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3:41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 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葫芦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葫芦岛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综合研
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指导全市 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
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 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
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综合分析财政、
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
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统筹政府投
资资金管理;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
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
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市、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
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 标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查工作。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
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市工业
发展规划,协调工业布局,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研究并组织实施能源、交通运输发展
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协作规划,提出城镇化
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
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实施辽西北开发和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
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
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制定市级战略物质储备计划,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石油、 药品等重要商品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
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
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 、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拟定和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有关地方性行政法
规和规章;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
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负
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
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监察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
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
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宏
观调节的对策建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
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 协调市级重要物质储备计划;负责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工作。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
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
织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
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
资资金管理;提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年度市本级财政性拨款的建设项目
和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核报批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
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城市建设、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下达全市经济 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和市本级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
  (五)农村经济科  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及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农
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国家、省、市财力投资的农 业项目;承担农业区划工作。
  (六)工业科(稀土办公室)
  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重大相关建设项
目,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拟定
和衔接平衡全市工业行业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政策
建议;审核报批大中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市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 工作;负责规划、指导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
  (七)经济贸易科(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
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
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发展规划、法规
制定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提出市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制定全市流通
业和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监测、预测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
;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社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
达全市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下达全市招生和生源计划;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
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
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安排全市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负责社会事业
项目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编制实施葫芦岛21世纪人才
开发培养国际合作工程规划;评估、分析和监测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九)基础产业科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发展年度计划、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法规;监测和分析全市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的
布局,审核报批能源、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拟定促进能源、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
,对能源、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节约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审核下达政府性能源、交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承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十)资金利用科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市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
出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发行的总规模、结
构和投向;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物价宏观调节
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研究制定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市
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
和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
拟定并联合发布全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及对外项目的招商
引资工作;负责筛选各类拟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对外招商的重点项目,
协调全市扩大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审批限额以下利用外资项目。
  (十一)高技术产业科(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
研究提出并组织申报国家、省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推进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技术
创新及产学研联合;衔接平衡全市高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年
度计划;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安排信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限额以上信息产业基本建设
项目的申报和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及工程验收;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协调组织高
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研究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大问题
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对各县(市)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
衔接;研究提出推进全市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经济转型以及接续产业发展的建议,并协调
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
建议;负责与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工作,承办交办事项;负责督促市直有
关部门开展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作;负责各个项目推进小组的情况通报和综合衔接工作,配合 各个项目推进小组开展工作。
  (十二)区域经济开发科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
发展、结构调整、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研究并
协调落实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实施;负责协调落实辽西北开发葫芦岛地
区的政策、项目和资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年度计划;安排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规划,协调全市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编制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实施资源
枯竭地区经济转型的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及绿色援助计划项目的实施。
  (十三)经济动员办公室(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拟定全
市经济动员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检查全市各级经济动员机构的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核、
申报经济动员项目;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经济动员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负责对有
关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稽察;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十四)招标投标管理科    
  负责全市招投标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核准招标总体方案;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
设项目和利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对全市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负责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行业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负责审查招标项目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配合协助国家、省重大项目稽查办在我市进行的招投标执法稽查 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1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
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4名, 副科长(副主任)职数3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徇私”行为在渎职犯罪中的认定

