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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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5月21日)


全国消毒药械整顿工作,自1992年8月正式开展以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卫生防疫站领导及有关科室业务人员的共同配合努力下,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比较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截至1993年10月底全国消毒药械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材料整理和专家技
术鉴定等项工作也基本完成。
一、关于消毒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整顿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部级“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1988年至1990年12月底,由卫生部批准发“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共139个,持部级“卫生许可证”转让的产品共129次,所以列入本次整顿的产品共268个。其中有52个产品由于各种原因停产,占整顿产品总数的19.4%。另外,缺整顿技术资料的有49个
产品。故参加复审的产品只有180个(其中包括13个已停产的产品,因停产后尚有产品销售)。
2、省级“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由省级(包括省市会、单列市、食品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站批准发“卫生许可证”的产品有215个,持省级“卫生许可证”转让的产品是49次,列入本次整顿的产品共264个,已停产的有73个产品,占整顿产品总数的27.65%。
3、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全国共查出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149个。
4、部级“卫生许可证”产品的技术鉴定结果:
卫生部经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发“卫生许可证”的180个产品的技术资料审核鉴定结果,一、二类指标全部合格的产品有10个;一二类指标还须复测不同检测项目和修改说明书的有157个产品。产品一类指标合格率为83.2%;二类指标合格率为43.2%。
二、产品整顿处理意见:
1、一、二类指标全部合格的产品,从6月1日起开始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请各级卫生防疫站通知产品研制申报单位和生产厂家,持原单位所发“卫生许可证”和交纳2500元产品审评费,到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换证手续。(地址:北京宣武区
南纬路27号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内)。全部产品换证工作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
省级产品换“卫生许可证”工作,由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参照部级产品换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须补充不同检验资料和修改说明书的157个产品,要求在6月底前将该产品补充资料报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补做稳定性试验的产品,在10月底前上报资料)。
3、对转让产品灭菌效果和稳定性差异较大的产品(如氯类消毒液和碘伏类消毒剂),卫生部已组织“联合复测组”进行了重新抽样复测,建议产品研制申报单位,按联合复测结果重新修改产品说明书,并对转让产品说明书按统一要求修改。其它类产品按补充资料要求补报。
产品申报单位和被转让的生产厂家,按要求将全部补充资料、修改后说明书报部审评合格后,由产品申报单位到指定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正本和生产副本(包括转让产品)。
4、对停产产品,由当地卫生防疫站负责索取停产报告和收回“卫生许可证”,对不能收回的“卫生许可证”,由产品申报人或产品代理人写明原因。收回的部级(包括食品部门)“卫生许可证”和停产报告,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报部备案。
省内产品由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5、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出停止生产、销售的处罚决定。
6、对盗用他人“卫生许可证”和冒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假冒产品,应立即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7、卫生部整顿产品和1991年后批准发证的产品换证批准文号格式均为:
(年号)卫消准字 省号(H)-序号 (H)代表换证符号
例:(1994)卫消准字 01(H)-0001号
三、请将卫医司发(1994)13号文件要求报送的医疗消毒工作调查资料尽快报部医政司和卫生防疫司。



199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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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卫生部


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

(一) 办法依据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文件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和卫生部卫药字〔79〕第84号文印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及国务院国发〔1981〕127号文件《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系指阿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毒品(品种范围见附表)。

(二) 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条 麻醉药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统一计划,定点生产。凡未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麻醉药品。
第四条 麻醉药品要按防病治病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年度生产计划由北京医药站和总后卫生部提出的需要计划由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定下达。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计划如有变动需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批准。
第五条 凡属国内未生产过的麻醉药品及其制剂应报卫生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第六条 麻醉药品由指定单位收购,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动用。产供双方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定合同。
第七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统计报表,按附表现定编报。含阿甘草片和复方甘草合剂亦需编报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表式(半年报和年报)附后,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前上报。

