行为人占有他们的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财产,即从占有权能够引申到使用权。刑法上的“占有”,实际上是指全面行使物的所有权,包括对物的交易、赠与、抛弃等;民法上的“占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正确区分这两种概念的区别,不会错误地将民法上的占有、占用认定为刑法上的占有,从而将合同欺诈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一些地方,存在着利用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经营使用或者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催促履行合同时,则以各种借口推脱,在获利后再归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的这种情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还款,除借用财物进行违法犯罪这种情形外,都是非法占用,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不能够还款,则由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25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记要》作了规定,“行为人无履约诚意,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想暂时‘占用’他人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的更为详细,“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项无法归还的,就可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条件之一是“数额较大”。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
  受骗损失数额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
  实骗数额即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
  行骗数额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到的诈骗的总的数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
  多数情况下,受骗损失数额与实骗数额是相同的,但也存在受骗损失数额大于实骗数额的情形,如资金被骗走,工厂、企业无流动资金,造成了停产、破产,受骗损失数额大于受骗数额。行骗数额一般也是大于实骗数额,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并不能全部取得意欲行骗的全部财物。对于以以上哪三种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 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人认为,对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两种情况,在犯罪既遂的场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6 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还是以诈骗分子行骗的合同标的数额认定诈骗数额更为科学。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1992年6月1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居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经过开发应用60%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安全生产确有指导意义的。
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
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实用性较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研究试制投产及技改过程中提供了技术、设备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研究单位也包括重要协作单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成果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将其中优秀项目向企业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省(区、市)化工厅(局)根据各企业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出省(区、市)级优秀成果,将其中最优秀的项目向化学工业部推荐,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六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提出推荐的项目,并按规定填写《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秘书组(设在青岛,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第十三条 申报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每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50元,不论申报项目是否获奖,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安司、科技司、化肥司、化工司、橡胶司等单位组成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进行。下设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日常工作由评委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完成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项目的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它地方(部、委)级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系,对其中重要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四、对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各行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安全技术成果奖励项目。
一、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会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栽决。
四、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证据确凿者,经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奖励等级 荣誉形式 奖金额
一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1000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再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已获奖项目获奖等级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者,只发荣誉奖,同时进行成果登记,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状和证书由化学工业部颁布,奖金由受奖集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发给。
