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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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中日友好医院(92)友办字第013号《关于再次请求取消到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在检查费和住院费中自费5%的请示》及其补充报告,经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意撤消财政部、卫生部(86)卫计字第50号函中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检查费和住院费由患者个人负担5%的规定。
二、医药费适当与公费医疗享受者挂钩,是当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医药费与个人挂钩的办法,规定了个人负担的比例。今后,公费医疗患者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其医药费报销范围和比例,执行国家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
三、中日友好医院今后执行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199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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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8月7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四)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五)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在用机动车的环境保护检验及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

  (八)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九)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

  (四)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二)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

  (三)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二)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农牧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二)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

  (三)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二)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三)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四)负责督促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挂钩。

  (二)参与对国家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统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铁路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二)防治和减轻环境噪声、电磁波污染;负责铁路运输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二)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四)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四)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

  (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部门。

  (二)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四)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五)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第三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三)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第六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铁道部


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铁道部



为了推动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发展铁路物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促进铁路物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国家商品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内贸行二字〔1998〕第25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现状
代理配送制是国家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建立铁路物资市场营销关系的重要手段。物资采购、销售代理是指物资生产企业与物资流通企业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授予物资流通企业代理销售、采购权。配送是一种专业化的物资流通形式,要求在流通过程中,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项
目建设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包括加工、包装、配送货,并按用户提出的品种、数量、批次,在指定时间、地点将物资送达用户。“八五”以来,铁路各级物资部门在做好资源申请,平衡分配,供应组织的同时,坚持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从全路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探索了物
