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和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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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和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26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和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03]15号)精神,充分认识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迎战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真正做到万众一心抗“非典”,迎难而上促发展,夺取防治“非典”和经济建设双胜利。
  现在正值农村农忙季节,全国大部分烟区烟叶移栽基本结束,南方部分烟区烟叶亦进入成熟采收阶段,烟叶收购即将开始。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非典”预防工作,切实抓好今年烟叶收购工作。为此,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按照国办发电[2003]15号电报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投入预防“非典”的工作中去。烟叶是大宗的农产品,烟叶收购工作重心在农村,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区各级烟草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提高对农村“非典”防治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治“非典”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疫情预报、通报制度;做到高度重视、加强监测、积极预防、依靠科学、有效防治。一旦发现疫情要坚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做好烟叶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级局(公司)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通过现有的通讯等手段督促和指导基层分、县公司和收购站、打叶复烤企业,认真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保证个人、环境、运输工具等卫生安全,同时要认真检查烟叶收购前的基础设施、物资准备和验级质检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迎接烟叶收购。
  三、适当推迟烟叶收购期。为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非典”预防工作和加强烟田后期管理,提高烟叶成熟度,国家局决定适当推迟今年烟叶收购时间。华南、中南烟区由过去的每年六月下旬收购,今年推迟到7月上中旬开秤收购;其他烟区由每年的8月初收购,推迟到8月中、下旬开秤收购。
  四、全面推行烟叶收购预检制。鉴于烟叶收购面广、人员流动量大且相对集中,为了适应防治“非典”的需要,避免和减少人员接触,在烟叶收购季节要坚持全面实行烟叶收购预检制;要提高预检验级人员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帮助和指导烟农正确分级。县级公司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实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轮流交售,减少烟农排队卖烟时间。收购站要实行密码验级、封闭式管理和收购,坚决按合同收购烟叶。
  五、把好烟叶质量关,严格等级合格率。在“非典”防治的非常时期各地要顾全大局,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严把烟叶等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收购烟叶,不准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严格禁止借机放松烟叶等级质量提级外调,避免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继续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在烟叶收购调运期间,为了保障工商交接烟叶质量,今年全面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供需双方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确保烟叶及时调运。卷烟工业企业进入烟叶产区监督加工烟叶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安排,衔接好进入时间,做到早进入,早预防,早工作。同时,烟叶产区也要认真做好协调和接待工作。
  七、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流通秩序。对“非典”疫情防治时期出现的各种干扰烟叶收购,破坏烟叶流通秩序,违反《烟草专卖法》的问题和事件,不管出现在哪个环节、任何情况,一经发现,都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并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八、完善设施,强化服务,保障从事一线工作人员和烟农的安全。烟叶基层收购站要完善烟农的服务设施,设立通风良好的休息室、配备体温计、消毒等设施。要提高和改善坚守工作岗位、从事一线工作的同志的工作环境、卫生条件、交通设施,鼓励职工尽职尽责、全心全意做好预防“非典”和烟叶收购工作。
  九、加强烟叶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在“非典”疫情防治的非常时期,各地要加强信息和统计工作的领导,在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生产收购时期烟叶统计工作。做到统计数据和烟叶信息及时上报,保证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严禁出现瞒报、误报和数据失真的情况。
  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现在是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非典”,防范疫情向农村扩散的关键时期,也是即将全面展开烟叶收购工作的重要时期。产区各级烟草部门面对防治“非典”的严峻形势和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艰巨任务,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产区各级烟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坚决打好防治“非典”和搞好烟叶收购这一仗,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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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管理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现予以印发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决定》的精神,把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按照总局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选择部分矿山企业启动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请于5月底前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方案报总局监管一司。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并可根据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单位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试行)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安全管理考评标准》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地下开采系统考评标准》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露天开采系统考评标准》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尾矿库考评标准》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企业)、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持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
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也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利)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四、对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1996年新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审核: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部门(企业)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基建移交生产后增人的翘尾工资;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后确定。
六、1996年以前已挂钩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按下列办法审核:
(一)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数。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办理: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该项目增人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核增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核增任何工资项目。
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7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其他成建制划出的人员,全额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七、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1996年对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
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10%。
八、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探索对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复合挂钩
办法。
以上缴税利以外的指标作为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要把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必保指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九、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所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十、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十一、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处理,并于下年度相应扣回。
十二、逐步实行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为了加强对工效挂钩的管理和保证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可靠性,要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工资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再进行年度企业挂钩清算工作。
十三、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工效挂钩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的企业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部门(企业)应尽快将1996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及1995年上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年报、工资清算表等资料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十五、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冶金部、民航总局、烟草总公司、船舶总公司、石化总公司、航空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等实行总挂钩的方案,由劳动部、财政部审核复函。其它部门、公司、企业集团的工效挂钩方案,
由劳动部、财政部有关司局审核复函。新增挂钩或改变挂钩指标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工挂方案,由劳动部、财政部负责审核复函。
各部门(企业)应在劳动部、财政部核定的挂钩方案由审核所属企业的挂钩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抄送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参照本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审核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个别地区采取的先补物价,再实行工效挂钩的做法,及自行出台增资政策,并核增挂钩工资基数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应一律停止执行,并坚决予以纠正。




19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