获奖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2) 编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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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
┃ │ 中 │ ┃
┃目│ 文 │ ┃
┃ │(4) │ ┃
┃名├──┼─────────────────┨
┃ │ 英 │ ┃
┃称│ 文 │ ┃
┃ │(5) │ ┃
┠─┴──┼─────────────────┨
┃主 │ ┃
┃要 │ ┃
┃完(6)│ ┃
┃成 │ ┃
┃人 │ ┃
┠────┼─────────────────┨
┃主 │ ┃
┃要 │ ┃
┃完 │ ┃
┃成(7)│ ┃
┃单 │ ┃
┃位 │ ┃
┠────╁─────────────────┨
┃任 │A国家攻关,B其它国家计划,C化工┃
┃务 │部计划、D省(市)自治区,E企业委┃
┃来(8)│托,F其它部、委,G单位自选,H非┃
┃源 │职务,I其他。 ┃
┗━━━━┷━━━━━━━━━━━━━━━━━┛
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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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起止日期 │ │ ┃
┃ (9) │ │ ┃
┠─────────┼────────┼───────┬───────┨
┃ 成果用于生产日期│ │ 成果进度 │A、阶段性成果┃
┃ (10) │ │ (11) │B、最终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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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申报单位 │ │组织鉴定单位 │ ┃
┃ (12) │ │和日期(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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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部门 │ │ 申报日期 │ ┃
┃ (14) │ │ (15) │ ┃
┠─────────┼────────┼───────┼───────┨
┃ 申报等级 │ │复审和推荐等 │ ┃
┃ (16) │ │级(17) │ ┃
┠─────────┼────────┼───────┼───────┨
┃ 建议密级 │A:绝密,B:机│批准密级 │A:绝密,B:┃
┃ (18) │秘;C:秘密 │ (19) │机密,C: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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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编号 │ │ 可否公布 │ 可,否 ┃
┃ (20) │ │ (21) │ ┃
┠─────────┼────────┼───────┼───────┨
┃省、部级成果登记 │ │ │ ┃
┃号(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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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 成果类别│A、采用新技术(技术革新),B、科研新成果,C、┃
┃ (23)│推广,D、消化吸收,E、标准,F软科学,G、其它┃
┠─────┼────────────────────────┨
┃归口专业 │A、化肥,B、橡胶,C、化机,D化工(农药、染 ┃
┃评审组 │料、精细化工、氯碱 涂料……),E、其它 ┃
┃(24) │ ┃
┠─────┴────────────────────────┨
┃ 本项目主题(25): ┃
┃ ┃
┃ ┃
┃ (不超过20个汉字)┃
┠──────────────────────────────┫
┃内容提要(26) ┃
┃ ┃
┃ ┃
┃ ┃
┃ ┃
┃ ┃
┃ (600-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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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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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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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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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28-1) ┃
┠──────────────────────────┨
┃ A、采用的技术原理: ┃
┃ ┃
┃ ┃
┃ 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
┃ ┃
┃ ┃
┃ C、必要的图表: (不超过400汉字) ┃
┃ ┃
┃ ┃
┃ ┃
┗━━━━━━━━━━━━━━━━━━━━━━━━━━┛
续前表
┏━━━━━━━━━━━━━━━━━━━━━━━━━━━━┓
┃ ⒉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灯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28-2)┃
┠────────────────────────────┨
┃ 项目水平:A、国际先进,B、接近国际先进,C、国内首┃
┃ 创,D、国内先进,E、行业先进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续前表
┏━━━━━━━━━━━━━━━━━━━┓
┃⒊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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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推广使用│已推广使用 │ ┃
┠───┬──┼──┬───┤推广程度%┃
┃ 面积│单位│面积│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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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未达到推广│A、无接产单位,B、缺乏┃
┃ 应用面积和│资金,C、技术不配套, ┃
┃ 程度的原因│D、其它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续前表
┏━━━━━━━━━━━━━━━━━━━━━━━┓
┃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28-4) ┃
┠───────────────────────┨
┃ 经济效益情况(28-4A):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经济效益情况表(28-4A)
┏━━━━━━━━━━━━━━━━━━━━━━━━━┓
┃ 科研投资 仟元 ┃
┠────┬──────┬──────┬──────┨
┃国家拨款│自然科学基金│部、地方拨款│委托单位拨款┃
┠────┼──────┼──────┼──────┨
┃ │ │ │ ┃
┠────┼──────┼──────┼──────┨
┃单位自筹│ 个人自筹 │ 外国资金 │ 其 它 ┃
┠────┼──────┼──────┼──────┨
┃ │ │ │ ┃
┠────┼──────┴──────┴──────┨
┃ 合计 │ ┃
┠────┴──────────┬─────────┨
┃ 生产投资 仟元 │其它投资 仟元 ┃
┠────┬────┬──┬──┤ ┃
┃国家拨款│单位自筹│其它│合计│ ┃
┠────┴────┼──┴──┤ ┃
┃ │ │ ┃
┠─────────┴─────┴─────────┨
┃ 科研收入 仟元 ┃
┠────┬────┬────┬───┬──────┨