白静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犯罪共有16个条文18个罪名(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到),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外,其他条文都将“徇私”,规定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关于“徇私”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包括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私。
  另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解释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个人与单位毕竟不同,而且有的单位其性质就是追求利润,因而为单位追求利润、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
我们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私情、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徇单位之私不能理解为“徇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在于:
  首先,从刑法解释理论的角度出发,“徇私”不应包括“徇单位之私”。
  刑法解释理论一般认为,文义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对任何方案条文的解释均应从文义解释开始,而体系解释方法通过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性探求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以维护刑法体系及其概念用语的统一性。从刑法意义上讲,一般认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刑法中的“单位”是与自然人个人相对应的术语。而据《新华字典》的释义,“私”有三层含义:个人的,跟“公”相反、为自己的;秘密而不公开,不合法;暗地里,偷偷的。因此将“私”与单位相关联称为“单位之私”,应该说不符合刑法用语的逻辑性,而将“徇私”中的所谓私情、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正是把握“徇私”内涵的正确界限。同时,如果将“徇私”可以理解为“徇单位之私”,那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逻辑上将无法说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谋取单位利益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和出售是矛盾的)。因此,从追求概念用语统一性的体系解释出发,“徇私”也不应包括“徇单位之私”。
  其次,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规制。
  我国刑法岔第九章“渎职罪”采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情节,也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则应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为牟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能否认定为“徇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与“徇私”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非为行为人单纯的私利、私情,而是为牟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的,能否认定为“徇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的相关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不应再适用,而且“小集体”、“小团体”的称为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小集体”、“小团体”利益如何看待,就是要认定“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究竟是单位利益,还是多个个人利益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准确认定是单位利益还是私情、私利。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懔“小集体”、“小团体”的不特定单位成员的私情、私利的,可以认定为“徇私”。

吉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财政部


吉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资格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就地监督的职责,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吉林专员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包括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及中准、中瑞岳华、中磊、北京京都天华、利安达、立信、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吉林省设立的7家分所。

  第三条 吉林专员办依法对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执业质量、业务报备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吉林专员办应与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更名等情况并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根据财政部调整后的授权范围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 吉林专员办应加强与其他专员办的沟通和配合。在负责监督事务所总所时,切实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在就地监督事务所分所时,应与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保持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牵头专员办的工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的同时通报牵头专员办。

  第六条 吉林专员办还应加强与省财政厅注管办、省注协、吉林证监局、长春审计特派办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督联动机制,形成事务所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七条 吉林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吉林专员办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与事务所的沟通、交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为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

  第九条 吉林专员办在对事务所开展行政监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廉政建设相关要求,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支持配合专员办开展行政监督工作,如实提供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吉林专员办将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新闻媒体、上市公司公告、事务所报送等渠道全方位采集行政监管相关信息。各事务所应切实履行年度业务报备职责,严格按财政部规定,于每年的5月31日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并将报备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资料在报备后一周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吉林专员办。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分析制度。吉林专员办通过分析、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的业务信息和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并通过跟踪分析重点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迹象,及时启动现场调查或专项检查程序,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逐步形成“点对点”的动态日常监控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吉林专员办通过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事务所的历史表现、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人员素质、执业理念、业务承接、工作底稿、审计程序执行等情况;及时掌握事务所发生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更名等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吉林专员办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加大违法信息的收集力度,实现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批转、跟踪和处理程序的规范化。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或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内容涉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重大问题的均予受理,但要求举报人必须提供举报事项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若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吉林专员办将予以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审计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事务所应对全年的内部管理和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年末报送吉林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审计客户分布、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人员配备情况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吉林专员办每年年末要将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对事务所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吉林专员办应及时到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以及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等,可以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结合具体调查事项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还可以采用查阅资料、走访相关单位、询问当事人、约谈知情者、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中如发现事务所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或者阻挠现场调查工作的,应当启动专项检查程序。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吉林专员办应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事务所内部管理、执业质量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吉林专员办对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吉林专员办对事务所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发现事务所在异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也可报财政部备案后,直接开展异地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吉林专员办对所监督的事务所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将有关资料调到机关及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二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

  第二十五条 吉林专员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然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事务所对被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检查结果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如发现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吉林专员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均由吉林专员办负责监督且对其违纪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吉林专员办汇总检查结果和处罚意见并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事务所分所由吉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以及延伸检查其他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由吉林专员办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吉林专员办可采取约谈批评、下发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九条 吉林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吉林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财政部对吉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吉林专员办负责送达并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事务所应认真执行财政部下达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及时上报吉林专员办。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吉林专员办将根据日常监督、现场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开展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执业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事务所业务承接、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吉林专员办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事务所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