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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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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