┃试验产品│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其 它│ 合 计 ┃
┠────┴────┴────┴───┴──────┨
┃ ┃
┗━━━━━━━━━━━━━━━━━━━━━━━━━┛
(接28-4A表)
┏━━━━━━━━━━━━━━━━━━━━━━━━━━━━━━┓
┃ 应 用 后 经 济 效 益 ┃
┠──┬────────┬────┬───┬────┬────┨
┃ │ 时间 │应用至鉴│应用至│应用至申│应用至申┃
┃ │ \ │ │鉴定时│报奖励时│报奖励时┃
┃ │ 项目 │定时累计│年平均│累计 │年平均 ┃
┃ ├────────┼────┼───┼────┼────┨
┃ │新增产值 仟元│ │ │ │ ┃
┃ ├────────┼────┼───┼────┼────┨
┃ 增 │新增利税 仟元│ │ │ │ ┃
┃ │────────┼────┼───┼────┼────┨
┃ │创收外汇 仟美元│ │ │ │ ┃
┃ 产 ├─────┬──┼────┼───┼────┼────┨
┃ │ 煤 │增产│ │ │ │ ┃
┃ │仟元/千吨├──┼────┼───┼────┼────┨
┃ 节 │ │节约│ │ │ │ ┃
┃ ├─────┼──┼────┼───┼────┼────┨
┃ │ 电 │增产│ │ │ │ ┃
┃ 约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油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钢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木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其它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未计入新增│ │ │ │ │ ┃
┃ │利税折合人│ │ │ │ │ ┃
┃ │人民币 │ │ │ │ │ ┃
┃ │ 仟元 │ │ │ │ │ ┃
┃ ├─────┼──┼────┴───┴──┬─┴────┨
┃ │增收(节 │ │ │ ┃
┃ │支)总额 │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 │ ┃
┃ │ 仟元 │ │支)金额 仟元 │ ┃
┃ ├─────┼──┼───────────┼──────┨
┃ │应用后年平│ │ │ ┃
┃ │均投资收益│ │ │ ┃
┃ │率% │ │ 经济效益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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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社会效益情况:A.科技,B.教育,C.管理决策,D.安全┃
┃ 生产、改善(28-4B)劳动条件,D.其它 ┃
┠──────────────────────────┨
┃ 详细叙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四、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29)
┏━━━━┯━━━━━━━━┯━━━━┯━━━━┯━━━━┓
┃何年何月│ 曾获何种奖励 │奖励等级│奖金数额│授奖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五、评审意见
┏━━┯━━━━━━━━━━━━━━━━━━━━━━┓
┃基 │ ┃
┃层 │ ┃
┃申 │ ┃
┃报 │ ┃
┃单 │ ┃
┃位 │ ┃
┃评 │ ┃
┃审 │ ┃
┃查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0)│ ┃
┠──┼──────────────────────┨
┃审 │ ┃
┃报 │ ┃
┃部 │ ┃
┃门 │ ┃
┃初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1)│ ┃
┗━━┷━━━━━━━━━━━━━━━━━━━━━━┛
续前表
┏━━┯━━━━━━━━━━━━━━━━━━━━━━┓
┃行 │ ┃
┃业 │ ┃
┃审 │ ┃
┃组 │ ┃
┃评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组长签字: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2)│ ┃
┠──┼──────────────────────┨
┃化委│ ┃
┃工员│ ┃
┃安会│ ┃
┃全复│ ┃
┃技审│ ┃
┃术和│ ┃
┃成推│ ┃
┃果荐│ ┃
┃奖意│ 公 章 ┃
┃评见│ ┃
┃审 │ 年 月 日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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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目录(34)
⒈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34-1)(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⒉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格式附后)
⒊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格式附后)
⒋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34-4)(格式附后)
⒌主要研究实验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34-5)(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⒍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34-6)(格式附后)
附件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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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 应用单位 │ ┃
┠────────┼──────────────┨
┃应用成果起止日期│ ┃
┠────────┼──────────────┨
┃ 通讯地址 │ ┃
┠────────┴──────────────┨
┃ 经 济 效 益 ┃
┣────────┬──────────────┦
┃ 年 度 │ ┃
┠────────┼──────────────┨
┃ 新增产值 │ ┃
┠────────┼──────────────┨
┃ 新增利税 │ ┃
┠────────┼──────────────┨
┃ 节支金额 │ ┃
┠────────┼──────────────┨
┃ 其它收入 │ ┃
┠────────┼──────────────┨
┃ 年增收金额 │ ┃
┠────────┴──────────────┨
┃ ┃
┃ ┃
┃ ┃
┃ 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
续(34-2)
┏━━━━━━━━━━━━━━━━━━━┓
┃ 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
┠───────────────────┨
┃ 应用情况: ┃
┃ ┃
┃ ┃
┃ ┃
┃ ┃
┃ ┃
┃ 应用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附件3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
┏━┯━━━━━━┯━━━━┯━━━━┯━━━━┯━━━━━┯━━━━┓
┃序│ 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通信地址│单位性质│户名、开户│证书号码┃
┃号│ │ │ │ │银行帐号 │ ┃
┠─┼──────┼────┼────┼────┼─────┼────┨
┃ │中文 │ │ │ │ │ ┃
┃1├──────┼────┼────┼────┼─────┼────┨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2├──────┼────┼────┼────┼─────┼────┨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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