资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
——首批试点,资源品种逐年增加。铁路自1995年被列为国家首批代理制试点单位开始,陆续与鞍钢、包钢、攀钢、马钢、武钢等厂家正式开展了销售代理,至1997年底钢材代理总量已达到83万吨,占全路钢材消耗量的34%,并由钢材代理逐步扩大到非金属、机电、配件
等多个品类。
——大胆实践,探索多种代理配送。铁路对重轨、新型耐候板、桥梁用钢和货车加装改造用120制动阀等,进行了铁路独家销售代理;对各主要轴承厂的轴承钢实行了采购总代理;部分单位根据铁路地区用户需求,开展了定时、定量配送业务;向路内外企业进行了材料加工、商品混
凝土、金属剪切配送等。
——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外贸代理。全路物资系统利用物资总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发挥铁路优势,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机车车辆配件、专用设备及电气化配套设施等进口物资代理业务,产品出口代理也有较大发展。
当前,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明显滞后。物资部门的经营观念、经营机制、经营作风与推行代理配送制的要求很不适应,发展明显滞后于路外其他物资企业。二是品种少、形式单一。金属材料除钢轨外,代理品种还相对较少;非金属、机电配件的代理工作只是
起步阶段;对采购代理、服务性代理业务开展不够;未能建立起拥有现代化手段的专业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业务亟待发展。三是分级网络未形成。物资总公司与各级物资部门统分结合、有序可控、覆盖全路和主要资源厂的采购、销售代理网络和配送网络尚未形成,不利于全路物资的集中、
归口管理和质量控制,网络服务功能有待强化。
铁路大力推广代理配送制,对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物资需要,降低铁路运输生产综合成本,提高铁路企业效益,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有利于建立高效、畅通、稳定的供需关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分散、重复储备;有利于服务铁路用料单位,是发挥铁路物资部
门专业职能作用,实现集约经营,把住采购源头,净化进料渠道,确保运输安全的客观需要。
二、铁路发展代理配送制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1.指导方针
“九五”至2005年,是铁路转制、重组、改造的大变革时期,也是我国物资流通领域推行代理配送制的关键时期。全路物资系统必须抓住机遇,大胆实践,以转变观念、开拓市场为关键;以合理分利、健全机制为保障;以服务承诺、保证质量为基础;以深化改革、盘活资产为手段
;以突出效益、降低成本为目的,紧紧把握流通体制改革方向,探索和发展具有铁路特色的代理配送制。
2.指导原则
①界定责任、恪守信誉。物资流通企业与资源厂和用户开展代理配送业务,要签定代理配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恪守商业信誉。
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格局要按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合理调整,加紧研究、制定分利和风险机制,与资源厂、用户真正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③连配结合、网络协调。代理制要与配送服务和连锁经营相结合。通过建立销售、采购代理配送网络,不断扩大购销批量,为用户提供代理配送服务,形成规模,取得最佳代理配送效益。
④用户第一、服务承诺。铁路物资流通企业应该为用户提供全过程的优质、便捷服务,全面落实满足需求、保证质量、最低价格、按时交货的“四项服务承诺”。
⑤总体规划、稳步推进。全路推行代理配送制,一定要结合路情和行业特性,从搞好整个铁路物资经济的高度,把重点放在铁路重要、关键物资品种上,统筹规划,逐步规范,积极推进,稳步发展。
三、铁路推进代理配送制的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确立以专供物资为重点,以地区物流配送、资金调度、物流信息中心为支点的全路代理配送网络,强化物资部门在铁路物资市场的主渠道地位;不断巩固生产企业与物资企业以利益为纽带的紧密联合体,实现优势互补,全面提高铁路物资流通产业的集约化程度;逐步形成网络协调、分
层实施、渠道畅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物资流通新格局,推动铁路运输、工业和建设的快速发展。
2.近期目标
1998年全路物资代理工作,要以关系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关键物资,如钢轨、车轮、轮箍、道岔、车轴、柴油等为重点,稳定已有代理关系,探索多种代理模式。要积极开拓水泥、木材、汽车、铁路混凝土制品、工务器材等品种的代理业务,重点发展机车柴油集中配送及金属加
工制品、机车配件、散装水泥等配送业务,提高流通附加值。在代理品种和数量上达到:机车柴油150万吨;钢材100万吨;水泥20万吨;木材3万立方米;化工及民爆产品4000万元;制动软管及机油胶管30万根;机电产品2亿元;配件3000万元。同时,大力开拓国外市
场,不断扩大进出口代理业务。
3.远期目标
到2000年末,要初步建立起以物资总公司为代理配送龙头,以各路局、工程局物资部门为分级代理网络,主要储运基地为配送中心,主要生产厂为资源基地的网络代理配送体系。物资总公司代理销售额达到年流通总量的60%,力争进入国家“九五”期末代理销售额10个超百亿
元的综合贸易企业集团之列。全路主要代理品种和数量达到:机车柴油400万吨;钢材150万吨;水泥50万吨;木材5万立方米;化工及民爆产品8000万元;机电产品5亿元;配件5000万元。2005年铁路主要物资代理销售额达到其流通总量80%,各路局、工程局材料
厂全部开展区域性配送料业务,力争在路内建成10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产资料配送示范项目。到2010年,在全面推动我国铁路物资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起以代理配送制、连锁经营为主体的铁路现代化市场流通体系。
四、铁路发展代理配送制的配套措施
1.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推进代理配送制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与管理,保障代理配送制有序运作,全路各级物资部门要成立代理配送制领导小组,对重大代理项目,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全面落实。各级物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细化职责权限、利益分配、奖励制度,规范代
