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1:05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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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司法部


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



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做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现就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厅(局)要在当地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为了使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时间由4月25日至27日改为8月11日至13日。报名截止时间相应延长到4月20日。
3.要严格执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报考条件,但对已在法律顾问岗位、工作优秀、并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员,经单位严格考核推荐,也可参加1992年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4.在全国首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以前受聘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法律顾问人员,经单位严格考核合格,可继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
5.考试培训和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职改办《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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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报告中有关该公司利用外资进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报告》中提出:“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和公司利用外资所经营的租赁等各项业务,在减免进出口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请求享受与中国银行同等的优惠待遇。”因此,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所订购进口的货物和公司租赁进口的
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关于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货物给予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范围,也可给予同样优惠。上述予以减免税的项目,有关企业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外资订购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进口税收方面,可按上述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优惠规定办理。
此外,《报告》中提出:“对批准公司承办的项目及租赁业务,其设备和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的许可证,按照经贸部各总公司同等待遇办理。”“出口列入计划的、进口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凭公司成交合同放行。”因此,对该公司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列入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径凭公司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198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