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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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非税[2006]153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
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政府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山东、广东等省市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省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市县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市县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政府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市县尚未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造成收入流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政府公共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统筹社会财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3.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按先规划、后建设和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体量大小及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大力推行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招标拍卖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广告。
为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户外广告资源要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经营权、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开发的利用政府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签订有经营使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必须重新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未签订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收回,统一招标拍卖,或按同等条件下的户外广告招标拍卖金额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也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可给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的,广告经营使用者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同级政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条幅广告等广告类型,不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其征收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应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户外广告开发建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市县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办法和具体操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和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和老百姓乱收费,加重企业和老百姓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各市县要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管工作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运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城市规划或市容管理部门要抓紧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规划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维护及经营管理行为。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支出按规定用途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建设、规划、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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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中国、埃及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根据平等互利和互通有无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保证在协定有效期内,按照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条例,鼓励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并给予便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于下列各项不给予对方以歧视待遇:
  (1)海关方面,出口到对方的商品,或从对方进口或过境的商品的关税及其它一切有关税捐;
  (2)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及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存仓、装卸等海关法律和条例及其有关税收;
  (3)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向从对方商品进口或向对方任何商品的出口施加任何限制或禁令,除非这种限制是适用所有国家的。
  (4)缔约任何一方的船只、飞机及其工作人员和货物在对方的水域、港口和机场享受给予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同等待遇。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内海航运及捕鱼。
  缔约双方根据现行的法令保证接受缔约一方的有关当局向另一方发出的船籍、注册吨位、证实船员的身份及有关船只和所载货物的一切单证。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中所规定的不歧视待遇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给予或将给予其邻国为便利边境和过境贸易的特别利益;
  (2)缔约一方可能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成员所得的优惠;
  (3)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一个阿拉伯国家的优惠;
  (4)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已参加或将参加的发展中国家间为增加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任何协定所给予的优惠及特权;
  (5)为了保护公共卫生或保护植物、动物免受病害和衰亡的禁令和限制。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不违背本国有效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对以下各项免除关税:
  (1)样品和广告宣传品的关税;
  (2)下列货物给予临时放行:
  A:各种以装配需要所进口的设备和工具;
  B:以试验为目的的各种机械和设备;
  C:为举办展览会和博览会展览的各种货物及物料;
  D:在规定的期限期满后,应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包装所需的印有标记的包装材料。
  (3)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货物和物资在临时进口期限期满后应复运出口,或根据两国现行法令和条例并交纳关税和捐税后,留在当地消费。

  第五条 两国间的一切支付、费用、服务费及其它各种支付均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
  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贸易和服务等合同均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价。

  第六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业务,由经营对外贸易的中国的法人同埃及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他们间所签署的合同进行。

  第七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所交换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考虑到国际上的竞争情况,应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八条 双方要以最大努力来平衡双方的贸易,并要加强工业合作。对中国的法人同埃及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长期供货和服务合同应给予便利,并鼓励双方的有关公司进行对等贸易。

  第九条 缔约双方要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以及组织单独的展览会,并提供方便。
  在本国现行法令和条例许可下,缔约双方相互对参加和举办展览会、博览会给予各种便利。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本协定,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双方将建立混合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本协定执行的情况;
  (2)解决协定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
  (3)采纳有益的建议,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关系;
  委员会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某时一轮流在北京和开罗举行会议。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期满后,其各项条款对在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仍然适用,直至合同执行完毕或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自该日起共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九十天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一九八五年八月四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用中文、阿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生争议时,以英文本解释为准。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经济和外贸部部长
     郑 拓 彬         苏尔坦·阿布·阿里博士
     (签字)             (签字)

               附加议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间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贸易及支付两协定已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执行,两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间的一切支付,除下列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的支付外,均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长期支付协定第三条规定,在中国银行开立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账户和在埃及中央银行开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账户,将由双方银行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终止上述两账户,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将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转入以记账美元开立的清算账户,即在埃及中央银行开立中国银行名义的清算账户,在中国银行则开立埃及中央银行名义的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不附任何利息、银行手续费或税款。

  第三条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在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两国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范围内,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前所签合同的支付应于规定的期限内,记入本议定书第二款规定而开立的清算账户。

  第四条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方对下列支付,可使用清算账户的余额:
  (1)进口双方在品质、数量及价格上达成一致的埃及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开罗大使馆在埃及当地开支的费用。
  (3)中国各机构、企业参加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的有关费用。
  (4)中国产品在埃及的广告费用。

  第五条 双方将尽一切努力执行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

  第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清算账户的最终清算期限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 埃及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要就本议定书的执行订立相应的银行细则。

  第八条 本议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的第十二条规定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四日在北京签字,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共二份。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发生争议时以英文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经济和外贸部部长
     郑 拓 彬         苏尔坦·阿布·阿里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