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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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市政府从2010年起至2014年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应专门用于扶持民办学校的下列项目:

(一)添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校长和教师培训、科研工作等;

(三)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上等级。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为:

(一)促进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择优扶持。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扶持办学质量好、管理规范、办学声誉好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扶持学校类别)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学校的数量和标准) 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学校的数量和金额标准为: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所,每所50万元;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2所,每所40万元;

(三)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每所30万元;

(四)民办初级中学2所,每所20万元;

(五)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46所,每所10万元;

(六)民办幼儿园56所,每所5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基本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40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院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实训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中职(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民办中小学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规模: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1500人以上;初级中学10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1200人以上;小学1000人以上;(办学质量好的学校,规模可适当放宽)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教学设施设备达到省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公办学校标准配备教师,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教学有特色,教育教学质量好,初三中考总分、合格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达平均水平以上,小学六年级抽查成绩平均分、合格率、优秀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达平均水平以上。重视学生德育工作,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规范化学校或市三星级以上的民办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民办幼儿园

1.幼儿园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园规模180人以上;

3.办园条件较好,有独立园舍。幼儿园产权、使用权明晰。幼儿玩具等设施设备达到我市规定标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幼儿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园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教师,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园质量较高,以素质教育为重点,重视幼儿日常行为习惯培养,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没有出现“小学化”教学现象;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等级幼儿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申报时间和程序)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征求镇街宣教办意见同意后向市教育局申报;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向所在镇街宣教办申报,镇街宣教办根据市下达申报推荐指标进行初选,初选结果在镇街内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

(四)民办技工学校向市人力资源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扶持专项资金的自评报告;

(二)《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校长、园长上岗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分部门初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部门初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在完成申报材料收集后,分别对所辖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学校,提交综合评审小组。

(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对候选学校进行评审,评审出拟扶持学校。

市教育局将拟扶持学校名单在市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拟扶持学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拨付) 拟扶持学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学校所申报扶持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受扶持学校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半年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资金结余) 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部门监督)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使用的社会效益,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责任1) 受扶持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责任2)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全市通报,已拨付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镇街在申报扶持民办学校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镇街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镇街设资金) 各镇街应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设立镇街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辖区的民办学校发展。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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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2号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职类、职系、职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级。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职位分类,应设立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职位分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职位设置科学合理。
  职位分类工作可按照核定编制、职位和人员岗位配置现状,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组织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职位拟设,拟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评价与审核确定等基本步骤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进行职位设置前,应到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位配置数额,并据此核对单位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制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架构及职数配置,职系、职级确定的基本标准,职位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职位说明书编制规范等内容。职位设置方案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实施。
  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报核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同时附送单位的机构编制文件、人事部门对单位职位配置数额的核定通知,单位现有人员简况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职员职位设置,应做好职位调查工作,由职位分类工作小组根据职位调查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拟设职位的方案,并组织编制拟设职位的说明书。在此基础上,组织对职位进行评价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定。
  事业单位确定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五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行政管理类职位可参照现行的名称(如院长、校长等),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行业和职位的性质确定(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等);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事业单位的代码,采用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用字母L表示、行政事务职系用字母S表示、专业技术类职系用字母Jn表示;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四章 职位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各类职位及各职级职位的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限额。行政事务职系最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20%,次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副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30%,其余职级的职位数由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人事部门确定的限额。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其两个职位均占该职类职位数,该职员应当同时签定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实际工资待遇,并可按其中一个职位的职级确定其档案工资。
  第十八条 每个职员职位均应根据职级的高低及不同职类、职系的实际需要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中专业技术职位必须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见附件)。
  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领导职位也可以设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
  国家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职位按程序确定后,应按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位和职员聘用聘任等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职位、变更职位的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事业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应具备的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对应表

专业技术职位
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职级职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职级职位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

教基[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近年来,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学生负担过重现象至今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止,有的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已成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严重障碍,也直接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形象。为了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在加快课程教材改革的同时,现就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若干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落实以下规定,首先把小学生过重的负担减下来:
1、小学开设的语文、数学、思想品德、音乐、美术、社会、自然课程,每门只准使用一本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地方课程选用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照此精神从严规定。其它课程和专题教育活动均不得组织小学生统一购买教材和各种读本。不得要求幼儿园、学前班的幼儿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2、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小学生统一购买教材以外的教辅材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更不能以此作为考核、评奖的依据。
3、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依据儿童学习和生活规律均衡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下午可以活动和做作业为主。不得增加周活动总量,更不得增加学科教学的学时。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4、要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小学生的家庭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小时以内。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5、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
6、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坚决落实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人初中的规定。任何初中入学、招生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书面考试。
7、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二、要实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领导责任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研部门领导、校长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具体规定。
三、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专项督导机制,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对加重学生负担的违纪事件,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育部将组织减轻小学生过重负担的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通报制度,对加重学生负担的违纪事件予以通报。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五、全国中小学生专题教育和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的归口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未经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同意,其他部门、团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专题教育和向中小学生推销图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明确相应的归口管理职责。教育部将对中小学生用书、学具的管理进行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组织相关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要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宣传工作,使广大学生家长了解减负的内容,理解支持减负工作,并使更多的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全社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七、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小学生的过重负担减下来,同时,要遵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减轻中学生过重负担工作。各地要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基础教育司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教育部
二000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