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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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一、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开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其注册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与自有、实有资金一致。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由验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企业,经工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免予提供资信证明。
三、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时,也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查验企业的注册资金并出具资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其所委托的各专业银行指定的区办事处、县支行、营业部办理。
五、银行验资主要是查验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是否确为自有和实有,其资金来源和投资、拨款单位是否合法。银行在出具资信证明的同时,要填制验资报告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企业申请验资,必须如实填报注册资金的来源和内容。取得资信证明后,不得擅自转移、抽逃已查验的资金。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七、新办企业申请查验的注册货币资金,应如数存入验资银行指定的验资专户,不计利息,待资金筹足并经验资银行查验后,由企业持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企业交存银行查验注册资金的入帐凭证,应复制一份交验资银行作为验资报告的附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填制“企业登记核准发照抄件”,抄送企业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以开立帐户,并应将企业的帐号、户名以书面形式通知验资银行;由验资银行将验资专户的资金划转开户银行的企业帐户。
九、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集资,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办理申请核批手续。对发了行股票形式集资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十、本规定公布前已登记开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应补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一、企业申请验资,应向能否资银行交付验资手续费,手续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收。最低限额五十元,最高六百元;投资单位在外地的,每笔投资另加收一百元。
十二、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注册资金及外地单位来青岛开设企业注册资金的查验,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三、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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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机械工业部

为深入实施《档案法》,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机械工业部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范围
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院、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技事业单位近三年内仍参加考评定级活动。
二、等级划分与考评内容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等级,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先进。考评总分数为100分。95分以上为国家一级,85~94分为国家二级,75~84分为部级先进。
三、申请定级的程序和要求
科技事业单位申请档案目标管理定级时,要明确提出等级要求。定国家一级的主要是规模较大的科技事业单位,其档案管理必须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定国家二级的应是机械工业系统档案管理的领先水平。规模小的单位,一般达到国家二级,原则上就不再晋升了。直接申请定为一级的单位需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各单位在正式申报定级前,应按照《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标准》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认真做好定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协作组组织预检,认为基本达到定级条件时,由申请定级单位正式写申请报告,填写《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定级申请表》及《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部办公厅,抄送地方档案局。
四、组织考评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定级考评工作,由部办公厅组织国家级和部级档案评审员参加,组成5~7人的考评组,对档案管理定级的单位进行考评。
五、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部办公厅每年组织两次考评,五至六月份一次,九至十月份一次。申请定级报告材料,必须提前二个月上报,方可组织考评,如错过上报的时间,则顺延到下一次考评。
(二)方法:考评小组在进行考评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一般采取听、看、查、评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听,就是听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部门领导的汇报;
看,就是看机构设置,看库房,看设备,看规章、制度,看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查,就是根据本单位的自检评述,对档案的完整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评,就是根据听、看、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评意见,作出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审批与发证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考评意见。定为国家一级的,由部办公厅审核,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发证;定为国家二级、部级先进的,由部审批、发证。
七、发证的作用与奖励
档案管理等级证是验证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和考核管理基础工作的依据,是各单位领导、科技人员和档案人员辛勤劳动工作成绩的体现。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参考依据之一。对档案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参考依据。
八、监督与检查
档案目标管理定级不搞“终身制”,部办公厅将定期通报定级情况并对已经定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复查,发现定级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定级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予以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九、国家级和部级档案评审员的聘任与职责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由部办公厅负责推荐,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发聘书。部级评审员,由部选聘发聘书。其职责是:对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加档案目标管理定级的咨询、考评工作,及时向部办公厅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的过快上涨,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对少数价格已放开的重要商品和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及备案制度。
