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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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02号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财政、物价、市容、卫生、环保、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六个区范围内,以及栖霞、雨花台、浦口、大厂、江宁等五个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
 限制养犬地区的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单位因护卫、科研等需要的;
 (二) 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件,单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养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单位和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凭准养证明购犬或接受赠犬,并携犬至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犬类饲养证》,凭《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从境外进口的犬,在领取《犬类饲养证》、犬牌时,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犬证、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第八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居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 在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禁止携犬出养犬户自家分户门;
 (三)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户外遛犬;
 (四) 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交易、展览、表演和诊疗等需要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犬类在户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 对经常在夜间吠叫的饲养犬,养犬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 在非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十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所,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 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 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 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专业兽医人员。
 除具有法人资格的动物园外,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犬养殖场。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核准的地点进行交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犬的来源合法;
 (二) 观赏犬符合规定的犬类品种和体高标准;
 (三) 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检疫和免疫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从事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3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地区。
 外地人员携小型观赏犬来宁的,应当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犬类准养证和当地县级以上畜牧检疫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无犬类准养证或检疫、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暂存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置场所。
 境外人员携犬来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规定向疫情发生地的卫生、畜牧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卫生、畜牧防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犬出现狂犬症状的,应当及时捕杀,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送到指定地点焚烧。
 
  第十八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十九条 禁止冒用、伪造、买卖和擅自转让准养证明、《犬类饲养证》、犬牌和《犬类免疫证》。
 弃养、走失的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限制养犬地区擅自携犬出养户自家分户门或擅自携犬进入限制养犬地区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领取《犬类饲养证》、犬牌擅自养犬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变更、注销手续的;
 (三) 冒用、伪用、买卖和擅自转让《犬类饲养证》、犬牌的;
 (四) 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五) 未按规定佩戴犬牌携犬出户的;
 (六) 饲养犬经常在夜间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七) 外地人员携犬来宁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畜牧兽医、工商等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犬类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犬类管理收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颁布、1997年6月25日修订的《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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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粮食企业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粮食企业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
最近,一些地区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整体出售、买断工龄、带粮分流人员等不规范做法,借以达到逃废、悬空我行贷款债务的目的。为支持、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维护国有资产和银行贷款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承担着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因此,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政策进行,凡是与其所规定的范围、政策相违背的做法,一律不予支持。
二、粮食企业形成的库存粮食是国家政策性资产,地方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身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规定随意处置。凡是发现粮食企业乘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直接或变相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贷款的,要坚决制止,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
,要停止其所辖地区的收购贷款,直至纠正并挽回相应的损失为止。
三、属于国务院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在实行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不得在任何此类文件上签字盖章。凡发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行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级银行要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逐级直至上报总行。



1998年4月9日
权力阶层贪污越轨行为的社会成因探析

王硕;郭春枝(助)


摘要:现代社会孕育着稳定与进步的同时,也滋生着动乱与某些后退的因素。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权利阶层的贪污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几乎每天的报纸、网络都有关于某某官员被双轨或涉嫌贪污受贿的负面报道,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正与进步。因此,有效防止权力阶层的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在现阶段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运用越轨行为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成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关键字:越轨行为;权力阶层;贪污腐败


  2008年7月9日,记者从广东司法界人士处得到证实,广东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牵涉全国最大的烂尾楼之———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已经被河北省一检察院批捕。随后不久又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涉嫌经济问题,于本月15日上午在北京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并已经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证实。
  看到这些,不免让人心寒。作为司法权的掌陀人尚且为了一己私利而置国家公权力、法律道德于不顾,那如何建立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又如何维护?法治建设又如何有效进行下去?为什么反腐倡廉进行了这多年,腐败行为却愈演愈烈?造成这种行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成因又是什么呢?本文拟通过运用越轨行为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成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越轨理论简述

  越轨行为又称为异常行为、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它是指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发生的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将越轨行为分为多种。首先,根据越轨行为主体的不同,越轨行为分为个体越轨行为与群体越轨行为。个体越轨行为是指单个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群体越轨行为是指若干个社会成员结合起来所实施的越轨行为。其次,根据行为违反的社会性质的不同,分为违俗、违纪、违德以及违法越轨行为。前三种越轨行为由于是违反的风俗习惯、道德纪律,对社会的危害不大,故对该三种越轨行为大都采取舆论、行政的手段予以导向。而违法越轨行为由于违反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此种越轨行为通过追究法律责任予以处罚。再者,根据越轨者越轨的心态不同,分为非遵从越轨与违规越轨。非遵从越轨是指有意违反自认为是错误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心态是希望自己的违规行为引起社会的注意,其行为目的是力图改变他认为缺乏正当性的规范,并以一种更道德的行为规范代之,基于良知的公民的服从。而违规越轨是指违反自认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规则,其心态是设法掩盖事实,使其违法行为不被发现。 此外,根据越轨行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不同,分为免责越轨和有责越轨。对于因为身体或精神上的原因或障碍,某些社会成员不能遵守某些行为,故社会免除其社会责任及其后果。对于应具有能力遵守社会规范,但却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最后,根据越轨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又可以划分为积极的、消极的和中性的越轨行为。
  一个社会体系之所以能够维持一定的秩序,主要原因是社会规范的存在,而越轨则是对这种社会规范的偏离和冲击,结果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危害了社会体系。即使如此,也不能武断地认为越轨行为百害而无一利。如功能主义所主张的越轨行为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其反功能表现为降低了社会效率和整合性;其正功能表现为积极的越轨能促进、推动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变革。即使是某些消极的越轨,也能使原先模糊的社会规则明朗化,使社会价值获得再认识的机会。同时,越轨行为可以为社会团体起到预警的作用,使社会团体关注某个问题,进而设法解决某些问题,避免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位。因此,我们要全面认识越轨行为的功与过,利与弊。

