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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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印刷企业或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盗版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
第四条 深圳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新闻出版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新闻出版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
《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分为A、B、C三类证。
A类证的经营范围是: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B类证的经营范围是:除出版物以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C类证的经营范围是: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以外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办理《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固定资产,具体标准由市新闻出版部门制定。
第八条 设立A类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B类证或C类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B类或C类《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
第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新闻出版部门。
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复印、影印、打印和名片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由市新闻出版部门统一制作的《深圳市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并报市新闻出版部
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取得《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或《深圳市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者持《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或《深圳市复
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和《深圳市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制度,审验期限从发证之日起计算。审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持证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审验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经市新闻出版部门指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A类证印刷企业印制省外出版物的,须提供申请报告和委印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报市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市新闻出版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印制境外印刷品的企业或个人,须向市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印制出版物的委印方和承印方应依法签订印制合同。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新闻出版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合同保证印刷品的质量。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监控,加强印刷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或个人承印出版物的,应每季度将每一种出版物的样本一套送交市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凭证登记、验证承印、成品保管、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必须保留印制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十八个月,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新闻出版部门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违法印刷行为。
公安、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一经查实,可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罚没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监管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印刷企业或个人,由市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印刷企业或个人,分别由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业或个人非法承印、加印、盗印出版物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印刷品或省外出版物印刷的,市新闻出版部门可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对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其中,罚款标准为:
(一)违法印刷品有总定价的,处所印刷的印刷品总定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印刷品无总定价的,处以违法印制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印刷品既无总定价又无法计算违法印刷经营额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超过审验期限三个月经催办仍不办理许可证审验手续的,由市新闻出版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审验不合格或超过审验期限六个月未办理延期审验手续的,市新闻出版部门不再办理其许可证审验手续,并公告其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生产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市新闻出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或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新闻出版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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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教育部 卫生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1985年4月24日,教育部 卫生部


注:凡条文中数字值,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者,含数字本身;有“超过……”“低于……”“大于……”“小于……”词者,不含数字本身。如“六次以上”,含六次;“超过90”,不含90。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列);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农科的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舞蹈等专业。
2.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4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除同第1条外,还应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3.“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专业,林科的森林采伐、运输机械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舞蹈、表演专业。
4.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化工类专业,药学、化学专业。
5.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并伴有皮肤病理性改变)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艺术类的管乐除外)。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不能录取艺术类的舞蹈、戏剧、电影及体育专业。
6.任何一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公分;脊柱侧弯超过4公分;肌力二级以下;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不能录取野外、高空、高温、矿山、井下工作专业及刑侦、航船驾驶、运输类各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表演、舞蹈、电影等专业。
7.色弱,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冶金、化工、运输、通信类(工程管理、电信机械专业除外)各专业以及建筑学、染整、印刷技术、印刷机械、民航航行管制及机务、自动控制、轮机专业,医科各专业,艺术类的美术(雕塑专业除外)、工艺美术各专业。
8.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包括工科的通信、粮食、食品、轻工类各专业以及制冷、纺织化纤、无线电技术,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各专业,精密仪器专业、理科(数学、力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各专业,农林专业,艺术类的雕塑专业。
9.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盲外,还包括体育专业、财经专业、计算机专业、机械制造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
10.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1.0者,不能录取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1.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
12.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1.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1.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1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测绘、水文、运输、通信、建筑、特种工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器器材制造类中属于无线电、有线电方面的各专业,医科,理科的动物学,体育,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戏曲、舞蹈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14.嗅觉迟钝或丧失,不能录取工科的化工、食品类各专业以及制冷专业,理科的化学、放射化学、分子生物学各专业,农科的果树、水产品加工工艺、商品检验专业,林科的化学工艺专业,医科各专业。
15.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言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用航空专业,外交、外贸、外语各专业和医科各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的电影、戏剧、戏曲、音乐、管乐各专业及师范院校各专业和法律专业。
16.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设备、海洋捕捞各专业(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生,身高可适当放宽)。
三、体检工作要求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在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时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一)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二)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色导线中找出该种颜色的导线。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编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1.0者应查眼底。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9.嗅觉:用醋、酒精(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纯,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用建设,努力把人事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人事管理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1、要增强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觉性,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解决好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认真学习小平同志关于干部工作、人事人才和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的论述,自觉运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通过学习和实践,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2、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新知识,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建立和健全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做到学习有计划安排,有记录登记,有检查考核。在个人学习的基础上适时组织集体讨论。个人学习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汇报的重要内容之一。
4、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有计划地派送班子成员参加中央党校的学习,近几年没有进党校的优先安排。
二、树立全局观念,坚决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
5、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6、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进行工作,保证中央的政令在人事部门畅通无阻。
7、正确行使中央赋予人事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坚持请示报告。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8、动员和组织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站在推进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前列,胸怀大局,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事部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9、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时,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10、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意见,进行正确集中,使决策尽可能周全、科学。决策过程中,既要充分讨论,又不能争论不休。只要情况明了,认识比较一致,就适时作出决策。
11、建立和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决策制度。力求使每项决策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人事工作的实际,便于贯彻落实。
四、不断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2、凡属人事部工作中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3、建立和健全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的范围要明确规定,不能事无巨细都进行集体讨论,以提高工作效率。
14、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15、建立明确的分工负责制。每位成员都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的事,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要向党组汇报一次。
五、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16、要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省部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要求和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17、党组内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要平等相处、关心全局;书记要在集体领导中负起主要责任,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18、要提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作好充分准备。会上,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克服缺点,改进工作,达到团结的目的。
六、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19、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继承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关系;要有开阔的眼界,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讲究领导艺术,善于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20、善于结合人事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务实,勇于创新。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
21、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培养民主作风。领导干部要谦虚谨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所分管的厅司和事业单位调查研究,解决人事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22、用人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严格执行中央下发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要以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带头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争做模范公务员。
23、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的要求,注意培养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根据需要推荐他们进领导班子,以保持和增强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24、廉政勤政,反对腐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里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切实负起领导者的责任;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规定,以身作则,为机关和各级人事干部作出表率。要敢于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刚直不阿,敢抓敢管,
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地斗争。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25、要作遵守纪律的模范,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策之前要多讲民主,决策之后要强调纪律。要保证各项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
26、自觉接受监督。要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部党组成员要定期听取党组织和所分管厅、司及事业单位领导的意见。部长、副部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的呼声和工作建议。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进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7、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对于涉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要高度重视,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8、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领导干部违纪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本决定执行情况,要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检查。



199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