第二条 凡物价部门指定的区内生产企业和收费单位,包括中央驻疆单位及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商品及收费的生产或执收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提价申报和备案按照隶属关系管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选择生产和供应数量大、对市场有主导作用的生产企业或重要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作为指定的提价申报和备案单位。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指定的申报备案单位向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各州、
地、市物价部门指定的提价申报和备案单位名单须报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提价申报和备案单位名单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动和调整。
第四条 提价申报和备案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公布的目录执行(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提价申报和备案的品种进行相应调整。各地调整提价申报和备案品种,必须经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核准,并报自治区物
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列入提价申报和备案的品种和项目,被指定单位如需提价,必须向物价部门办理提价申报或提价备案手续,按规定填报提价申报表或提价备案表,并提供提价原因等有关资料(见附表三及其说明)。
第六条 物价部门在接到提价申报和备案报告后(以送达签收日期为准)的10天(备案10天)内,必须向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做出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即可视为物价部门对提价申报、备案内容的认可,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即可按照提价申报和备案方案执行提价措施,并抄报物
价部门。对少数重要商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组织各州、地、市物价部门或召开行业协调会进行平衡协调和衔接。
第七条 对下列提价行为,物价部门有权进行干预和制止:
(一)生产经营成本没有变化,或稍有变化,生产经营仍有一定利润的;
(二)利用供求矛盾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
(三)决策失误发生亏损,通过涨价转嫁的;
(四)当地政府规定限价或暂时不许涨价的少数品种,企业擅自提高价格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提价行为。
第八条 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和非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均享受同等价格政策。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的提价意向未经批准或受到干预和制止时,非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不得擅自对规定提价申报和提价备案品种实施提价或涨价;经物价部门批准,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
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实施提价时,非指定提价申报、备案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实行提价申报和提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形式仍为市场调节价,其明码标价形式仍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提价申报及提价备案制度的企业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表一、二、三
附表一
提价申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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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商品名称或 │ 规格、等级 │ ┃
┃号 │ 收费项目 │ 型 号 │ 指定企业(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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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 材 │ │ 八钢  ┃
┠──┼─────────┼─────────┼────────────────┨
┃2 │ 水 泥 │ │ 新疆水泥厂、卡子湾水泥厂、 ┃
┃ │ │ │ 7008(天龙)水泥厂 ┃
┠──┼─────────┼─────────┼────────────────┨ 7008(天龙)水泥厂
┃3 │ 统配煤炭 │ │ 乌鲁木齐矿务局、艾维尔沟煤矿 ┃
┠──┼─────────┼─────────┼────────────────┨
┃4 │ 肥 皂 │ │ 乌鲁木齐日用化工厂 ┃
┠──┼─────────┼─────────┼────────────────┨
┃5 │ 洗衣粉 │ │ 乌鲁木齐日用化工厂、梧桐化 ┃
┃ │ │ │ 工厂、盐湖化工厂 ┃
┠──┼─────────┼─────────┼────────────────┨
┃6 │ 普通卫生纸 │ │ 向当地申报,申报企业由各地 ┃
┃ │ │ │ 自行确定。 ┃
┠──┼─────────┼─────────┼────────────────┨
┃7 │ 部分中西药 │ 具体品种单列 │ 新疆制药厂、乌鲁木齐制药厂、 ┃
┃ │ │ │ 西域制药厂、乌鲁木齐中药厂 ┃
┠──┼─────────┼─────────┼────────────────┨
┃8 │ 食 糖 │ 白砂糖 │ 各糖厂(出厂价格) ┃
┠──┼─────────┼─────────┼────────────────┨
┃9 │ 大中专报名、 │含普通高校、中专 │ ┃
┃ │ 考试录取费 │ 及成人大中专 │ 自治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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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提价备案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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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商品名称或 │ 规格、等级 │ 备 注 ┃
┃号 │ 收费项目 │ 型 号 │ ┃
┠──┼─────────┼─────────┼────────────────┨
┃1 │ 学生作业本 │ │ 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备,指定 ┃
┃ │ │ │ 企业由各地物价部门自行确定 ┃
┠──┼─────────┼─────────┼────────────────┨
┃2 │ 面 粉 │ 七五面 │ 同上 ┃
┠──┼─────────┼─────────┼────────────────┨ 7008(天龙)水泥厂
┃3 │ 菜籽油 │ │ 同上 ┃
┠──┼─────────┼─────────┼────────────────┨
┃4 │ 酱 油 │ │ 同上 ┃
┠──┼─────────┼─────────┼────────────────┨
┃5 │ 醋 │ │ 同上 ┃
┠──┼─────────┼─────────┼────────────────┨
┃6 │ 牛 奶 │ │ 同上 ┃
┠──┼─────────┼─────────┼────────────────┨
┃7 │ 鸡 蛋 │ │ 同上 ┃
┠──┼─────────┼─────────┼────────────────┨
