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推迟审议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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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推迟审议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推迟审议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



关于建议推迟修改宪法完成期限的说明

  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真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经过全民讨论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一年多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为宪法修改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由于宪法修改工作关系重大,牵涉到各方面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方面的意见。同时,目前国家正在进行体制改革,有些重大问题正在实践研究解决过程中。原来对这些情况考虑不足,规定期限过于紧迫,没有能按期完成。为了慎重地进行宪法修改工作,尽可能把宪法修改得完善些,需要把修改宪法完成期限适当推迟。我们建议,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初稿的基础上,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审议修改后,仍按原决定的步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这个安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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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读过一篇文章《你是胡萝卜、鸡蛋、还是咖啡豆》,内容虽然简单,其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一年轻人刚进法院,有些不适应,屡遭打击,对法律精髓、法律灵魂又一次迷糊,司法是独立?还是被立?是判决?还是调解?回家后向父亲抱怨。父亲听后默默地将孩子领到厨房,然后从橱柜中取出一根胡萝卜、一个鸡蛋和一包咖啡豆。父亲将胡萝卜放入沸水中,过了一会儿将胡萝卜取出来让孩子看,胡萝卜变软了。继而,父亲又把鸡蛋放入沸水中,过了一会儿又取出让孩子看,鸡蛋变硬了。最后,父亲把那包咖啡豆放入沸水中,很快,水变成了棕色,散发着咖啡豆的清香。最后,父亲问孩子:“你愿意当胡萝卜、鸡蛋吗,还是咖啡豆?”“我要当咖啡豆!”看似不相关的三种事,看似平常的三个生活片段,串联起来竟隐藏着深刻的哲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法官经常会面对‘沸水’时候。诚然,我们法官的立场、感情和价值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可以明确的是:每一个案子,我们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站在什么的立场上,以一种什么样的感情,进行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来适用法律,这是法官天天必须的选择。这时,我想起审理“四人帮”特别法庭的李海初法官。同样是他,在1976年8月承办《第二次握手》 作家张扬案,这是姚文元“内定要杀”的头等大案、要案。这个案件并不难办,可以走走过场交差了事。但李海初却将全部案件逐一细看,并随手摘录。读过案卷他深感此案“明明是按预定的框框栽赃”,如果经他的手将小说作者判处死刑,回首平生的时候“会感到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同时不招祸端,他又承揽了其他许多案件,故意将案卷堆满写字台,以任务量繁重为由硬是将案件拖了一年,为该案的正确审判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这样的裁判,除了经得住时间和历史检验外,还透射着中国法官独特的睿智!
判断一个法官的素质高低方法,不是他是否已将法律条文烂熟于胸,而是当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而必须审理裁决时,既要符合自然正义要求,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做到“不据法司法”这一点,一个法官不必都具有硕士、博士的头衔,但必须有足够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面对困境,不要像胡萝卜一样向‘沸水’屈服,放弃个性,最终被征服;也不能像鸡蛋虽变得硬挺,看似坚强,却也被困境改变了脾气,没了个性;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个要像咖啡豆一样,有芬芳,有个性,并用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去维护正义的人;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个能怀揣着法律灵魂融入环境,借助公正的自然生命力,通过自己一点一点努力改变着周围不尽人意环境的人,并最终使整个环境因自己的个性而充满活力和魅力的人。
在困境面前,你是胡萝卜、鸡蛋,还是咖啡豆?这时,我们可以清朗的回答,我们要当法律林园里的咖啡豆!(福建漳平法院)



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计外资〔1991〕1271号),为做好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下同)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商品流通(卷烟批发、烟叶收购、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等)企业。烟草系统企业指烟草行业财务关系上划中央财政的工业及商品流通企业。
第三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经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由国家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国家计委备案或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在国家局提出核准意见后,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
第五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按其审批权限在国家局审批或由国家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
第六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都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对投资的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评估。烟草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烟草系统企业用国有资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经营和向境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国烟办〔1992〕第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未附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审批。
第七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烟草系统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由国家局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第八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出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用于作价投资的实物),须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的统一对外报价,并委托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业务。
第九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的境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分阶段及时向国家局反馈情况。在项目的合同及章程批准后,有关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应于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内送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当年经营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一季度首月25日前和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到;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缓报。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上述各项材料,在上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均须抄报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
第十条 烟草行业企业的境外企业如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变更股本、撤销或再投资等,均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增资后成为限上项目的,要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凡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审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限额以上及其它不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国家局应在六十日内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在地方审批的限下项目,国家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抄送的审批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执行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