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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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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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和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榆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保护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四)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五)采取生物工程和技术工程措施,保护生物种源,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发展种群;
(六)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生物种源储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环境监测基地,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七)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保护区旅游管理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第七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核心区,系指丹顶鹤等珍稀鸟类集中栖息繁殖和稀有植物的生长区域。核心区只准保护局工作人员进入并只准进行观测研究、资源调查、巡护等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的其他人员,必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区,系指核心区外保护区周围边界线以内的区域,是鸟类栖息繁殖、觅食、停歇、隐蔽等辅助区域。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贵稀有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有计划地采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苇、设置围栏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拣鸟蛋、破坏动物巢穴;
(二)采挖野生植物(实验区除外);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捕捞水生生物(实验区除外);
(五)防火期野外用火;
(六)擅自开荒种地;
(七)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
(八)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
(九)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
(十)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和生产点;
(十一)未经保护局同意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和设置野生动植物公园。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采收芦苇须在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保护区所在县的公安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流入保护区的人口。
保护区公安机构应加强保护区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应当遵守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规划由保护局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文艺创作、采集标本、旅游观光等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保护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不准兴建宾馆、饭店、疗养院、度假村等旅游设施。确需兴建的旅游景点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经保护局审查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本条例公布之日前兴建和建成的旅游设施应限期清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必须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设施,正在兴建的,应立即停建,已经建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保护局应当根据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在实验区内划定旅游景点。旅游景点的建筑和设施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相和谐。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停车场及公共卫生等设施。
第二十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须按其经营收入的3%比例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猎捕、毒害、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除没收猎物、猎具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猎捕、毒害、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
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拣鸟蛋、掏鸟窝、破坏动物巢穴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恢复原状,视其情节,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视其情节,处以200-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损失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生产点,驯养野生动物、设立野生动植物公园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采收芦苇影响鸟类栖息繁殖,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局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护局的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省内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1994年7月30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2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的畅通和应急措施的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采挖、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特、Ⅰ、Ⅱ共三级。特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1.5.1 特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一1000立方米(幼树10000—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2、定期监测,提前防范。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强化管护,健全制度。要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4、严格执法,重点打击。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5、建立网络系统,保障信息畅通。要建立市、县、乡(场、站)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证破坏森林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

达到特级标准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达到Ⅰ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达到Ⅱ级标准的,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2 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3 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4.2 现场处置

4.2.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解散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厂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无线通讯等方式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固定电话、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联系;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到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3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判断为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判断为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8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4.5 新闻发布

特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市级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条件、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讯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 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