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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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4月20日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03年2月26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履行义务,依据宪法、法律和《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人大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一次的,责成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二次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批评;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三次的,视其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劝其自动辞职;本人不愿自动辞职,继续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责令其辞职。

会议期间不能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予以通报。

第六条 要认真行使审议权。会前要做好调查,为审议作好准备,会中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畅所欲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按民主的规则、民主的程序办事,服从会议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在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九条 要经常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听取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条 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要保守国家秘密;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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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199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解决困难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仍有一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长期亏损,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致使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已参加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商请银行等有关部门支持,强化基金扣缴,保证基金收缴率的稳定和提高;要按原有规定渠道足额拨付离退休金;目前仍实行差额拨付的地区还要认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
二、对出现亏损,经济效益不好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具体缓缴条件、期限及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因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94〕财综字第101号文件精神,在破产财产清偿过程中“首先应将划出的劳动保险费交给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负责支付参加退休费用
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支付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国务院同意实行系统统筹的交通部等六个部门,在其系统统筹尚未正式运转之前,所属企业应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支付这些企业的离退休金,待系统统筹正式运转之后将此项工作交系统统筹部门管理。
五、要尽快实行原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六、积极着手建立省级和中央调剂金。目前,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和积累水平极不平衡,悬殊较大,有些地区缺乏应付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存在本省内市、县之间基金不能调剂的问题。为此,各地应在慎重稳妥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调剂金的可能性,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方案
,报请当地政府批准。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范围是:本省范围内市、县之间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应付本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保障基本待遇的发放。
中央调剂金的建立办法另行规定。
七、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遇到困难的紧急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有价证券可以变现,以保证按时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基金出现赤字时,可请示当地政府由财政予以补贴。



1994年11月2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是1981年3月2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该决议的贯彻实施,对于发挥代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绝大部分物价已由市场调节,省人大代表随时检查物价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