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1号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技项目函[2011]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要求,我部2012年度可推荐30项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5项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现就做好我部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若干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的首要环节。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也是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利用国家科技计划这一平台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科技水平,支撑和引领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次机遇。各单位一定要从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交通运输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做好此次项目推荐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确定一位联络人,报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
二、要突出重点,加强联合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调整优化计划实施方式,进一步突出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国家目标,强化顶层设计,进行跨区域跨计划集成资源组织实施重大任务的积极实践。各单位一定要在全面理解科技部印发的能源、信息、先进制造、材料、交通、地球观测与导航、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以行业相关领域科技重点需求为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注意与行业内外优势科研资源的联合,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综合优势,共同做好项目的凝练与组织推荐工作。
三、要加强组织,规范申报
为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并应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等不同类型的格式(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社会发展科技领域推荐书格式有所不同,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most.gov.cn/),填报项目推荐书一式20份并电子版,于5月30日17: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交通、信息、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我部将在征求需求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方向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进行预备项目的遴选与推荐工作。经过评审被确定为我部推荐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推荐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注册备案,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网上生成的电子版打印(用A4纸,均为正本)3份分别装订成册,于6月16日下午16: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通过所在地方的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联系人:汪水银、林强,
联系电话:010-65292860,
传真:010-65292811。
附件一: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681083.doc
附件二:科技部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71408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