┃8 │ 猪、牛、羊肉 │ │ 同上 ┃
┠──┼─────────┼─────────┼────────────────┨
┃9 │ 托儿费 │ │ 同上 ┃
┠──┼─────────┼─────────┼────────────────┨
┃10│ 粳 米 │ │ 同上 ┃
┃11│ 食 糖 │ 白砂糖 │ 同上(零售价格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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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企业提价申报(备案)表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签收(单位): (盖章)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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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
┠────┼──────────┤ ┃
┃规格等级│ │ 提价原因 ┃
┠────┼──────────┤ ┃
┃计量单位│ │ ┃
┠────┼──────────┤ ┃
┃价格类别│ │ ┃
┠────┼──────────┤ ┃
┃现行价 │ │ ┃
┠────┼──────────┤ ┃
┃拟调价 │ │ ┃
┠────┼──────────┤ ┃
┃提价差额│ │ ┃
┠────┼──────────┤ ┃
┃提价幅度│ │ ┃
┠────┼──────────┤ ┃
┃提价总额│ │ ┃
┃(全年)│ │ ┃
┠────┼──────────┤ ┃
┃提价日期│ │ ┃
┠────┴──────────┼──────────────────────┨
┃应附列的有关资料: │ 物价部门意见: ┃
┃1.全年生产购销数量 │ ┃
┃2.进货渠道 │ ┃
┃3.质量检验报告 │ ┃
┃4.成本资料 │ ┃
┃5.有关提价原因的详细分析报告│ ┃
┃6.营业执照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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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价格类别按出厂价、收购价、批发价、进货价、零售价或收费标准如实填报;
2.提价原因一栏按供求因素、成本因素、其他因素,择其主要影响因素加 以简要说明;
3.在附列有关提价原因的分析报告中,要按下列内容予以详细说明:
(1)供求因素。包括产销与供求状况,市场行情与发展趋势预测。
(2)成本因素。属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的影响,须分别说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单位产
品成本的影响,费用、工资增加等对生产经营总成本的影响;属于购进成本提高的影响,必 须说明供货单位、进价变动情况以及经营费用变化情况。
(3)其他因素。分别说明政策变化影响及其他非常规因素的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通知和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必须做到:
一、各地、各生产经营企业对规定的提价申报及备案品种,提价前应按时提出提价申报及备案报告;对国务院列入监审品种而自治区未列入提价申报备案品种、属自治区物价局管理或自治区物价局委托地州市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品种,自治区和各地物价部门应按国务院通知精神,按时
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核生产经营企业的提价申报及备案报告,并按规定的时限给予明确答复。对没有充分理由或可能影响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的提价要求,要给予适当的干预,各生产经营企业应遵照执行。
三、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对本地监审品种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应于每月底汇总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四、对国务院列入监审的品种和自治区列入提价申报备案的品种,自治区和各地物价部门要有计划地定期审价,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利润等进行核算,掌握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利润情况,研究合理的利润率水平和价格水平,以指导企业和市场的价格。在审价时,还要对生产经
营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执行差率、费率、限价规定的情况和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保持市场物价相对稳定,最根本的是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各地要认真实行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工程,稳定城乡副食品价格。
六、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加强市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疏通流通渠道,整顿市场交易秩序,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有序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附件(2)(1994年3月8日 国发〔1994〕16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第一,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0项(见附件)。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中要监审的具体品种。
(四)价格监审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要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
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二)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须审核的品种和须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规定时限(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五)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价,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种类,确定代表品的规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面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籼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3.粳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4.食用植物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5.猪肉或牛羊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6.鸡蛋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7.牛奶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8.食盐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9.食糖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0.酱油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1.洗衣粉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2.民用煤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3.液化石油气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4.民用煤气 收费标准
15.房租 收费标准
16.自来水 收费标准
17.学杂费 收费标准
18.托儿费 收费标准
19.医疗费 收费标准
20.市内公共交通 收费标准



199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