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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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妇女联合会


湖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若干规定

湖妇[2004]20号 时间:2004年11月24日

各县区妇联,市直各单位妇委会: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把妇联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的妇联机关,更好地树立“学习、思考、团结、实干”的团队新形象。现就本会机关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限时办结制

属我会办理的有关妇女儿童工作中审批等业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果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能够以时间量化的具体工作,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相关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具体内容为:

1、属我会办理的托儿所开办审批,在收到手续完备的报批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批复。

2、属我会办理的市直巾帼文明示范岗争创岗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3、对各县区妇联、市直有关单位的来文来电请示,能答复的,立即答复;需要由部室研究答复的,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请示领导答复的,职能部室尽快提出建议报主席办公会议或会领导审定后答复;需要向上级妇联请示的,及时请示后答复。

4、对基层妇联要求帮助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给予提供帮助。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

对来访或办事的基层干部、兄弟部门同志和妇女群众,凡最先接待的部室或同志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认真接待、处理来访(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及时指引、带领到相关处室或经办同志处,并做好接洽工作。经办同志不在时,接待同志应向来访(办事)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同志,由经办同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和敷衍。接待来访(办事)人员,应热情礼貌、言行得体,认真倾听情况,耐心解释和答复问题。

三、实行AB岗工作制

妇女群众信访接待、机关内部档案查阅、申报巾帼文明示范岗有关手续的办理、托儿所的审批等岗位,实行AB岗工作制。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责任人自动顶岗,办理相关事务。A岗责任人离岗1天以上时,须提前向B 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做好顶岗工作。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现职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有相关责任。

四、实行办事公开制

为进一步贯彻全市推行政务公开动员会精神,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方便基层妇联和妇女群众办事,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对社会公开的具体事项如下:

1、市妇联领导简介及职责分工、部门工作职责、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联系电话和部室负责人。

2、《湖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州市儿童发展规划》。

3、湖州市托儿所管理办法。

4、湖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5、湖州市文明家庭创评管理办法。

6、湖州市妇联关于“春蕾计划”助学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7、湖州市妇联关于“十百千工程”的认定标准。

8、市妇联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全会机关各部室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有关制度,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切实树立妇联机关的良好形象。









湖州市妇女联合会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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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王胜宇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不利,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这样也就有了引言案例中李某的困惑,该规定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这正就是新《婚姻法》的缺陷之所在。
  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缺陷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公平。因此,这类财产要成为夫妻的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于夫妻一方专用;其三,是价值不能过高。特别是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生活专用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这样才显示公平。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
  新《婚姻法》的规定相对于过去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的进一步,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其一,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在学者的理论探讨中有主张婚前,也有人主张婚后,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婚前说法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婚姻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容易导致无法可依的一种无序状态,因此,笔者主张婚后约定。其二,是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这与其宗旨也是相悖的,所以这一部分有待完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