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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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3-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相应的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SH00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烟片胶、风干胶片、皱片胶、颗粒胶和标准胶等以顺式-1,4-聚异戊二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进口固体天然橡胶(商品编号:40012100、40012200、40012900)为主要原料之一制成的充气橡胶轮胎的内胎和垫带(商品编号:40129020、40129090、40131000、4013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轮胎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轮胎内胎和垫带生产的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2.1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一个充气橡胶轮胎内胎或垫带所需要耗用的天然橡胶质量。
2.2 工艺损耗率(%):指在轮胎内胎或垫带正常制造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轮胎内胎或垫带成品质量上的天然橡胶耗用量占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的百分比。
2.3 天然橡胶含胶率(%):指轮胎内胎和垫带成品中天然橡胶的质量占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的百分比。
3.单耗标准
3.1 原料要求
该单耗标准对原料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对质级的认定。
3.2 产品要求
该单耗标准对产品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天然橡胶含胶率和天然橡胶工艺损耗率
------------------------------------------------------
| |成 品| 商 品 |成 品|原 料| 商 品 |原 料| 含胶 | 工艺 |
| 成品名称 | | | | | | |率(%)| 损耗 |
| |单 位| 编 号 |规 格|单 位| 编 号 |规 格| ≤ |率(%)|
|--------|---|--------|---|---|--------|---|----|----|
| | |40131000| | |40012100| | | |
|天然橡胶制内胎 |千 克| | |千 克|40012200|不 限| 58 | 8 |
| | |40139090| | |40012900| | | |
|--------|---|--------|---|---|--------|---|----|----|
| | |40129020| | |40012100| | | |
|天然橡胶制垫带 |千 克| | |千 克|40012200|不 限| 58 | 8 |
| | |40129090| | |40012900| | | |
------------------------------------------------------
3.4 天然橡胶单耗
对于原料和成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单耗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天然橡胶含胶率(%)
天然像胶单耗=--------------------
1-天然橡胶工艺损耗率(%)


HDB/SH003-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石化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随着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迫切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以便于整套轮胎的出口核销。为满足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加工贸易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维护轮胎行业的有序发展,特制订统一的轮胎(内胎和垫带)(天然橡胶部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4.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中的橡胶轮胎内胎和垫带是指全钢丝载重子午线轮胎、半钢丝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和其它斜交结构轮胎的内胎和垫带。
内胎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圆环胶筒,充气伸张紧贴在外胎的内腔上,做密封空气用。是充气轮胎的重要部件,通常在70-120℃或更高的温度下工作,具有足够的气密性和强度。
垫带放在内胎与轮辋相接触部位,以保护内胎不受轮辋组合件的磨损。垫带按其结构分为有型式、无型式和平带式。垫带的边缘较薄,表面光滑,具有耐热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标准不适用以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用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是不含天然橡胶成分的,而非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一般均采用天然橡胶和其它合成橡胶并用制造而成。其中采用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在成品外壁上有一根或几根兰色标志线以示与天然橡胶制内胎的区别。
5.标准中涉及的主要工艺流程
轮胎内胎生产工艺流程图:
----- ----- ----- -----
|气门嘴| |配合剂| |天然胶| |帆 布|
----- ----- ----- -----
| | ↓ |
| | ---------- |
| | |烘胶,切胶,塑炼| |
| | ---------- |
| ↓ ↓ ↓
| ----- ----- -------
| |配 合| |混 炼| |擦胶,卷取|
| ----- ----- -------
| ↓ ↓
| ----- -------
| |滤 胶| |胶帆布定型|
| ----- -------
| ↓ ↓
| ----- ------ ------
| |加 硫| |胶皮定型|---→|垫片贴合|
| ----- ------ ------
| ↓ ↑ |
| ----- | |
| |停 放| | |
| ----- | |

| ↓ | |
| ----- ----- |
| |热 炼|-→|出 片| |
| ----- ----- |
| ↓ |
| ----- |
| |压 出| |
| ----- |
| ↓ |
| ------- |
|-------------→|成型,接头|←--------------
| -------
| ↓
| ----- ----- --------- ----------
| |硫 化|→|检 验|→|装配气门嘴充气|→|停放,包装,入库|
| ----- ----- --------- ----------
| ↑
-------------------------------

(各厂家的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本工艺流程仅供参考)
轮胎垫带生产的主要工艺流程图:
----- ----- -----
|配合剂| |天然胶| |合成胶|
----- ----- -----
| ↓ ↓
| ------- -----
| |烘胶,切胶| |切 胶|
| |破胶,塑炼| -----
| ------- |
| ↓ |
| ------ |
-------→|配合混炼|←------
------

