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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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令


《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保护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是指经济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信息。经济信息市场是指经济信息商品交换关系或交易场所。
第三条 经济信息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信息咨询与信息系统、用户软件开发等国家许可经营的为经济活动服务的信息。
第四条 对信息市场实行积极扶植、正确引导、方便经营、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经营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潍坊市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对经济信息市场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对从事各种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
(四)培训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商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工商、税务、安全、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经济信息市场和经济信息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商品是指有偿提供的经济信息产品或经济信息服务。
第十条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遵循多家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各种介质形式的经济信息商品;
(二)各类经济信息交易的中介服务;
(三)各种类型的经济信息咨询;
(四)各类经济信息发布会、交易会;
第十二条 经营经济信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信息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信息加工处理设施和经营服务场所;
(四)具备鉴别信息真实性和可行性的能力;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先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经资审合格,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经济信息商品经营机构的分设、合并、更名或者停业,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报同级经济信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经济信息商品的实际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经济信息必须合法、真实、有效。禁止经营和传播下列经济信息: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虚假的。
第十七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价格,实行有偿等价、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交易双方确定。
第十八条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的当事人,要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和其它单位、个人参加本机关、本系统组织的经济信息网络和经济信息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市场统计制度。凡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要求向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机构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经济信息权益
第二十一条 经济信息产品涉及知识产权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部门下达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应当在项目合同中规定,未规定的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研制开发单位。
第二十三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除另有协议的,所有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属执行本职公务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单位。不属执行公务,不占工作时间,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该项经济信息产品所有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 经营经济信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信息的生产、采集、加工、处理、传递等过程中,对该信息有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以付费方式获取的经济信息商品,获取人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有权根据需要对该信息再行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未经经济信息商品提供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复制、售卖经济信息商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经济信息商品,不得侵害他人拥有的经济信息商品权益。
第五章 信息网络管理
第三十条 鼓励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化,鼓励建设商业性的经济信息服务网络。
第三十一条 组建综合性经济信息网络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当地经济信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商业性经济信息服务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不得在网上传输本办法禁止经营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跨越国境的经济信息传输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等储存、传输设备、设施须经市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技术安全监测后方可运行。同时报市经济信息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提供虚假信息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机构倒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地驻潍经济信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市信息市场管理机构资格审核从事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应审核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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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自199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快南昌市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南昌市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方式
  凡在本市市区内经营性宾馆、饭店、旅馆(以下统称旅店)住宿的宾客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计征标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50元人民币计征,由旅店向宾客收取住宿费的同时,按规定标准代征。
二、免征与减征
  1、住在解放军、武警部队宾馆、招待所的现役军人暂免征;
  2、连续租用旅店客房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减半征收;
  3、其他情形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三、票据使用、帐务处理
  1、旅店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一律使用由市财政规定的收费票据。旅店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不计入营业收入,免交税费,单独记帐,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2、旅店应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宿宾客足额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每月如实提供宾客住宿情况。
四、费款上缴
  1、旅店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到南昌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每月25日汇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
  2、市物价局给缴款企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足额上缴的旅店,由市物价局按上缴总额的2%返还代征手续费。
  3、对不按规定代征或不足额上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旅店,南昌市物价局除责令其代征并限期上缴外,按其欠缴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市物价局可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划拨。
  4、旅店停业或歇业的,须在停业或歇业之日起七日内将已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款和收费许可证交市物价局。
五、管理及资金使用
  1、在南昌市物价局内部设立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配备专职征管人员,负责征管工作。
  2、所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扣除征管劳务补偿费外,资金全额实行定向专款使用,60%用于南昌新火车站建设,40%用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安巡警等费用,由市计委、财政、物价部门具体安排划拨使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不设置管理处,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七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9)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电话等)。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
(10)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3)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4)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员。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二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5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半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 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隔日清扫一次,地面无垃圾堆积。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一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年擦拭三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二个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半月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操作板每日擦拭一次,目视无污迹;地面每日清扫一次。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月擦抹一次。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每周拖洗二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二个月擦拭一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周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操作板处无污迹无灰尘。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保持地面、绿地清洁;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半月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隔日拖洗一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保持基本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一次,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季除尘一次,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月二次,目视明亮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高层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多层按物业管理需要配置收集点,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明显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冲洗二次,垃圾厢(房)及其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渍、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2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一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3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地面每日拖洗一次以上;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石每二个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隔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月除尘一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半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周一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半月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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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12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二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有光泽。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隔日擦抹一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如有地毯每日换洗一次);操作板每日消毒一次;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尘,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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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日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12 垃圾厢(房) 有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分类收集垃圾、压缩垃圾、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等),对垃圾厢(房)循环保洁,垃圾厢(房)整洁、干净、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备注:
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无设施配置。
5 车辆管理 (1)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地面有停车点,车辆停放有序(非机动车)。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有电子防盗门。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搬迁。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5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 封闭管理小区对外来人员或送货人员进行记录,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白天每二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逻一次,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巡逻要求,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三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2)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地面、墙面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有照明,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如无巡更器,巡逻时二人一组)。
(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五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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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
(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备注: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以绿为主。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在以上。
、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二遍以上。
清杂草 每年除草三遍以上,控制杂草孳生。
灌、排水 无明显缺水枯黄,有积水采取排除措施。
病虫害防治 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一次;篱、球年修剪二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一次以上。
中耕除草、松土 年中耕除草不少于三遍,及时拔除大型杂草,控制大面积杂草发生。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抢救。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以绿为主,植物造景。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绿地基本无裸露。
、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
清杂草 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病虫害防治 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
中耕除草、松土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施肥 每年普施基肥一遍。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利用植物、山石、水体等设置景点。
、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且群落、层次明显。并有花卉布置。
、绿地保存率(包括经过规定手续变更)。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每年普修四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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