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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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2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三人以内组成的医疗队(包括两名厨师)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履行医院负责人或负责的医疗官分配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将作为赞比亚医疗队伍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旺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两年工作期间赴离赞比亚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免税提供每人每月七百克瓦查的当地货币和一百美元外汇的生活津贴,并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
  中国医疗队在赞工作期间有关购置交通工具、油料、床上用品、水电、医疗及赞境内出差等费用均由中国医疗队自理。
  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由赞方从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每季度一次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参处,其外汇津贴将通过赞比亚信贷商业银行按月汇往中国。
  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五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相应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赞方法定的假日,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方将向赞比亚提供中国医疗队所有医生的简历及其专业证书,以便在赞比亚医疗理事会注册时使用。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 声           J·M·姆通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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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培训就业司 劳


关于加强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




各省、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我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的要求,2000年各省、自治区应建立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截至目前,已有一部分省、自治区按要求建成了这一中心,在指导全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省级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应依托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自治区)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是联接全省各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能包括:
1.指导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和相关信息处理工作;
2.采集、处理城市网的相关数据,监测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运行和全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化;
3.定期公布本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分析预测报告,向国家监测中心上报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和职业供求状况季度分析报告;
4.受委托开展对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培训等。
二、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根据监测中心的工作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并明确职能。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具体业务指导,选派和培养熟悉劳动力市场业务和信息网技术的人员,充实监测中心的力量。为监测中心
配备的专职计算机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监测中心建设和运行要求
1、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则和信息综合分析、传报制度。
2、网络技术方案应满足《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的技术要求。
3、掌握省(自治区)内所有已实现联网城市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的综合数据,建立非实时的综合数据库,定期接收信息,并对各市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省级监测中心综合月报和季度报告。
4、按照我部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国家监测中心上报本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和分析报告。
5、在互联网上发布本省(自治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分析报告,并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实现与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址及省(自治区)内各市劳动力市场网址的双向链接。
请各省、自治区按照以上要求,规划和建设省级信息网监测中心。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培训就业司、信息中心联系。



2000年4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2004年2月22日国务院国函[2004]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鲁政发〔200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山东省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合理安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