(三)运输 储存 领发管理
第八条 生产麻醉药品所需的基本原料阿片,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条办理调拨运输手续,专人负责押运。
第九条 在运输时,麻醉药品原料药(包括阿片)的外包装必须用木箱或铁桶,并且包装内外应加铅封(或封条),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并指定原则性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原料阿片(包括粉和膏)到生产单位,应由供销、车间、保卫三方负责人验收、发放。遇有个、块缺少情况应写出报告,由保卫部门追查处理。块数相符无损、重量有所增减也应写出报告,三方签字后由厂长批准报损。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的包装材料应回收集中保管,不得私自拿用。包装木箱、铁桶应由仓库负责回收,包装纸张、塑料袋由生产车间负责当众烧毁。
第十三条 生产麻醉药品的车间要设麻药专库,专人保管。生产过程中应按需用量发料,成品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成批调入时,应在外包装完整的前提下,及时点验入库。在开箱验收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发生原箱缺少,由验收人写出详细验收报告,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生产单位负责补足或退款。
第十五条 车间、库房要建立专用的麻醉药品帐目,详细记载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及经手人签章,不得随意涂改或毁坏,如有涂改必须加章说明。帐目保存五年,经过车间、供销、保卫部门共同核实,厂长批准,方可销毁。工厂的麻醉药品帐目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的领料和入库,须用附有“麻”字附号的领料、退库单。要按规定填写料单,必须有经办人,单位主管签字方能生效。否则,保管人有权拒绝办理收发。

(四)工艺 质量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每种麻醉药品,必须报经卫生部批准,并有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发出的批准文号。要制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等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检验、检查规程。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处方,改变工艺规程,如须改变时,应按批准程序办理报批。
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生产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同品种生产厂可以互换资料。非同品种生产单位需要时,应由省、市、医药管理局介绍,经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批准方可提供。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要严格质量管理,不合格的原料辅料不得投产,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出厂。关于麻醉药品的厂方负责期已有规定者,应按规定执行,无规定者由工商双方协商解决。
有关单位在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分歧意见时,按《药政管理条例》第35条处理。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生产单位的制药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原始记录由车间保存三年。重要技术数据和技术改造应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麻醉药品中间体实行上下岗位二人检斤签字交接制。投料、终末控制点及重要环节应经技术员、车间主任复查审核后由二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的实验、化验所需原料、样品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凡从事麻醉药品生产的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及窃取药品,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搞好麻醉药品的综合利用,三废处理(包括“三废”排放标准)和制定技术安全、防火措施。生产1099酊的企业要负责回收残渣中的511和513。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因变质不可供药用者,原则上由原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凡数量大、牵涉面广时,由麻醉药品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与有关生产厂协商处理。各地零星报废的麻醉药品残体,直接上缴146库,不能再回收利用的报所在地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局批准后列表登记监督销毁。

(五)麻药生产车间要求
第二十五条 要重视麻醉药品的生产,建立麻醉药品生产的岗位责任制。麻醉药品的生产车间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认真负责的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厂房,在生产期间二人以上方可入内,工作之余,不得在岗位逗留。非本生产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厂房,学习参观者应由技术科专人带领,登记入内。

(六)麻醉药品的出口
第二十七条 关于麻醉药品的出口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如外国因医疗需要,向我国要求供应麻醉药品者,由该国政府卫生部向我国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出口凭照后,方得予以供应”。

(七)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含阿复方甘草片和复方甘草合剂等以麻醉药品为原料的制剂,视同麻醉药品管理,生产厂由省、市、区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商定,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备案。非指定的药厂不得生产。
麻醉药品品种表
阿片类 1.阿片片
2.阿片粉
3.复方桔梗散
4.复方桔梗散片
吗啡类 5.阿片酊
6.盐酸吗啡
7.盐酸吗啡注射液
8.盐酸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9.盐酸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类 10.盐酸乙基吗啡
11.盐酸乙基吗啡注射液
12.盐酸乙基吗啡片
罂粟碱类 13.盐酸罂粟碱
14.盐酸罂粟碱片
可待因类 16.磷酸可待因
17.磷酸可待因注射液
18.磷酸可待因片
19.磷酸可待因糖浆
福尔可定类 20.福尔可定
21.福尔可定片
可卡因类 22.盐酸可卡因
23.盐酸可卡因注射液
全阿片素类 24.全阿片素
25.全阿片素注射液
26.全阿片素片
阿扑吗啡类 27.盐酸阿扑吗啡
28.盐酸阿扑吗啡注射液
丙烯吗啡类 29.丙烯吗啡
30.丙烯吗啡注射液
大麻类 31.大麻浸膏
合成药类 32.度冷丁
33.度冷丁注射液
34.度冷丁片
35.安侬痛
36.安侬痛注射液
37.枸椽酸芬太尼注射液
38.美散痛注射液
39.美散痛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