理配送行为。各单位要加强对代理配送制的宣传、引导,组织学习研究,及时掌握国家推进代理配送制的新动向、新政策。要逐步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引导流通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开展铁路重要资源生产厂的产品代理,做好铁路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代理配送工作。
2.重点突破,全面展开,探索多种代理配送形式
要以专业物资流通企业为骨干,充分发挥全路批量、运输和资金优势,确保铁路物资主渠道供应的流通秩序。对以钢轨、车轮、轮箍、道岔等为代表的铁路专供产品,实行铁路独家代理;对油品代理要适应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的组建和国家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
,与两大集团形成稳定的代理关系;要努力探索开发工程项目原材料、线上料、设备配套供应的采购代理;积极开展对资源厂或用户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双向代理;拓展集港、报关、接运、运输、仓储、招投标等服务性代理业务。要通过专业流通渠道集中供应,确保各类物资采购质量
,以最大批量优惠,保证最低价格。对于配送业务,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用料特点,重点采用定时、定量、定点,配送上门的“三定配送”;各铁路工厂也应积极开展由内部仓库向车间的配送料工作;要积极组织由物资总公司牵头,各级物资部门共同参与的对某一地区、某一建设项
目开展“联合配送”,不断探索适合国情、路情,具有铁路特色的代理配送形式。
3.完善网络,合理分利,赢得产、需双方信任
物资总公司要充分依托铁道部信息基干网,逐步建立铁路重要物资代理配送的市场动态监测和价格监控体系,定期分析、发布重要物资代理配送的需求和价格信息,并逐步形成覆盖全路的代理配送信息网络,提高铁路物资代理配送效率。要从大宗、专供物资入手,建立分级代理配送网
络,本着抓大放小、分层实施原则,对批量大、跨区域、跨品类物资,由物资总公司牵头组织,路局、工程局、工厂各级物资部门有序操作;对能形成批量的非专供物资,由局、厂物资部门统筹组织运作。在网络代理配送中,要重点调整好各级代理配送责权界定和合理分利的具体措施,形
成价格优势,赢得资源厂和各级用料单位信任。
4.拓展渠道,统一调配,做好代理配送的资金保障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与调控作用,加强与物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资金配置上,对代理配送制工作给予政策保障和重点倾斜,尤其对柴油、钢轨、造车材等重要物资,要保证资金及时承付到位。在代理结算中,鼓励采用票据结算,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货款结算压力
。要理顺资金渠道,大力压缩企业间的债权、债务规模,提高企业商业信誉。各级物资部门要强化资金运用的集中管理,加强与当地商业银行联系,及时通报铁路代理配送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靠国家优惠政策,争取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增强资金支
持和大规模经营的实力。
5.强化配送,发展连锁,建立质量和服务保证体系
通过加工、包装、配货和送货等形式,强化为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在铁路系统积极发展统一营销,统一商号的连锁经营,共享规模效益。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从消耗稳定、资金占用多的物资品类入手,采取先少后多、先局部后全面、先长线后短线的方
针,逐步探索和发展路内连锁经营业务。各配送料单位要不断调整自身机制和作业方式,改进物资配送的软硬件技术,改装适宜配送的车辆,设计制作适宜的配送容器,改进分拣方法,优化配送路线,提高车辆调度效率,不断提高配送水平。要从质量、规格、品种、时间上满足不同用户的
要求,建立进货、分销、加工、维修、信息反馈的“一条龙”连锁配送服务体系。通过建立、执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塑造名牌服务、名牌管理、名牌商誉。
6.加强技改,盘活存量,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积累发展并重,盘活存量资产,注重投资效益,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通过资产重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物流装备,逐步建成名符其实的地区物资配送中心。结合自身情况,对实力雄厚、
集散能力强、设施条件较好的储运基地进行改造,弥补其在配货、加工、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不足。通过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配送管理经验,积极建立中外合资合作的物流配送中心。对基础条件好、地域优势强、路内外用户相对密集地区的储运基地,进行储运、装卸、加工设施的重点
改造,逐步形成在路内外有竞争实力的配送中心,带动全路物流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7.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加快物资集团化改造步伐
目前,全路物资系统“散、小、差”仍然严重,集团化发展滞后,代理配送总规模还比较小。因此,要加大改革力度,按部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采取兼并、破产、转让、重组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通过资产纽带、管理技术和物流功能,形成与更广泛的
需求单位紧密联系、长期共有的代理配送网络和用户支持网络,促进铁路生产资料流通方式和流通结构的调整,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使全路物资系统尽快做到职能定位、管理定型,充分发挥物资企业的市场中介功能优势,与工业企业更好地结为一体,共同开拓市场,逐步探索和建立具有
相当实力和市场规模的大型铁路物资企业集团。
8.扩大范围,拓展外贸,增强进出口代理配送实力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大趋势中,铁路物资系统应该抓住历史机遇,以外贸进出口代理为契机,充分发挥铁路综合优势,适应规模经营和专业管理需要,发展国外企业的国内总代理、独家代理,将内贸与外贸有机结合;以路内外生产企业和物资企业为依托,将流通、工业生产、科研、外贸
有机结合,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采用代理配送、联营合作、资金注入等形式,稳步建立自己的产品进出口基地;与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加强联合,借助国外著名跨国公司的网络、信息、渠道、声誉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国内代理配送业务。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