二、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越轨法社会学分析

  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是一种危害深广的丑恶现象,其产生于个人对权力的滥用和社会对权力的失控,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即政府官员运用人民群众授予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它的存在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失范理论认为当人的行为、欲望缺乏有效的限制时,就会产生失范,即规范和价值相对脆弱的一种社会状况,它主要包含三个因素—— “文化规定的目标”、“达到目标的可行的方式”以及作出相应行动的集团成员在社会结构中所具备的资格。当这三要素之间发生急剧分裂时所带来的“文化结构的崩溃”就是失范的现象,在这种社会状况下,越轨就可能产生。墨登认为越轨行为是社会结构解体,社会系统不平衡的结果,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极度紧张的产物,而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越轨行为是验证该理论合理的典型案例之一。下面笔者结合越轨理论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的社会原因。

(一)社会普遍文化规定的目标发生变革

  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非功利化的价值观是该阶段的基本特征,该价值取向体现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主导性价值观念。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实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强调上下之间的依附性乃至某种依赖性、在传统的血缘家庭基础上形成的伦理性政治体制。在这种文化目标下,做官无疑成了令人羡慕的成功者,因为从社会舆论宣传来看,只有达到社会目标的人才可以成为官员。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传统的上下之间的依赖性、依附性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同时,传统的非功利化价值观也逐步向功利主义价值观念转变,社会普遍文化目标向物质转移,个人获得物质财富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人成功的关键标准,因为市场竞争的过程就是财富的聚集和丧失的过程,获得竞争成功的人其战利品就是通过竞争得来的财富。所以,现阶段社会普遍的文化目标已由过去的权力向物质转移,文化目标发生了变革。

(二)达到文化目标的方式的变化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的唯一经济来源是工资。1985年国家将登记工资制改为职务工资制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官员工资的多少,按照职务的高低来确定。同时,对于各种形式的补贴也严格按照职务级别的高低来划分。计划经济时期,官员的基本工资加上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各种待遇等隐性收入在当时整个社会阶层处于较高水平,即权力阶层在物质层面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拥有财富的市民涌入了社会的上流阶层,而与之同处于上流阶层的政府官员,由于其收入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收入的支出,尽管我国财政收入的总量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逐年提高,但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国家财政收入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这必然使得官员的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停滞不前,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三)文化结构的崩溃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普遍倡导、崇尚非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以及上下依赖的伦理政治体制,使得权力结构成为当时社会活动的主线,人们在这种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也成为决定其地位高低的主要因素,而工资作为绝大多数就业者的主要经济来源,人们的经济地位支配工资水平,使得权力阶层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能达到社会规定的文化目标,从而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工资不再是绝大多数就业者的唯一经济来源,市民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凭借自己的智慧劳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创业,物质财富日益积累增多。同时,中西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西方文化观念的涌入,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功利主义价值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开始在社会上盛行起来,社会文化目标向以财富为标识的方向转变。物质财富的多少成为判断人们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一部分富有的市民被推到上流社会,但由于受传统“官本位”理念的影响,政府官员仍处在上层阶层,这就使同处于上流社会的市民阶层与权力阶层的物质标准形成强烈对比,权力阶层便处于上层阶层的中低收入者的尴尬夹缝中,社会文化结构难免不遭遇崩溃的命运。但值得指出的是,笔者并不是说社会文化目标的变革或者经济的发展是贪污腐败的根源,只是当这两者没有很好的衔接上才导致了权力阶层的越轨行为的发生。

(四)非法途径的便捷和成本的低廉

  失范理论认为当社会文化目标与手段不一致时,行为者会采取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且采取制度化的手段,或者接受社会所倡导的目标但拒绝制度化的手段,或者接受制度化的手段但拒绝社会倡导的目标,也有可能放弃社会倡导的目标与制度化的手段,而以一种麻木不仁的方式生活在社会边缘之外,抑或主张一套新的制度和手段取而代之等多种方式。权力阶层在合法方式不能达到社会文化目标时,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方式。他们在接受社会功利主义价值观以及以财富为标识的社会文化目标的同时,拒绝采取制度化手段。当然,在当今中国,也缺少制度化手段成长的土壤。在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的比例,非法途径的便捷和更大的可能性且承担更小的危险性之后,部分官员不惜铤而走险,以贪污受贿的越轨行为聚敛非法财富,以追求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故导致了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对有效控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思考

  贪污腐败是一种社会沉疴和传统痼疾。肃贪倡廉,控制腐败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从历史上看,当人类步入阶级社会的门槛后,在统治阶级的成员中,贪污腐败行为成为政府官员的缠身病魔。每一次政权的崩溃,原因虽不尽相同,但无不与官吏的贪污腐化行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干系。每一次的反贪惩腐,又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政治上的清正廉明。然而,历代剥削阶级的命运总超脱不了令人生畏的周期律:善使者众,善终者寡。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到今天,我们仍面临着肃贪倡廉的政治任务。综合上文可以得出:贪污腐败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在于实现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的合法途径的丧失以及非法途径付出成本的相对低廉。于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思考如何有效控制权力阶层的贪污腐败越轨行为:

(一)加强行政道德规范的建设,培养政府官员正确的价值观

  从意识形态方面着手,加强行政道德规范的建设,要求各级政府官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好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教育,使他们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为荣;以玩忽职守,腐化堕落为耻。通过教育,使权力阶层真正领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的真谛。从实际出发,勤政为民,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深入群众,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坚持廉洁奉公,“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贱也”,要求官员深切认识到廉政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进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抛弃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念,始终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二)建立实现社会文化目标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