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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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中央国家办学与人民办学两条腿走路发展教育事业方针,各地在努力办好公办学校的同时,还应提倡在政府领导下,由人民群众举办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使教育事业更好的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人民办学必须遵循中央教育部的规定原则进行。高等学校基本上由国家举办,少数适宜于民办的专业经过批准,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个人举办,中、小学和一般技术、工艺教育,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也可以允许个人开馆。幼婴保育以家庭为主,民办为辅,公办作为补充。
为了便利人民办学,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人民办学的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人民办学,应当遵照“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方针,以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为目的。民办学校应当因人、因地制宜,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办全日制、半日制、简易中、小学,也可以办补习学校(班)、识字班、业余中、小学
等。在大城市还可以举办民办高等学校或专修班。
第二条 人民办学应当根据群众自愿,便于群众子女就近入学,可以由农村的生产队、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举办,或者由几个生产队联合举办;可以由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举办,也可以由学生家长、教师、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士,联合举办或个人举办。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办学单位自聘,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办学单位聘任。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办学单位或个人,与教师本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身条件,变通办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由办学单位或个人就地自行招收,实行走读。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参加生产劳动或自行就业;志原升学的,也可以报考高一级民办或公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勤俭办学的精神,校舍、设备可以因陋就简,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经费,主要依靠收学费解决,自筹自理。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民主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应由有关人员组成的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学校负责人在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办理学校日常工作。个人办学的,由办学人自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撤销,应由办学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农村和县镇民办小学,向农村人民公社或城关区登记,转报县教育行政备案;民办中学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民办小学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学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等学校或专修班,向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报省高等教育局批准。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应当积极领导,协助办好,但是不要强求一律,要求过高。
以上各项规定,不论原有民办学校或新办民办学校,均应依照执行。原有民办学校暂时停课的,若群众要求恢复,应当准许。



196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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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福建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的公告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资源,促进水产业健
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采捕、引进、收购、运输、销售和繁殖、培育
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以下简称苗种),是指全长五
厘米以下的石斑鱼、鲈鱼、黄鳍鲷、真鲷、黑鲷、大黄鱼和鲻鱼;体长三厘米
以下的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背甲宽二厘米以下的中华绒螯蟹;体
重五十克以下的鳗鲡;体重一百克以下的鳖;壳长一厘米以下的鲍。
重要水生动物亲体(以下简称亲体),是指已达性成熟,用于繁殖苗种的
真鲷、大黄鱼、鳖、鲍、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情况和生产需要,调整苗
种、亲体的种类和规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苗种、亲体的
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海关、交通、民航、铁路、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动物检疫、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做好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条件和渔业资源状况,对苗种、
亲体的繁殖、培育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
加强苗种、亲体繁殖培育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建立健全苗种、亲体繁
殖培育基地,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六条 加强闽台苗种、亲体繁殖和培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鼓励、扶持台湾同胞投资者从事苗种、亲体的繁殖、培育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苗种、亲体的采捕实行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制度。具体的禁渔
区、禁渔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场所的保
护和管理,可以在主要自然生长繁殖场所建立保护区。
禁止向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护
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
准》或者《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的要求。
第九条 采捕苗种、亲体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
取专项许可证后,方可采捕。
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专项许可证。专项许可证全省通行。
专项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从事经营性苗种培育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
(二)所用的亲体合格,来源符合要求;
(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种设施和检验设施;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育苗技术人员。
从事经营性苗种培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
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培育苗种应当遵守育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苗种检
疫和检测管理制度。
培育销售的苗种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苗种、亲体繁殖培育的技
术指导、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苗种、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出口的苗种、亲体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办理运输手
续。
第十三条 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向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排
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规定采
捕苗种或者亲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采捕的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捕苗种、亲体的,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一)无收购、运输许可证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
(二)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
亲体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培育苗种活动的。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止出售,扣押苗种,作必要技术处理
或者监督销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重要水生动物的受精卵,其进出口适用本条例有
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
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5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39号

各市广播电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奖励 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广播电视系统内及受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委托进行广播电视科技推广、创新、砑发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 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电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遣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惶贡靛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电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评奖工作由省局科技处归口管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局科技委主任担任,评委由科技处在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委和全国广播电视科技界的专家中遴选,报省局核准组成。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3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类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推荐申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和省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解决的技术难点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市广播电视局、省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0月1日~l1月30日期间向省局科技处申报本年度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特殊情况由科技处另行通知确定申报日期),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附件一),并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终审
省局科技处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省局主管局长核准,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技术内容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项目单位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奖奖项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推荐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三)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四)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推荐单位部门提出,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经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省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省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