----- ----- ----- ------
|压 出|→|裁 断|→|硫 化|→|检验入库|
----- ----- ----- ------
(各厂家的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本工艺流程仅供参考)
6.天然橡胶损耗的组成
天然橡胶的损耗伴随着轮胎生产的整个过程。即在烘胶、塑/混炼、压出、裁断、成型和硫化的过程中均会发生天然橡胶的损耗,各工艺点产生损耗的原因:
在烘胶的过程中,产生烘干水分等易挥发份的挥发;在塑、混炼的过程中,有胶料焦烧引起坏料、更换品种洗车用胶和塑、混炼过程中水分挥发等损耗;在压出的过程中,也有开车、停车造成的损耗和更换胶料造成的损耗;在裁断的过程中,有更换规格时造成的损耗;在成型的过程中,有更换规格造成的损失;在硫化的过程中,因修余边、修胶辫所造成的损耗等;在工具胶的制造中,有各种胶浆用胶、辅助工具所造成的损耗。
7.标准执行示例
--------------------------------------------
| | | 质 量 | 天然橡胶 | 工艺 | 天然橡胶单耗 |
|项 目| 规 格 | | 含胶率% | | |
| | | (kg) | ≤ | 损耗率% | kg |
|---|--------|------|------|------|--------|
| |6.50-16 | 1.76 | | | 1.11 |
|内 胎|--------|------| | |--------|
| |11.00-20| 4.72 | | | 2.98 |
|---|--------|------| 58 | 8 |--------|
| | 15” | 1.23 | | | 0.78 |
|垫 带|--------|------| | |--------|
| | 20” | 3.60 | | | 2.27 |
--------------------------------------------
8.标准的执行原则
本标准中天然橡胶含胶率为标准上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过此限定标准。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轮胎内胎和垫带的重量并根据轮胎内胎和垫带实际含胶量进行轮胎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海关《核销手册》中的轮胎加工贸易天然橡胶单耗标准。


20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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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安全、规范运作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担保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设立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增值部分;

(二)贷款项目业主缴纳的保证金增值部分;

(三)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担保资金担保对象为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保对象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四条 风险担保资金面向中小企业,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若贷款担保延期,延期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担保同等期限。

第五条 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开投公司)是风险担保资金的出资人代表,由该公司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工作。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对管理中的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市国资委对市开投公司持有的风险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风险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投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市担保管理中心按季度将风险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分送市高新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备案。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担保法》和本办法在确定申请担保企业反担保物的足值和有效性后,对受保企业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七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度控制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担保资金额度的5倍以内。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增加,可以减少。

第八条 缴纳保证金和收取担保费

(一)受保者须向市担保管理中心缴纳贷款担保额度5%的保证金。受保者还本付息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担保管理中心将收缴的保证金全部归还受保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在担保期内,受保者在接到市担保管理中心通知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每年应缴纳的不超过贷款担保额度2%的担保费。收取的担保费专项用于市担保管理中心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业务费用支出。

第九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职责:

(一)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担保评审。内容包括受保者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投资筹措、贷款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预期和还款来源等方案,及时出具同意贷款担保意向书或不同意贷款担保的通知书;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受保者以其合法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购买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以及项目本身合法、有效、足值资产提供反担保,并向受保者收取贷款担保保证金和担保费,督促受保者设立风险偿债专户,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在确认担保并落实反担保后,与受保者签署贷款担保合同;

(四)对受保者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销售收入、产品利润分配、还款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市高新办报告;

(五)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受保者,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依法退出担保,对受保者出现的直接或间接转移财产等转嫁风险行为,须积极协商贷款银行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退保、追偿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履行必要的担保赔付责任时,须积极向受保者追偿债务或追索反担保抵押物;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市担保管理中心可派一名独立董事对受保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风险偿债专户等有关情况予以了解与查证;

(七)选定合作银行设立“风险担保资金专户”,对风险担保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设立风险担保资金偿债专户,专款存储受保者缴纳的保证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条 担保及担保赔付:

(一)拟受保者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高新办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出具推荐通知书;

(二)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申请担保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组织担保评审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形成正式评审意见;

(三)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其中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高新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四)需贷款担保延期的,受保者应在贷款担保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承贷银行的续贷意见,市担保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确需承担担保赔付责任的,须作出赔付说明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担保资金运作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市高新办牵头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1999〕11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地方立法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参加,并制定好起草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和责任落实。凡是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规草案,应当组织综合性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要切实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调研、协调、论证、听证等工作,做到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技术规范、程序严格。法规草案既要与上位法不抵触,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公开立法制度

(一)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每年九月份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二)重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该法规草案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意见报主任会议,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立法听证制度。凡是法规草案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等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就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分歧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作出说明,并附有关立法依据、听证会报告、论证会纪要等相关资料。分组会议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凡新制定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调研、协调和吸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解决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第二次审议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草案,进一步就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协调以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议。

(三)加强审议协调。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其执法主体是政府部门的,需附有省人民政府的书面协调意见;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主任会议协调;省人民政府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协调。

(四)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一个专门委员会书面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对其中的个别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重要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审议和修改。

五、建立地方性法规编号制度

对地方性法规实行分类统一编号,以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