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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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监察工程廉政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6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60份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制定如下的廉政预警办法:
一、廉政预警目的
廉政预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加强监督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对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廉政预警,提示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应引起注意的事项,强调廉政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廉政意识,督促其加强对项目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腐败问题在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使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建设的同时,成为廉政工程。
二、廉政预警的工作内容
实施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为廉政预警的主要对象。廉政预警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承办,主要内容是:
一是廉政预警项目的确定。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的要求,结合市发改委本年度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实施廉政预警的项目。
二是廉政预警谈话。廉政预警谈话是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接受市纪委监察局指定干部的预警谈话。干部指定按照职级相当的原则配备。必要时,可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上级部门的纪委书记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由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三是签订廉政责任状。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政责任状。
四是廉政责任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承诺,在工程建设期间,采取公布承诺、暗访、抽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多样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廉政预警的基本程序
(一)廉政预警谈话项目确定
1、项目梳理。市属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市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收到材料后,由承办人向有关方面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提出廉政预警的实施报告,按程序呈领导审定。
2、发出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承办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按照市纪委负责实施廉政预警谈话人的要求,向廉政预警对象发出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二)廉政预警谈话前的准备
1、搜集项目材料。承办人根据廉政预警谈话人的要求,搜集详细的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勘探设计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工程拟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安排等),为廉政预警谈话做好准备。
2、审阅有关资料。承办人将搜集到的资料报廉政预警谈话实施人,廉政预警谈话人根据资料,准备谈话内容,重点把握工程建设中应该注意的要点。
(三)开展廉政预警谈话
1、廉政预警谈话的主持。廉政预警谈话人主持廉政预警谈话,讲清廉政预警谈话的目的意义。
2、情况汇报。廉政预警对象汇报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3、提出廉政预警要求。廉政预警谈话人提出廉政要求,强调纪律规定,提示应引起注意的事项,以及必须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4、廉政预警对象表态。根据廉政预警谈话人提出的要求,廉政预警对象表态,作出承诺。
(四)签订廉政责任状
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材料归档
谈话结束,由谈话记录人员将廉政预警谈话相关材料归入重点重大工程监督档案。
(六)公开承诺
在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场所及施工地点公布其廉政责任状和廉政承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廉政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政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办理。
1、提出检查方案。市纪委监察局根据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适时提出检查廉政承诺兑现的检查方案,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2、实施廉政承诺兑现检查。根据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审定的检查方案,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3、提出处理意见及加强项目廉政建设的意见。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出加强项目廉政建设的建议。
4、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廉政预警对象根据廉政承诺兑现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市纪委监察局的建议,拿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书面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
四、廉政预警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1、所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材料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2、招标投标均应按照规定进入南昌市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3、对招标投标工作要提前运作,避免出现因时间紧,而影响项目按有关法规进行招投标;
4、健全管理制度,工程量变更必须从严把关。
(二)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做到廉洁自律
1、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规定;
2、在工程建设中,严禁与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不正当的来往;
3、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或介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建立健全项目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项目办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2、因教育管理不善而出现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
2、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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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48号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

  
  
   单色标识 双色标识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含义:标识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双色标识:第一种:黄色图案:C:0 M:10 Y:100 K:0
  
   绿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种:金色图案:C:10 M:18 Y:68 K:0
  
   绿色底版:C:79 M:0 Y:94 K:0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


近年来,许多医院购置了高压氧舱。高压氧舱的使用,对于某些疾病的治疗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近期相继发生了数起高压氧舱燃爆的恶性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今年1月20日湖南郴州地区人民医院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8名患者死亡;8月26日
,山东烟台中医院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9月18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新购置的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11人死亡。以上事件发生的原因,有的是由于产品设计、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有的是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医院管理不善。为了加强医疗质
量管理,确保医患双方诊疗期间的生命安全,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高压氧舱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市卫生厅(局)要在近期内对各医院的高压氧舱尤其对山东医疗器械公司烟台医用氧舱厂生产的氧舱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隐患必须坚决停用。
二、各医院高压氧舱凡装配空调的,未用阻燃材料装修的、阀门内垫为尼龙材料的,要停止使用。在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医用高压氧舱的医疗单位要从管理、布局、医疗质量、医疗能力上制定规划和管理规定,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四、凡欲购置高压氧舱的医院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产品应经卫生部确认的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高压氧舱。高压氧舱购进后,必须经安全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高压氧舱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标准。上岗人员要经过专业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未经专业培训和无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压氧舱工作。
六、凡已购置并使用高压氧舱的医院要建立健全高压氧舱的管理、检查、使用和维修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压氧舱的操作规程,不得使用报废的氧舱。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建立高压氧舱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