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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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 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送缴或转帐两种方式。
采用送缴方式的,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审核手续。审核无误后,到存取专柜办理缴存手续。
  采用转帐方式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签订转帐协议,每月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帐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职工储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核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于三十日内将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
  职工调入单位应当将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入本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作为新参加工作职工开户补缴。
  职工调入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调入单位应当到登记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因故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也随即中断。单位应当到登记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并恢复缴存。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凭批准文件到登记专柜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期限到期或单位效益好转后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手续,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实行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
  (四)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七)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第五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登记专柜审核后,到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存管理的,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三)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和保险。
  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时,经职工本人同意,可由单位统一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满足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照以盈补亏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转。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帐。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专柜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会同受托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当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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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法院:管理“四化”促发展

胡军辉


近年来,垦利法院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先导,紧紧围绕现代化法院创建工作,全面加强了司法管理和改革力度,将现代司法理念渗透和落实到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审判管理和制度管理、物质装备建设等诸多方面,全力探索和实践符合现代化法院要求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通过实现管理“四化”,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最近三年来,垦利县法院连续三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取得第一名,先后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等荣誉称号,民二庭被授予全省法院系统唯一的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刑庭、民一庭被省高院、省综治办、省妇联、团省委等单位授予“优秀妇女维权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4年上半年,垦利县法院被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市级“文明单位”,院长裴秀峰也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一等功”。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为垦利县法院申报“集体一等功”。
(一)物质装备科技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前提
物质装备科技化是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必然要求。从2001年以来,我院针对办公设施严重落后的现状,将建设科技化的现代化审判机关纳入法院的发展蓝图。经过全院干警的集体努力,物质装备建设得到了全面发展。一是2002年我院审判综合大楼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大楼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分办公区和审判区两部分,并设有专门的法官通道,真正实现了“三区分开”,符合了现代化审判工作的需要。二是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了机关内部安全保卫,楼道、审判法庭和重点部位内安装监控录像系统,实现计算机联网监控。安装了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SYBASE数据库等系统,下发文件和通知、案件传输、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全部在网上进行,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传真机、复印机、录像机、程控交换机、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设施齐全。配置了主干线路为1000兆的计算机服务器,引进专门的计算机专业人才组建网络管理中心,建立了本院网页,构筑了自己的内部局域网,开通了全省法院系统局域网、国际互联网,并在微机上安装了具有现代尖端技术的隔离卡,提高了防入侵能力,加强了保密能力,实现了同台微机的内外网转换,基本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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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队伍素质知识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基础
现代化法院的另一标志是队伍素质的知识化。近年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一流法官队伍”为目标,多措并举,努力加快队伍素质知识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在狠抓基础教育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干警加强自身学历教育,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从2001年以来,先后有21人参加了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8人参加北京大学和山东大学“专升本”远程教育学习。目前全院39名审判一线法官全部达到了本科以上学历。其次,积极拓宽学习渠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听专家讲课、以考促学等活动,充实了图书资料,成立了学习室,并通过内部网络论坛,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法学前沿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互通观点、交流思想。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院法官队伍知识结构有了很大提高,具有本科文凭的达45人,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8%。在2004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16人参加考试,8人通过,通过率达50%,高于全国39个百分点,并且一名同志还以423分的好成绩,摘得了全市及全省法院系统“司考状元”的桂冠。一支符合现代审判工作需要的高层次法官队伍正在逐步形成。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动力
增加审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含量,是推进审判改革,促进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一是在立案工作方面,根据建立“大立案、大执行、精审判”运作机制的新思路,从有利于开展审判工作出发,扩大立案庭职能,在立案庭内部成立立案组和调解组,实施了立案、送达、财产保全“一条龙”的运作新机制。二是以现有的信息网络为依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审判信息化管理力度,全面推行立案、审判、审监和执行工作流程管理,使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都按设定的程序要求输入电脑,实现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以及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有效的对案件的审限、卷宗材料的归档等问题实现了全程监督。三是借助计算机速录等科技手段,实现办案手段的科技化,规范了庭审程序,提高了庭审记录速度,庭审记录实现了“无笔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拓宽计算机使用范围,提升法院管理工作水平。通过法院内部局域网实现了两级法院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了信息传输的数字化,实现了网上通邮,图文传输便捷快速,节省了人力物力。五是利用内部局域网和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案件审理信息的动态管理,对审判、执?
泄ぷ鞯纳笙藓蜕笈??腥?碳喽剑?笈泄芾碜呱峡萍蓟?⑿畔⒒?斓馈M?保??诓烤钟蛲?桶讣?畔⒐芾碛胨痉ㄍ臣?YBASE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案件结案与微机报结同步进行和司法文书的电子归档,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六是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利用审判区安装的微机监控系统、安检门等设施,实现了重点部位、审判过程的科技化监控,确保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管理制度规范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管理制度规范化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高效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与建立良好工作秩序的基础。近年来,我院本着“以制建院”的整体思路,狠抓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六项机制”,构筑起了队伍管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三条线”同时展开,全方位进行的动态科学管理模式,确保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首先,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针对过去制度不健全,出现问题无章可循,处理问题长短不齐的现象,我院加大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努力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做事有章可依,规章制度覆盖面达到了“无缝隙”的良好状态,使全院的各项工作,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实现了平稳、高效的运转。
其次,在规范化管理方面,我院以规章制度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立起了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新机制,把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将全院的各项任务细化、量化,科学的分解目标责任,达到人人任务明确,个个责任具体,形成了上下协作,环环相扣,层次清晰,系统性强的全方位目标管理网络,真正实现了从“人管人”的旧管理模式到以“制度管人”的新管理模式的转变。使每个干警时刻用既定的任务指标来约束、提醒、激励自己,创造一个人人勤职,各尽其力,团结奋斗的新格局。为下一步建设现代化法院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在改革用人机制方面,以提拔、晋升、评优、评先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为目标,彻底打破“铁交椅”,依托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用人机制方面的新思路、新方法,并将优秀的系统管理理论运用到法院管理中来,凭借强大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将全院干警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案件质量信息、调研文章发表信息等全部录入微机,实现了人员管理的信息化、公开化。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中层干部“诫免”制,一般干警待岗学习制,聘用人员辞退制。对空缺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凡缺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使一部分德才兼备的年轻干警脱颖而出,走上了领导岗位。良好的用人机制,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实现了人事管理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为下一步深化法院改革,进行法官员额和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6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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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等


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新出联〔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2007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沉迷通知”)。自“防沉迷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全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到位;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已将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防沉迷措施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独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增强了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得到一定控制,沉迷网络游戏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防沉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盗用或者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经批准,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经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并完成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条件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全国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二、“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为保障验证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身份查询中心”应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说明实名验证具体工作要求,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及时有效地验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报送的身份信息,并反馈验证结果。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监测。除对运营企业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标准开发和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外,还要密切跟踪实名验证等实施工作情况,提高检测频率和质量。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把好网络游戏审批关,坚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继续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监测,特别是督促运营企业切实抓好实名验证工作,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查处。文明办要把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纳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之中,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身份查询中心”进行督促指导,要求“身份查询中心”增强责任感,精心安排,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开展实名验证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站的管理工作。教育、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宣传力度,要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科学使用网络游戏,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为试行期,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