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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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6〕24号

市直各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汕府〔2000〕36号文第八条执行,收入返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单位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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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搞好农村电网运营,是改善我省农村用电质量,开拓农村用电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快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范电网运营,保证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的顺利
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陕发〔1998〕12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
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范围涉及全省99个县(市、区)的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400伏电网的新建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电局负责省上确定的包括榆林供电局在内的66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省电力公司负责其余33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网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总体目标、建设和改造重点及实施范围
第五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是:以“两改一同价”(农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为中心,用三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能质量差、用不上电和电价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全省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统一价格的目标。
第六条 完善农村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结构,重点建设10千伏及其以下工程,促进农村电网可靠、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年度实施,实施范围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农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逐步进行。

第三章 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由县(市、区)计委(计划局)、电力局负责编制(地方、企业和水利部门建设的火电、水电项目上网线路均应编入所在县、市、区规划),由地市计委(计划局)、供电局、地区农电工委审查后,联合向省计委、电力公司、农电局报文,省电力公司
、农电局衔接审查后分别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农村电网规划,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变更,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的农网改造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省计委审查批复后执行。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各地不得办理开工、征地等手续。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解决,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承担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按省计委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网改造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全网加价收取的还
贷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按规定缴入省财政在农业银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存储,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省计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对还贷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新建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榆林地区除外),统一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并管理;改造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5千伏改造升级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水电、火电厂上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凡
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不再收取间隔费。110千伏工程建设进度应与35千伏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35千伏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所有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统一由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商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10千伏配网、400伏低压网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管辖范围分别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农电局所管辖的66个县(市、区)境内的35千伏工程接线方案,由各县(市、区)电力局将接线方案报省农电局并抄报所属地市供电局,省农电局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内部协调并在有效工作日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省计委和电力公
司联合审批下达。榆林地区的接线方案由榆林供电局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各级电力企业按现行招标管理的规定执行。设备和材料招标应按照省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计项目〔1997〕176号)精神执行。结合农网改造的实际,凡单台设备在10万元及以上、同类设备和材料30万
元及以上(包括供电设备、变电设备、控制联网设备、通讯联网设备和所需线缆及供电材料等),均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精神,凡省内能够生产、制
造的,在同等质量、价格的前提下,应选用本省产品。
第十六条 省上成立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机械设备成套局、电力公司、农电局和农业银行省分行组成的“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设备材料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评标、定标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招投标工作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严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农网改造工程所有项目都要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
、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章 电网的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一个供电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所辖33个县(市、区)、66个县(市、区)电网的运营和用电的营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划分原则:省电力公司负责除榆林地区以外的110千伏用户和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省农电局负责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包括榆林地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用户)。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按照上述用户划分原则搞好用户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陕价电发〔1998〕116号)文件规定,坚决制
止电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大电网在平衡全省电力电量时,要按照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原则,尽量接纳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电;其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量要按照与网内电厂同比例上网的原则安排。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对辖区内的地方小水电、小火
电的上网计划,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省农电局所辖范围内的小水电、小火电的电量,应尽量在所辖电网内消化,余缺部分由省农电局和省电力公司按照互补余缺的原则年度结算。网际之间的趸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在各自所辖范围内,负责县级电网调度及自动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定期了解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投标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项目建
设现场,督促检查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并组织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3月23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1、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删除。

  将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和监测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

  2、海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矿山设计及矿山生产必须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不得随意变动;需变更原矿床工业指标的,必须提出科学的论证资料,由原批准机构审批。矿山企业按批准变更的矿床工业指标重新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更改原储量数据和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删除。

  3、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